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种不平等可以源于出身、性别、贫富、智慧、地域、学历、阶层等的不同,更多的是源于制度性的岐视(如户口制度)。最大的不平等是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句最经不起考验的欺世大谎,一张从来没有兑现过的空头支票。
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已成为普遍现象。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一般都是羞羞搭搭通过黑箱操作“体现”出来的,如程维高贪污收贿,罪证确凿,又有钜额存款来源不能说明,又为其子程慕阳和他人在工程上谋利而使国家工程损失巨大,事后又下令涂改账目,构成串通、包庇用不正当手段侵吞国家财产资金罪,还滥用职权,对如实举报的同志打击迫害并造成了伤害性后果,而中央对程维高只予以党籍、行政处理而不追究法律责任;如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派出所原所长梁林持枪杀人案,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历经6年之后,才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派出所所长执法犯法故意杀人,经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申诉,经省检察院的抗诉,才判六年?);又如最近网路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儿媳妇狗仗人势恶意碾死农妇一案,本属故意杀人,却被黑箱操作成了交通肇事罪,仅刑二缓三。这都是明显重罪轻判、纵容包庇。
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近几年来也有冤冕堂皇地“表现”到桌面上来的。《南方周末》就登过一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向外界公布的《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及“一位忧国忧民的离休老干部”对这份法院《意见》的批注,《意见》从头到尾充满了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关怀”,以法律形式明目张胆地充当贪官污吏们的保护神。例如,《意见》规定:
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暗示:可以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暗示:可以受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作犯罪处理(怎样才算“尽到了注意义务”?还不是凭“红包”的多少来定吗?)?无中生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作犯罪处理;(暗示大家不能举报腐败行为,否则将依法惩处。“不是有意”是一句谎言);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此条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不上大夫”的封建传统换上了种种新面具重现于世,对权贵阶级重罪轻判、有罪不究甚至以罪为功,包庇纵容;对弱势群体则轻罪重判、无罪也判。法律面对权贵“轻如鸿毛”,软如泥巴,面对民众则“重如泰山”,硬如鸡巴,成了特权集团对人民进行专政的工具。广大人民不但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被剥夺,有时连吃饭权、治病权、读书权、乞讨权、自焚自杀跳楼权都丧尽了。人不如猪啊;对于异议分子、人民英雄则以功为罪制造冤狱,“煽动”、“颠覆”、“泄露国家机密”等罪名随时会从头顶砸下来。
平等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理想,历代农民起义,“均贫富”往往是最重要的思想和最响亮的口号。共产党的“打土豪,分田地”和社会主义大锅饭,则把这种传统小农式的平等思想和经济平均主义发展到了极致。然而事实证明,而用政治的、革命的、“杀富济贫”及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均贫富,用均贫富的方法来改造社会,实现社会平等,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凭藉权力消灭私产,追求事实、结果的平等,伴随而来的必是更大的、绝对的不平等。现在的党主专制即不能提供起点、规则的平等,又不再追求事实、结果的平等,表现得尤为恶劣。
世间不存在绝对的平等,那是永远无法实现的乌托邦。好在建立法治基础上的现代民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就目前历史阶段而言相对较好的西式平等观,即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精神已成为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的核心,是公民社会道德、法律所追求和捍卫的基本准则。
清人张潮曰:胸中小不平,可以酒消之;世间大不平,非剑不能消也(《幽梦影》)。剑象征武力和暴力,是自古以来中国人铲除不平的唯一工具、手段和方式。然而,几千年以暴制暴以暴易暴的的历史包括现代史充分证明,不论是侠客型个体的剑还是造反型群体的剑,都无法永久消灭分配不公机会不公规则不公等等“世间大不平”,都会在消灭旧的不平之后制造出新的更大的不平来。
十年磨剑不曾试,欲向人间问不平!对于一些局部的小不平,从个人的角度而言,不妨以剑“消之”,除暴安良,报仇雪恨,不管后事如何,且图一时之快。拙文《报复主义杀出一条血路!》说过,“当一个制度不但不限制反而纵容权力为所欲为,当一个政府不但不制裁反而包庇鼓励黑恶势力,当法律与贪官恶吏串通一气,当权力与金钱美色恶势力同流合污,这时候,受尽盘剥、侮辱的贫苦百姓,只能拿起各种原始的武器,保卫尊严,伸张正义,为自己也为社会讨回一点小小的公道了!”
但我的报复主义,是个人和局部行为并且是针对个人或黑恶腐败小集团的(这与我不鼓励暴力革命的思想并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对于当今中国党权高于政权、政权高于人权、官权高于民权、权力大于宪法大于一切的社会制度的大不平,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争才是最好的方式,尽管比恶制恶以血还血的个体报复主义艰难得多,但毕竟危害性、后遗症最小,从长远着眼,它们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阳光大道和根本大法,并最终让中国跳出历史周期律怪圈。
(--转自《黄花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