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很多国家是提倡民主的,但是,各国“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却有很大的不同。真民主和假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因为国家统治者的封锁和专制,在很多时候却使得人们难以分辨真假。然而,只要我们从深层次了解了“民主”的真正含义和内容,那些假民主的国家和政治理论是很容易揭穿的。我认为,定义“民主”的概念,应该从权力的方面去考虑。我的概念是,“民主”,就是民权自主。在这里,我先要解释一下“民”的定义。“民”,可以说是“人民”,但它不同于我们平常说的“人民”。“人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民”是指一切法人,包括国家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公民法人等。凡是一切在法律上具有行为意义的主体都是法人,都包含在广义的“人民”之中。狭义的“人民”是指与国家法人相对的公民法人的集合。所以,我这里所讲的“民”,是广义的“人民”。 “民权自主”,就是属于哪个法人主体的权力就由哪个法人主体去占有、掌握和实施,其他任何法人主体都无权干涉。当然,这还涉及到“法人”的定义问题,我的 “法人”定义,是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行为意义的主体。这与中国当前权威理论或共产党理论的定义是不同的。
民主,有两大基本原则。一个原则是独立自主原则,另一个原则是多数原则。独立自主原则是民主的必要原则,不满足这个原则,就必然不是真正的民主。所以,我们看一件事到底是不是民主的,有没有侵权或专权的行为,一般都是以“独立自主”作为判别的标准。多数原则,则是在民主的权力主体--“民”有多个主体时,才应用的原则。多数原则,就是法人主体的整体决策、行为等按照法人主体的多数个体的表决意志而作出。在这里,我要做一点说明。“多数原则”并不等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多数服从少数原则”等都属于专制的“服从原则”,而不是民主的原则。共产党把民主认为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错误的。
提到“人民主权”,可谓是举世皆知的,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肯定、承认“人民主权”原则的。但是,“人民主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却似乎并没有什么很好的标准理论。美国的“人民主权”的理论虽然把“人民主权”的基本意义说清楚了,但是,它并没有把“人民主权”提升到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去。中国共产党把 “人民主权”说成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在表面上是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但实际上却是歪曲了“人民主权”的含义和内容,虚化了“人民主权” 的现实作用。从而,也就在实质上否定了“人民主权”在实际中的应用。我认为,“人民主权”就是“民主”在社会主权制度上的应用,由此而形成了“人民主权制度”,简称民主制度。当然,民主制度不只是在社会主权制度上的民主应用,还有在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决策制度等制度上的民主应用。从理论上说,“人民主权”,就是人民的主要或重要权力。人民的主要或重要权力,就是决定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归属的社会主权。换句话讲,“人民主权”,就是决定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归属的社会主权属于人民。所以,“人民主权制度”就是规定公民有投票选举决定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的归属的权力。“人民主权制度”的要求就是必须完全由公民的投票选举去决定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国家主席、省长、市长等)是谁,而不是由某个政党专权指定某个人,再去做一下形式上的“代表选举”。
人民主权制度是在社会主权制度中与君王专权制度、政党专权制度等专权制度相对的一种制度。中国现在的社会主权制度是共产党专权制度。近些年来,中国的政治上流行“民主运动”,搞运动的人称为“民运人士”。这些人常常遭到共产党的反对和镇压,中国普通的民众对这些人也没有什么“亲和力”。究其原因,还是“民主”的范围过于广泛了。由此,没有集中的目标,也很难形成较大的“政治合力”,促成中国的政治改革。我认为,“人民主权”才是我们所应该追求的,中国共产党也不怎么好反对“人民主权原则”。几年后,中国很可能将会有一场“人民主权运动”。(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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