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差错太多 高中生状告教育部出版社新华书店

发表:2004-07-1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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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中的字、词、句有差错,误导学习为由,一高中生将教育部、出版社连同书店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给出书籍质量标准、纠正书中错误并赔偿误导损失96.5元。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该学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17岁的小蓓是本市一名高中生。2003年12月8日,小蓓一纸诉状将国家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及一家新华书店全部推上了被告席。作为小蓓法定代理人的父亲李某对此表示,由于小蓓学习中所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订本必修)《语文》第三册中的字、词、句存在80余处差错,对小蓓学习产生了误导,所以才会诉诸法律主张权利。

  经过调查事实、分析案情,一审法院驳回了小蓓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小蓓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查,对小蓓提出的书中85处错误中的一处予以认定。同时法院认为,国家对于教科书的审定、出版、发行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小蓓所使用的教科书系由国家审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审定,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并由新华书店负责经销的指定教材。作为经销商的新华书店,仅对其所销售商品的外在瑕疵承担担保义务,如其售出的教科书发生缺页、破损等质量问题,应当进行更换。对于小蓓主张的该书中字、词、句存在差错问题,新华书店非编辑、出版单位,无法定义务进行修正和补充。因此,小蓓要求该书店承担责任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单位,负有对其出版物进行编辑、修订的职责,因此小蓓作为该书的实际使用者,有权对书中存在的错误提出批评、指正意见。但小蓓提出书中存在85处差错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除一处存在校对问题外,其余均属于小蓓个人对书中文学作品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并非属于出版社工作中的疏漏。且小蓓对书中字、词、句的认识和理解并不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不能因此要求出版单位采纳其观点,所以该主张同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此外,教育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履行的是行政监管职责,其职责之一就是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对公开出版发行的涉及教育领域内的出版物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承担的并非民事责任。因此,小蓓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理由,二中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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