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登记条例(草案)》拟取消单位证明、取消婚检可谓顺应民意,合乎民心,但在一片喝彩声中也不乏反对之声,甚至是坚决反对。究竟是什么人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呢?
反对取消婚检的正是医院和医生们。且看他们反对取消婚检的第一个理由。南京一家妇幼保健院的副院长说:“取消婚检与《母婴保护法》的精神相违背”(见8月9日的《扬子晚报》)。的确,我国《母婴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妇产期保健服务。但是这里仅仅规定为公民提供婚前检查是医疗保健机构的义务,而享受医院提供婚检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所谓义务就是必须要履行的,所谓权利则是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的。打个简单的比方,知情权是公民的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的义务,我可以使用我的知情权,也可以不使用我的知情权,而一旦我决定使用我的知情权,政府则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同样,法律规定婚检是公民的权利,是医疗保健机构的义务,我可以选择婚检,也可以不选择婚检。所以,新的《婚姻法登记条例》拟取消婚检,变必检为选检,正是实践《母婴保护法》的精神,将婚检的权利归还给公民。同时,我国《婚姻法》中也没有要求婚检的硬性规定,新条例的实施也符合《婚姻法》的实质精神。
我们再看他们的第二个理由,这位副院长说:“每年婚检总能发现一些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慢性尿毒症等疾病,这些疾病潜伏在体内,一旦暴发便可致命,及时了解病情是对自己、对爱人、对后代负责。”该副院长认为医院之所以坚持搞婚检,目的是对新人们的健康负责,是对新人们的后代负责。这话好像也没有错,但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到底谁对自己的健康最关心呢?到底谁对自己的后代最负责呢?毫无疑问,当然是自己。只有自己才会对自己的健康最负责,对自己的爱人最负责,对自己的后代最负责。
新条例取消婚检,只是把婚检由必检改为选检,公民只要愿意还是可以去医院婚检。记者的采访也说明的这一点,大部分受访的市民表示出于对自己的健康负责还是愿意选择婚检。而婚检在此前闹得非取消不可,不在于婚检本身,而在于婚检内容的流于形式及乱收费,如广东某市的婚检项目就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这些项目与结婚、生育何干?而且检查的不合理收费也屡屡出现。这些情况的出现正是因为本来属于公民的权利异化成医院手中的权力,尤其当这种权力绝对化后腐败的滋生就难以避免:你必须要在医院婚检才能办理结婚手续,我即使乱收费、流于形式,你也得婚检,要不你结不了婚。
我不否认大多数医生的医德和他们对新人健康的关心,但只要婚检仍然是结婚的必过一关,仅仅靠医生的自律就难以遏止腐败的滋生。类似的情况在我国社会的不少层面都可见到。所以,只有把婚检的权利还给公民,关心自己健康的公民就会选择对自己有用的婚检项目和服务优质、价格合理的医院进行婚检;而医院因为没有了强制权力,迫于市场竞争必然也会改善服务、降低价格以争取顾客。由此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良性循环。既然自己的理由占不住脚,取消婚检又于法有据、于民有利,那么医生们为何还要站出来坚决反对取消婚检呢?原因很简单,取消婚检必然会导致医院长期以来占有的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受损。《扬子晚报》在报道中说,“婚检费用每人116元,婚检取消也意味着医院失去了这块‘奶酪’。”一句话道出了个中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