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监规”)。新《监规》共10章63条,计5000余言,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出监教育等诸方面内容。官方《法制日报》说这一规定“总结提炼(了)教育改造工作多年积累形成的好的传统和成功经验,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改革成果”。
北京政府1994年将“劳改”换称“监狱”,宣称这是为了有利于它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有利形势,但对罪犯“强迫劳动、改造思想”的基本政策不会改变。这次颁布的《监规》是中共政权又一项令人眩目的“改革”。新《监规》通篇只谈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和体育活动,完全不涉及监狱性质,也不再提“思想改造”和“强制劳动”。
监狱是否不再是中共政权进行政治思想改造、造就社会主义新人同时又创造一定物质财富的专政机关?
众所周知,中共《宪法》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49年以来,从理论到实践,中共一直奉行“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国家机器”,敌对阶级“如果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
至于中共监狱和民主国家监狱的区别,中共文件早就说得很明白:“监狱、看守所的名称沿习旧词,有的管理制度暂被采用,但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截然相反”。[“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专政,性质截然相反”。语出毛泽东 文《论人民民主专政》。全句则引自中国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一文《民主革命时期党关于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载中共司法部的中国监狱网站。]北京政府宣称这份《监规》“积极借鉴了国外监狱改造罪犯的有益做法”。
如果这里讲的“国外监狱”是西方民主国家的监狱而不是专指伊拉克、北韩、古巴监狱的话,《监规》的说法就只能是掩人耳目。譬如西方民主国家的监狱中,犯人可以持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可以有不劳动的权利、更可以保有自己的政治信仰,不必“改造思想”。例如美国犯人可以反对共和党政府或者主张打倒布什总统而不被狱方惩罚。这些大概都不算“有益做法”也不会为北京政府“积极借鉴”。当然,西方民主国家的监狱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有一些极为严重恶劣,但犯人不会被强迫接受某一个“党的领导”,强迫信仰某一种思想意识却是不争的事实。它们的监狱绝不是某党的“专政工具”。
今天的《监规》是否宣示中共监狱突然转性了--不再以共产主义进行洗脑、不再强迫劳动、甚至不再是专政工具--这种状况虽为我们所乐见,但随之而来的疑问是中共宪法还算不算数?
关于《监规》,我们有几个问题希望北京当局明确:
首先,监狱的囚禁者都是哪些人,是否还有政治犯和良心犯?判处入狱的司法程序是否公正,有没有任意课罪和非法拘禁?如果还有因思想或言论入狱者,如果还存在某一级官员批示就可将人关进监狱的情况,如果监狱自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产物,“科学、文明”的管理规定有什么意义?
其次,“监狱教育”的实质何在,是不是共产主义思想灌输?对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等刑事犯需要心理矫正及道德教育我们且不质疑,但这些人也应有权保有宗教和政治信仰的自由,他们能不能拒绝接受共产党领导?成立“新青年学会”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杨子立等四人、报道山西省官员腐败的高勤荣、主持“天网”寻人的黄琦,他们要接受狱方什么样的“监狱教育”?如果他们继续保有自己的信念,是否就属“拒不认罪、散布反改造言论”,要从重处理?
第三,监狱有没有废除强制性劳动?对这个国内外普遍关切的监狱性质的根本问题,《监规》是含含糊糊、模棱两可。囚犯有无权利选择不劳动,如果不接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人道主义”劳动安排是不是就是《监规》所称的抗拒管教、逃避学习和劳动的顽固犯?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新《监规》为囚犯设定了令人惊异的丰富多彩的生活计划,包括各种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富足食物、免费医疗保险、每日不超过8小时的劳动培训等。不仅如此,还有条文规定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得少于10本(中国大陆至今很大数量的中小学仍达不到的标准)、囚犯年教育时间不能少于1000课时(相当部分大学也未能做到)。这样完备的福利监狱方案、如此优厚待遇,相信不仅对囚禁者,就是对普通社会大众,包括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和千百万下岗工人都很有诱惑力。这些人是否会响应党的号召争相入狱享受监狱生活,我们不得而知。
毫无疑问,劳改与自由民主是不可兼容的。不论北京政府怎样掩饰、美化,今天的中共监狱是共产党专政工具的本质无法改变。北京政府可以开办一批“样板监狱”供中外人士参观。世界历史上这种做法并不鲜见:斯大林的劳动营曾得到伟大文学家高尔基在内众多知名人士的赞赏。纳粹集中营中的犹太青少年在戈培尔安排下拉着小提琴以优美的乐声欢迎包括国际红十字代表在内的一批批参观者。但集中营就是集中营,劳动营还是劳动营。中共的劳改(监狱)始终是劳改,它与Gulag和holocaust一样,是永存史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