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搞不明白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中国有特殊国情,拒绝“西方的人权标准”,那么请问中共是怎样定义“中国的人权标准”的?
其实所谓“西方人权标准”,不过就是联合国人权宪章的基本内容。这包括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禁止酷刑和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因为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在于人的大脑会思想、人的嘴巴会表达、人还有复杂的社会活动等等,所以既然是人权而不是狗权,那么必然包括信仰、言论和结社自由等。并且任何人的基本权利不因思想、信仰、种族等原因而被剥夺。
“把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给中国”的意思就是说,以上这些权利,不应当只是洋人专有的,而是每个中国人也应该享有的权利。
然而那些号称“公仆”的中共官老爷们对此似乎很有意见,认为中国人不配享有和洋人同等的权利。他们认为中国人只配享有“生存权”。其实中国狗也享有“生存权”的--这倒让人想起过去党化教育弄出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来。
“西方的人权标准”还有一个特色,就是认为人权是天赋的:只要是人就有人权,就有权吃饭、说话、思想,这些基本权利并不是某党“恩赐”的。人民没有人权的原因,一定是被权势阶层剥夺了。
中共强调中国人只配享有“生存权”的理由,据说是人权有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中国穷,所以只能先“恩赐”生存权,随着发展,逐步“恩赐”与洋人平等的信仰、言论自由等“奢侈品”。这好比强盗夺了别人的首饰,还振振有词的说:你现在还穷,不配用这么奢侈的首饰,等你发达了我再还你。
其实正因为中国穷,更应该把基本人权归还人民:中共购置网络过滤的审查、监视设备、网络警察的开支、抓捕信仰法轮功的民众、抓捕截堵上访喊冤的百姓,哪一样不要花费大量资金?
12月10日是国际人权日,翻阅中国官方各大新闻网,放在醒目位置的消息是歌颂中共在人权方面“不断进步”,大致是中共不断将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法律。
不过,有了法律不等于有了法治,这是基本常识。你可以说中共在人权有关立法方面进步,但这绝不等同于在人权方面的进步。举个简单的例子,超越中国法律之上的,还有以江泽民、罗干、刘京和周永康为首的,遍布全国的各级“610 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专门用来对付法轮功学员的。对于所谓的“执法人员”来说,来自“610”的命令具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威,实质上架空了中国的法律。
据明慧网2004年8月26日消息,河南省淮阳县鲁台乡花庄村法轮功学员宋振灵(男)、王贵金(女)夫妇,因为修炼法轮功被多次抄家、关押而流离失所。最近由于被举报,王贵金再次被抓进淮阳看守所后,因被检查出已怀孕被释放。县“610”国安大队将王贵金的案子移交鲁台派出所。因为依照现行的法规,对于哺乳期妇女,不裁决拘留处罚。鲁台派出所所长戴正运怕王贵金生了孩子,不方便关押,竟然将怀孕九个多月的王贵金抓进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强行引产。九个多月的胎儿,不论站在哪个角度都已经是个实实在在的人了!可是因为母亲的信仰不见容于少数几个中共官员,孩子竟连基本的生存权都被剥夺。而孩子的母亲王贵金事后仍在河南省淮阳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鲁台派出所四名警察二十四小时日夜监视,准备等满月后抓回去继续迫害。
类似的事情,每天还在中国各地发生着。大纪元10月12日报导,吉林省榆树市32岁的法轮功学员李淑花2003年9月24日被警察从家里骗走,让她到派出所写一份材料。16天后李淑花惨死监狱,遗体左眼深陷、眼眶发青,全身布满红点,解剖发现腹腔里有大量血水。同时遭关押的丈夫杨占久曾亲耳听到妻子遭警毒打时声声惨叫(杨占久后来被判7年,现关押在吉林省四平监狱)。公安内部有人私下透露,李淑花当时被警察打瞎眼晴后灭口。
只要超越法律的非法组织“610”存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而所谓保护人权的法律条款,反而成了当权者掩盖其人权恶行的遮羞布。今年10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访问北京,在美联社记者问安南是否就中共的人权纪录提出意见时,中共外长李肇星反指责记者有没有熟读中国的宪法和联合国的人权宪章,无资格提问。在中共的可笑逻辑里,因为宪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条款,因为中共已签署了联合国的人权宪章三项公约中的两项(并准备签署剩下的一项),所以“中共的人权纪录良好”。原来如此!在某些当权者眼里,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毕竟还不是废纸,必要时尚有遮羞功能!
国际人权日的中共官方消息的另一个要点,是对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表示愤慨。可见即使按照中共的人权标准,也是不允许酷刑和虐待的。那么为什么当权者同时又对发生在中国民众身上的酷刑和虐杀视而不见,甚至面对国际社会的谴责,动辄以中国国情特殊而为此类恶行辩护?难道在某些当权者的眼里,中国草民毕竟下贱,不如高贵的伊拉克战俘么?
作于2004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