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思想、言论和行动自由是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

作者:作者:郑贻春 发表:2004-01-24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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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所谈到的自由权是从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的,也是从社会的自由权的利用和发挥这一宽泛的角度上去观察的,因而它所表现的内容尚未实质性地进入到个人的自由权的利用和发挥这种类似的极爲宽广的领域中去,而个人的自由权是社会的自由权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社会的(通常是制度赋予社会的)自由权是通过个人的自由权的利用和发挥表现出来的。没有个人的自由权,也就没有社会的自由权。如果抹杀个人的自由权而提倡所谓社会的自由权,并认爲这种社会的自由权能够得以实现的话,那无异是建立空中楼阁的幻觉而已。可惜的是,我们常常爲这种纯粹的空中楼阁式的幻觉所缠绕,这种缠绕并且带给我们无尽的追悔莫及的忧伤和灾难纵横交错的历史画面。

以所谓的“保卫人民”之托辞而滥杀无辜,这样的事情见得还少吗?什么是人民?每个人,每个人的集合。以人民的专政之名对于人民实行极端残忍的处罚,进行血肉横飞的杀戳,也许算是最高级的暴君所惯用的一套颇有效率的鬼把戏吧?事实也确实如此,这样的“阳谋”实属千古罪人的独到发明,也是历史灾难的巨大象征,没有比如此滑稽而可笑的诡辩术更使人感到分外地乏味而无聊了。这种诡辩术尤其会成爲我们的后代们讽刺挖苦的嘲弄物件,正像我们现在看到秦始皇的罪恶和专横一样。倘若彻底地破除广泛而深入的阴谋,即人所共知的“阳谋”,有必要把作爲个人的基本权利、即人之爲人的固有的天赋,呈现于每个人面前,以正视听,以使个人的自由权不再受到不应受到的□辱、摧残和剥夺。这,正是人类进步的须夷不可或缺的有力表证?p>人的自由权是谁也不可以剥夺的,人不能在自己的意识中使自己丧失存在的价值,人必须首先意识到自己是作爲人并且是作爲自由的人而存在的。人不能使自己处在一种非自由的异化状态中,这种意识无疑是现代意识。可悲的是,在传统的集权垄断一切的社会环境中,个人被彻底地渺视了。人之异化,成爲正常的、自觉或不自觉的、任劳任怨的和墨守陈规的循规蹈距的“合理”现实。这是对于个人自由权的悍然侵犯和公开抡劫,是对于个人自由权的毁灭进而也毁灭了人本身,并通过毁灭个人而毁灭人类的历史进步。

人的自由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思想自由;2.言论自由;3.行动自由。

1.思想自由是人类文明的源泉
自由的思想是人类文明生生不息的无尽源泉。没有自由的思想,人就不可能成爲人,人就会堕落成爲形尸走肉;没有思想的自由,个人发展的前提就被拦腰斩断,个人的一切发展都受到致命的阻碍,个人也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的个人是毫无价值的,也是毫无意义的。这样的人充斥社会,社会就必定是平庸的社会,因而也必定是无所作爲的、甘于落后的而且也不能不落后的社会。大凡落后的社会都是以没有自由的思想和没有思想的自由作爲其本质表现的,正象文明人的象征不能不以思想自由的实现程度作爲判断的标准一样。

思想自由的伟大意义在于它能够卓有成效地解放人的无限的生命力、创造力、想象力和其他一切的潜力,等等。思想自由的最终表现就是它从根本上彻底否定单纯的划一或统一,而是以思想本身凝聚而成的恣肆汪洋的气势迸射出万花筒式的多元化和表现力极爲丰富的变幻莫测的形式。思想的统一意味着思想的不自由,意味着对于思想自由的蛮横取缔。换言之,这是对于思想实行专制之所爲,这种表现在历史上是不难找到注解的。

神学思想从来都是搞统一的,人的思想就异化成爲神学的附庸和由之随意摆布的婢女。人的思想不独立是人的人格沦丧的前奏曲,人的异化就必定成爲最后的现实。黑暗的中世纪就是这样的现实,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就是这样的现实,现实的社会主义的红色中世纪就是这样的现实。人的生存是以无条件地奉献自己的思想自由,亦即以牺牲自己的灵魂作爲代价。据说,这样恰恰可以对于灵魂实行拯救。

被拯救的灵魂到底是什么样的灵魂呢?是随风唱影的和人云亦云的灵魂,是一点点独立的气味都没有的灵魂,是宫庭似的唯命是从的灵魂,而独独不是自由自在的和随心所欲的灵魂。这样的灵魂即使被拯救了,那还有什么意义呢?与其说是被拯救,还不如说是被推进了水深火热之中。这,就是思想不自由的直接现实。

对于思想自由的巧立名目的限制,是以往的历届反动政府之所爲,也是反动的政治苟延残喘的迫切需要,否则它是一天都混不下去的。无论是“文字狱”大打出手,还是“莫须有”罪名的满天飞舞,都造成了自由思想的成千上万堆的令人齿冷的坟莹。自由的思想成爲人类历史的英勇的祭品,追寻自由的思想家们作爲生命之身已经消失了,但是作爲人类精神的象征却如火炬一般地熊熊燃烧着并激励着愈来愈多的人走向思想自由的广阔天地。

