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贵族世袭政体的崩溃,封建官僚政治逐步形成,任用官吏时更加重视能力与德行。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并强调“清洁于货”是设置官吏的重要条件,即用官时必须考虑“清廉” 之节。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典型的以法家学说为统治思想的王朝,在国家治理上反对“礼治”,“独任法治”。但即便如此,秦朝在职官管理制度中仍十分注重官吏的道德素质。《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载:“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由此可见,秦朝的官吏守则中,道德要求占很大比重。此外,秦律中还规定了“五善”与“五失”的考课原则,“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可见其内容主要是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
到汉代,伴随着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礼义道德教化也被置于治国的首位,对官吏的道德素养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汉朝选官的主要途径是察举制,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由此不难看出,汉朝选官是按照德、才、能的顺序进行考察的,德被置于首位。三国时,曹魏创造了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办法,此法至隋才得以终止。尽管该法在选官标准上过于重门阀家世,但对才德亦有具体要求。如西晋咸熙二年颁行的《诸郡中正六条举淹滞令》对官员的德行就有明确规定:“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洁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复,六曰学以为己。”
唐朝统治者在“德礼为政教之本”思想的指导下,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其时,从官员的选任到考绩到监察等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中,每一个环节都高度重视官员的道德素质状况。唐朝实行科举选官制度,科举考试及第者还须经吏部的考试,合格者才被授予官职。吏部考试主要从体貌、言词、楷法和文理等四方面进行,若“四事皆可取,则先以德行,德行均以才,才均以劳”(《通典?选举》)。唐朝对官吏考绩的法定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所谓“四善”专指品德“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着,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具体标准,其中第三条是“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唐六典?尚书吏部》)。唐朝对流外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核。《唐六典》规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另从唐玄宗时制定的监察法规--《六察法》的内容来看,六察中的第一察便是“察官人善恶”。由此可见,唐朝对职官的选任、考核和监察,都把道德品行放在首位。
唐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在职官管理制度方面与唐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如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在官吏考课方面,对“四善”的要求与唐代是完全一致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这位以重典治国治官著称的明代开国君主,也认为“礼乐者治本之膏梁”,在察举贤才时,“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和社会贤哲也强调 “礼乐刑政,综合为治”,但由于儒家伦理观在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居于支配地位,因而道德教化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也就被无限拔高了。无论是董仲舒提出的“刑者德之辅”,还是唐代律家倡导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或者康熙帝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其主旨无不在强调道德教化在综合治理中的主导地位。统治者意图通过突出道德教化来唤醒官员的良知和责任感,从而远恶近善,不去违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尽管这一目的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远未达到,但强调道德教化这一手段对治理贪官、反对腐败所起的作用还是应该肯定的,其中有些东西对今天也仍不失其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