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收入占一般记者收入的零头
总的来看,记者应邀或主动采访,如果得不到任何一点招待,则是“非正常”的事情,除非是被拒绝采访。“正常”的接待是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款待记者,最最简单的形式,要么吃自助餐,要么给几本书或行业性的小小纪念品,要么兼而有之。通常的做法是每家媒体的一名记者能得到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车马费”或“稿费”。但这点意思对于一名记者来说,在他一年的收入中只能是极小的部分,一般占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以下。所以,对于记者来说,收这种好处真是左右为难,不接受又不好拒绝,拒绝了下次人家请别的记者来,自己从此失去了相应的新闻源;又不好上缴本单位,那岂不是“检举”人家?自己收下,数额又不大,却会“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实在是一件烫手的山芋!
强势媒体记者是红包最大受益者
记者受邀次数与所得好处的比例是与所在单位的影响力成正比的。即媒体越是著名,该媒体的记者越是受各方面的重视。那些权威性媒体,或者说强势媒体,拥有众多的受众。他们的版面与时段成了社会各界争相夺取的对象。要据有相应的版面与时段,首先得邀请到记者,其次要招待好记者,最后要进行报道跟踪。虽然强势媒体的记者可能所得好处在与会众多记者中,居特殊阶层,但这点好处与他们的单位报酬与福利相比又可谓是小巫见大巫。记者必须根据自己的版面、时段或媒体的总的内容特点来选择参加什么新闻发布会,或者采访什么样的单位或人物。这样,一年下来,就算他一周能拿到500元的“稿费”,一个月就是2000元,一年就是24000元。他所得到的好处费就占到他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但笔者从来没有见过这样“高规格”的好处。而且,强势媒体的记者、编辑数量与有礼金的新闻发布会数量相比,还是僧多粥少。跑会的很多时候是让记者去了,安排他们去的,可能是资深的编辑,对于这些“老江湖”来说,能眼睁睁看着小记者将好处悉数装入自己的腰包?所以,经过一番分配后,个人所得还是不多。
非发达地区记者红包标准不同
这些强势媒体在中国1万多家媒体当中,属于“少数民族”,更多的媒体要么处于县市级,要么处于不发达或比较不发达地区,要么属于难以有好效益的专业性媒体,要么是经营管理情况不佳的媒体。中国40多万记者队伍中,非强势媒体的记者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新闻发布会邀请他们参加,主要是为了造成一种声势,首先是会议热闹,否则只有当地那么几家强势媒体的记者,是没有劲的;其次组织者可以到上级那里邀功:看,我请来了这么多媒体的记者!第三,毕竟报道的媒体越多对于组织单位越有利。对于这些非强势媒体的记者而言,即使在北京城,能一次性给你200元的车马费算不错了。那么对于中国大城市以外的广大地区记者来说,这200元应该是不小的数目。这样看来,所谓的“红包”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发达地区强势媒体的记者身上。但在不够发达地区相对强势的媒体,也可以有据当地经济条件来衡量的标准。比如,某地市工薪阶层人均不过1000元,那么,这里的新闻发布会一个记者一次得到200元,就算是很多了。
客观公正地报道至高无上
笔者做了这么多年的编辑与记者,一直奉行的一条就是要客观、公正地报道。从我手里过的文章数量已经很多,写的文章也已经很多,所幸的是从来没有出过假新闻。这些年尤其是近年,媒体报道的假新闻实在是太多,多得令人难以想像,假新闻怎么可能从一个编辑或记者手中出来?但对于日报的记者与编辑来说,如果工作任务大到一定的限度,或者考核标准超过科学限度范围,就容易造成假新闻的温床。另外,一个记者一辈子从来没有写过一篇对不起良心的、夸大其辞的文章,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甚至,我还有一条标准:两条都可以选择的新闻放在一起要选其一,就以新闻价值大小为取舍的标准。上述几条原则是应该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的。考查一个记者或编辑,首先要看他的工作结果,看他的与报道相关行为的具体内容。有一次,一位著名媒体的部门主任在研讨会上谈到他们是如何对待“红包”问题时,说:你只要能出文章,出版面,合格了,你拿多少好处也不管。他的这种观点在相当的程度上得到同行们的共鸣。
红包虽小腐蚀记者性大
不过,问题在于,得了人家的好处,你就可能会想办法替人家做宣传;如果这种好处大到你重视的程度,或者好处潜移默化地软化了你的感情,你就会想方设法来做有关报道;即使你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但从整个大局来看,与所报道对象相对等的相似对象,你却没有多少报道,或者有的只是批评性报道,这样对于受众是否公平呢?对于所在的媒体你又是否尽职了呢?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