在人类的所有统治形式中,最严酷、最暴烈的统治莫过于对于思想的钳制和对于意识形态的专政了。通过对于人的思想的专政而对于人本身实行惨无人道的惩罚,这就意味着使人本身丧失了自己的思想。而丧失了思想的人准确地说就是动物,而且是低级动物,连高级动物都不如。这,就是爲什么说自由思想的被剥夺是法西斯主义黑手党所可能干出的罪恶做爲了。

这种思想上的自成系统的黑手党以貌似有理的圣旨之棍棒大打出手,对于其他一切自由的思想一概定名爲大逆不道,且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甚至干脆地说,已经使这些自由思想成爲墓中之物了。但,这些自由思想由于并不是通过讨论和争辩而自然死亡的,完全是借助于外在的权力或其他非正常的形式使之硬性地被迫地躺卧在棺木之中的,因而这些自由的思想呈现出“假死”的现象,就象高超的气功师可以入静到“死”的程度一样,一旦时机成熟,便会活将过来,因爲它的肌体并没有受到任何足以使之死亡的损害。思想只能用思想来战胜,正像武器的批判不能代替批判的武器一样,用外在强制力是无法有效地和有力地战胜思想的。思想总是压而不服的,思想只能说服,思想的自由只能由自由的思想来扩大其经久不息的影响力。

有位哲人曾说过大意如此的话:最自由的表现莫过于心灵的自由。是的,心灵的自由是完满的自由,是自由程度的最高实现。这种心灵的自由,乃是思想自由的一种古典式的表述。就现实来说,允许思想自由权的随意运用和尽可能广大地发挥,就是让人类的心灵充满着瑰丽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爲人性的展翅飞翔拓展出无限广袤的田野、山峦、河流、海洋、蓝天。

思想自由就是排除对于思想杂念的遥控和扫描,就是对于思想“犯罪”和思想“不纯”之类谬误的根本否定,就是允许思想以其无限丰富的形式和无限丰富的内容圆满地表现自己。思想不予表现,还能谈得上什么自由以及自由程度的实现?以往以思想犯之罪名坑害了多少有识之士,又使多少人不能自由地思想?思想及意识形态方面,应当永远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

思想怎么能犯罪呢?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这种认识问题的方法显然是极其可笑而可悲的。这常常给平庸无能的长官意识和国家行政官僚的专横跋扈提供无条件镇压并使思想纷纷倒毙的绝妙口实。悲剧,连绵不断的和层出不穷的悲剧,很多时候正是从这里发源的。随意地指斥某人的思想“不纯”,思想“反动”,便使这个人不敢思想了。因爲一思想,就要“不纯”,就要“反动”了,紧箍咒就要念上,千斤棒就要砸下,如此这般的“优厚”待遇,谁又敢去恭维呢?

在强大的铁一般坚硬的专政下,思想逃避和溜之乎也尚且都唯恐不及,更何谈去以卵击石地碰硬呢?所以思想的中途夭折或被消隐于它的萌芽状态,便成爲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时代的鲜明特征。这个历史时期和这个时代都应当被叫做“改头换面的中世纪”。在任何一个“改头换面的中世纪”里以压制、限定和排斥缤纷多彩的自由的思想作爲它的专制的腐朽本质,也许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这种可恶的“正常”,是应当予以彻底破除的“正常”。正常是就它的强盗逻辑而言的,而强盗逻辑的正常乃是剥夺他人的自由权,是只允许自己专横的正常,这种可悲可叹的、非正常的现象委实是太多了。

思想即便是错误的,也不宜采取以行政权或其他权力进行无情剥夺和残酷打击的方式,也是可以而且必须用宽容的态度对待之。思想即使犯了极大的错误,甚至是犯了滔天般的罪
过,倘若这种思想并未付诸实际行动,那也不能从法律上予以追究。

法律只是对行爲有效,但是对思想无效。爲什么这样考虑问题?因爲法律是重证据、重事实的,非事实的思想,即不能作爲行爲的思想又怎么能够受到法律的看管乃至囚禁呢?我可能对某个政治组织不满意,我有了这种思想,法律难道还要给我判罪不成?我的不满肯定是有理由的,某个政治组织难道就没有责任爲我的某种不满负责?我的思想可以满天飞舞,即使被囚禁了,它的外显的部分肯定要以隐蔽的方式表现出来。思想的表现是有其特殊性的,法律对此也只好望洋兴叹。

法律对于思想的管束除了造成不应造成的误会和灾难之外,是一点点益处都没有的。所以,取消以思想之是非判定人的罪过与否的有关的法律条款,势在必行。这,毫无疑问是思想解冻的讯号。而冰释春水般的思想,将会以其汹涌澎湃的气势和伟力,荡涤社会生活的一切陈腐的教条,并使社会在公开化和透明度的旗帜下得以正常地前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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