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查明,自1996年5月至2003年9月期间,王孝慈利用担任黑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厅党组成员,省公路局局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下属单位或个人划拨工程款、调转安置工作、承揽工程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62起,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97万余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1年10月至2003年春节期间,王孝慈先后收受某市公路管理处处长王某贿赂款17万元。2000年至2003年5月,王孝慈帮助齐齐哈尔市某集团索要该省某县交通局拖欠的施工费用,数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栾某贿赂款共计7万美元及价值3.4万元的手表一块。王孝慈还帮他人索要某县交通局欠款,从中收受贿赂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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