但一般来说,只要是能举行一个新闻发布会或者研讨会什么的,召集一大批记者前来,都会准备了有一定新闻价值的素材。因此,据我看来,这种“红包”稿的害处比起人情稿、关系稿还是小很多的。那种人情稿、关系稿或者出自于上级或利益相关单位的重要人物,或者出自于朋友或同乡,或者出自于亲人或同事,记者、编辑受他们所托,千方百计找到相关的编辑甚至部门主任直到值班总编辑,一定要上这样的稿子。比如,某电视著名栏目,经常都会有很多人为了将自己的活动消息挤进去,绞尽脑汁,到处托人。
发红包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1993年,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有关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指出,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不得接受被采访或者被报道者以任何名义给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向被采访或被报道者索要钱物;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新闻发布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这些通知至今仍然有效。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纸空文。
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新闻发布会或者邀请记者采访的活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赠送礼金的现象。即使是著名的媒体或中央级重要媒体自身向外宣传自己,也要以现金或商品作为礼金来赠送给记者或者参加活动者。这种行为似乎成了一种行规,或者成了社会的一种不成文的规矩。组织者之所以要送礼金,主要不是为了贿赂对方,而是因为请人家辛苦来一趟,不意思意思觉得对不住人家。人家来主要还是“看得起你”,给你面子,为你捧场。如果不意思一下,只怕是一棍子买卖,在业内再也吃不开了。设想某单位在某大酒店租下一个时段的会议厅举办活动,而应来的人有许多因为这种事那种事来不了,这个活动就可能流产,主办者就会没有面子。因此,必须以朋友的热情来招待对方,长期地笼住对方,建立起感情。这样才能形成自己的人缘或者“势力”;其次,送礼金的目的是要求对方报道自己要发布的新闻;第三,送礼金的目的是要求对方真实地报道自己公布的新闻。上述这些送礼金的目的,乍看起来并不过份。只有极少数的新闻发布者要求记者为自己说过头的好话,多渲染一下。
红包的送与受者算不算罪犯
就我的观察,中国的各新闻单位、各著名媒体、各相关部门或团体,对于送礼金的事一般来说概莫能免。如果按照受贿与行贿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就一名记者而言,不过是区区的两三百元而已,但一次活动要送出的礼金绝对超过了5000元。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的行为是不是算行贿罪呢?一个新闻发布会,如果到会记者有34名有效者,平均每人送给两百元,那么共计为6800元。从数额来讲,无疑算是犯了行贿罪了。从记者来讲,一次两百元,26次就有了5200元,是不是也该算是犯了受贿罪?
一次偶然的机会,笔者还看到了中国一位著名的电视主持人为推广自己让人策划的送钱单子,这个单子平均每人要送500元,很多时候要送双份,即记者与编辑各一份。送礼金的总额超过了8000元。当时,确有一些著名媒体刊登了她的有关报道。由此,我推测,很多名人在由不出名到出名,由出小名到出大名的过程中,是要不断用钱来打点的。这位主持人至今还活跃在电视屏幕上。这份单子,我估计是在一个委托人组织的非正式新闻发布会用的。钱也基本上花出去了。那么她算不算犯行贿罪呢?
当然,也有一些新闻源,他们对于一般的记者则无须打点,除非是极个别的全国性权威媒体中的著名栏目或版面派出的记者。至于在湖南举办的电视金鹰节要收记者的采访费,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金钱所起的作用。即新闻源,不是采访者得到礼金,就是被采访者或组织者得到礼金。所不同的是形式而已。记者之间为了争夺对于新闻源的控制权,往往也要不断地用礼金或其他手段来打点有关人物。在这一点上,记者成了行“贿”者,只不过一般的记者是出不了大的价钱的。
比红包更严重的行贿方式
上述这种礼金,对于记者的确是一个小小的数目,但也比较实惠。真正要算得上较大数目的则是那种由被采访者或单位全包的或部分包的外出采访活动。中国有关部门明文规定这种采访后的报道属于“有偿新闻”。但在很多新闻单位,由于自己无力出采访经费,或者不愿出采访经费,鼓励记者主动寻觅这种机会。对于中央级或著名的媒体之重要记者而言,到外地采访一趟,10天之内从行到住再到吃,一般花费在8000元以上。还不包括得到的礼品以及其他软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