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岁的济宁市柳行办事处村民李玉平认为,是医院保管不善造成了妻子眼球被盗走。他在诉状中称,2003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他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刚出村口,就跟一辆大客车撞在了一起,他和妻子被送到济宁某医院,当时自己头部等多部位受伤被送到了监护室,当天中午妻子突然出现胸闷,于下午两点多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肝脾破裂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妻子死后医院工作人员将遗体存放在医院太平间。
据他介绍,因妻子突然去世,他们于同年10月27日申请警方进行尸检。10月28日上午,当医院车辆把妻子尸体(用尸体袋包着)拉到济宁火化场时,他们却发现妻子左眼球没了,这令在场死者家属和尸检人员大为吃惊。后经济宁市中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分析,死者左眼球缺失系死后较短时间内锐器作用所形成。
法庭上,原告方提供了一份经过济宁市公证处公证的证言。医院附近一寿衣店老板马某,曾到医院太平间给死者穿衣服,当时她就看到死者左眼处没眼球,是个黑洞。
医院方在法庭上辩称,死者家属并没有在医院太平间发现死者眼球缺失,不能证明死者眼球一定就是在医院里被盗走的,并且济宁市中区公安局刑警方面已经受理此案,眼下案件还没有侦破,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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