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光的判决书

发表:2003-10-2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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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0)刑字第104号

公诉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书志。
被告人:唐元隽,男,三十三岁,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捕前住长
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133栋五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车装分厂助理工程师。因
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审
查,同月二十四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振兴。
被告人:李维,男,二十三岁,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宁河县人,捕前住长春
市南关区景东路十九号,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发动机分厂曲轴车间工人。因犯有
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审查,同
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祥久。
被告人:冷万宝,男,三十岁,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怀德县人,捕前住长春
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182栋二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发动机分厂工具科工人,因
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审查
,同月二十三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凤山。
被告人:李忠民,男,三十六岁,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捕前住长
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816栋四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少年宫教师,因犯有积极
参加反革命集团罪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长春市宽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韧夫。
被告人:梁立维,男,二十九岁,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盖县人,捕前住长春
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50栋二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助理工
程师,因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列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
,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组成合
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人唐元隽自一九八七年春以来,采用“沙龙集会”为掩护形式,秘密组织领
导反革命集团。被告人李维、冷万宝、李忠民多次在唐的办公室、李维的单身宿舍
等处秘密集会,他们在一起以所谓针对时弊,抨击丑恶现象为名,恶毒攻击党的领
导、社会主义制度及改革开放政策。
一九八七年夏,在被告人李维的单身宿舍,被告人唐元隽等人研究了所谓“沙龙
”的组织分工,当时确定由唐元隽为头,李忠民辅佐,李维负责宣传,冷万宝搞产
业筹集经费。被告人唐元隽还多次要求李维等人要多找些“朋友”参加所谓的“沙
龙”。被告人李忠民叫嚣杀几个贪官污吏。此间,被告人唐元隽把“扫除封建,实
行民主、改造共党,建立联邦”的反动思想向被告人李维、冷万宝做了详尽的阐述
,并确定为“沙龙”的纲领。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份还把这一反
革命的纲领对他人进行了宣传解释。
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间,北京部分地区发生的动乱乃至发生的反革命暴乱,被告
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认为时机已到,五月十八日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李维起草了
《告车城人民书》,由被告人唐元隽审阅定稿后,分别张贴在汽车厂厂区各处,然
后他们又以“一汽声援团”的名义公开叫嚣“难道我们还要理智的观望吗”!“难
中国人还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有秩序的倒下去吗”!“朋友们行动起来”。五月
十九日下午在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组织煽动下数千名不明真相的一汽工人
参加他们组织的非法游行示威活动。
六月三日北京平息了反革命暴乱之后,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梁立维等
人在梁立维家再次聚会,组织策划反党、反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四被告人共同制
定了数十份《告车城人民书》分别张贴在汽车厂区及长春纺织厂大门处,在他们的
组织煽动下,数千名不明真相的汽车厂、长春纺织厂工人六月六日再次参加了他们
举行的非法游行示威活动,游行队伍狂呼“打倒×××,打倒×××、打倒××”
等反动口号,最后他们又把游行队伍带到地质宫广场,参加了长春市部分高校学生
组织的非法集会,在会上被告人李维以一汽代表的名义宣读了“罢工宣言”,狂妄
的叫嚣一汽全体总罢工,妄图煽动制造动乱声援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公安机关在掌
握大量事实情况下,于六月十日将上列被告人捕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五被告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收缴的书证为凭,足资认定属
实。
查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李忠民、梁立维思想反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
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活动,被告
人唐元隽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活动达二年之久,并拟定反革命政治纲领,进行反革
命宣传煽动活动,在该反革命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份子,其行为已构成组织
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告人李维、冷万宝积极参加反革命犯罪
活动,参与被告人唐元隽组织策划反党、反政府的游行示威,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其行为均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告人李忠民积极参加
反革命集团,其行为亦构成犯罪,被告人梁立维积极参加组织策划反革命宣传煽动
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治安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零年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决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元隽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
三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李维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九日止)。
三、被告人冷万宝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止)。
四、被告人李忠民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被告人梁立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
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
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
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长 杨守义
审判员 姜起胜
代理审判员 曹洪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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