根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郑大平是受国有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委派到下属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1996年至2000年12月期间,采取做假账、截取收入不入账、重复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281.81581万元(其中34万元未遂),以上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在肯定了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之后,话锋一转,认为但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郑大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郑大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不知道别人看了这则报道后是作何感想的,反正我看了之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持有不同的意见,还有一些疑问和想法。改判基于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说“但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那么是什么“本案的具体情况”呢?语焉不详,似有深究的必要。因为一来这涉及刑法的尊严问题,二来还关乎一二审承办法官的办案质量问题,三来还影响到法律在我等吃饱了饭没事干却爱关注法治的人们心目中的权威问题。如此而言,判决自然应该说透;而且,判决是向社会公开的,我等作为公众,应该享有知情权吧?
由此案,又引发了笔者早有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想吐出来。现在的腐败分子能够被判处死刑的越来越少了,而能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更少之又少了。仅就今年7月份以来媒体报道的诸多腐败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吧,腐败案件中死刑的运用全国仅有寥寥几件。原柳州市国税局局长杨立峰贪污公款277万元,获利息49.4万元;有1052.67万元人民币和3.1万美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能说明来源,最后数罪并罚,只判了个无期徒刑。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原总经理(副司级)林源伙同情妇王某贪污公款400万,也仅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环保事业部原经理王刚受贿206万元,有22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川省崇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蒋惠珍贪污204.95万元,有442.06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甚至仅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进入7月来面临死刑威胁的只有三个人,而将最终直面死刑的实际上也仅仅只一人。其中,江苏省无锡市交通设施总厂原厂长夏建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56.72万余元;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3万元;挪用资金5.9万元;偷税848.26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26.0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园湖支行储蓄员陈平将储户的存款窃为己有贪污396万元,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但最终夏建军和陈平都保住了一条命,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倒霉的(按理当然不该用这个词,但比较后我还是觉得用这个词比较贴切一些)原阜阳卷烟厂过滤嘴棒仓库保管员张东亮,非法占有的国有财物款计人民币431万多元,是唯一一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而据笔者根据材料不该进行的猜测,陈平虽然和张东亮一样都是小人物,但他的父亲曾经是一位县处级的官员,或许因为这,法律没要了他的命?
所以,以前媒体披露的前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和前河北省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受贿上千万元被判“死缓”没有被立即执行死刑,现在联系起来看也就更不奇怪了。我的总的感觉,现在的司法机关人道主义的成分在加大,严厉惩戒的因素在减弱。100万元的贪污受贿额现在是绝对判不了死刑,500万元也很少判,而看这个趋势,1000万元既然都杀不了,恐怕要提高到2000万元才够条件。我们不知道这是不是也在“与时俱进”?国际上废除死刑虽然是个趋势,但那主要是在发达国家,我们还做不到制度防范,法律还没有明示少杀,那你法院就得按法律规定判。因为法律除了惩戒作用,还有一个教育作用,我们总不能为了宽容一个罪犯而使案外人产生了刑法不可怕的印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