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滥用职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王忠明有期徒刑6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王申年有期徒刑2年。
2000年9月,时任潼关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的王忠明,擅自决定将一名上初中不满14周岁的学生杜某调入公安机关,并为其套改工资,上行政编制,并违反规定上报晋升警衔。另外,王忠明在2000年还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6.6吨,非法为他人提供购买证和运输证12套。王忠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将不满14周岁的学生调入公安机关,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
2001年下半年,时任潼关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王申年,在本院审理苏建荣挪用102万元公款案件过程中,苏建荣之父苏自强多次找王申年,请求对其子轻判,形成审委会以多数票决定对苏建荣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导致该案重罪轻判。后该案被提起再审,苏建荣终被判有期徒刑8年。同时,王申年在另案中还有受贿情节。王申年身为潼关县人民法院院长,在被告亲属说情下,利用职权指使下属,导致重罪轻判,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党纪,更严重触犯了国法。
渭南市纪委、监察局的通报指出,王忠明、王申年两人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客观上也暴露出所在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王忠明、王申年违法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正确对待权力,自觉接受监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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