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废除死刑

作者:党治国 发表:2005-04-03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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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与死神为邻。我曾扣过死神的门,死神也扣过我的门,我还亲身经历了许多人的屈死:这些可怕的经历使我觉得,我不但应该谈谈在中国废除死刑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资格谈论废除死刑的人。

屈死者不可复生,平反有何用?

一九六○年,我在压制的现实和自由的渴望的矛盾折磨下,曾强烈地企图自杀。一九六八年我曾实行触电自杀,因被电击昏倒在地,脱离接触而“未遂”。一九七○ 年二月我被呈报死刑,由于“天不灭党”而幸免于难,可悲的是和我关押一起挨肩而卧的“抗日战争扛过枪,解放战争负过伤,抗美援朝渡过江”的解放军前医官吴建华却于一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被枪毙了。同时遇难的还有和我同一单位出身煤矿工人的共产党员郑文有,以及其他也是煤矿工人的两个人。这四个人在枪毙现场都被挖走了脑浆,有的当时就被吃了下去。二月十六日晚吴建华被“提审”直到十七日天明才回到“号子”,在使人产生幻想自卫本能麻痹的诱供下,他承认了“企图投敌叛国”的罪名。现在看来真是荒谬,吴给国民党设在九龙的反共机构投信(未寄过去,即落入公安手中),怎么是“投敌叛国”呢,莫非在他们的思想上,台湾早就是一个异邦“敌国”了?一九七九年底,听说吴的女人特地从安徽老家来铜川市为夫伸冤,我还专门找过她,想为她充当老吴冤死的人证,却找不到她在何处。后来终于听说,铜川市一九七○年第一批枪毙的四个“现行反革命犯”都“平反”了,也就是说,他们四个人百分之百地被错杀了。“文革”中全国错杀了多少人,至今仍是谜团。那么“文革”前的十七年,“文革”后的二十多年又错杀了多少,历史难道能说得清楚吗?给死人平反有什么用?岳飞的民族英雄地位是历史确认的,与岳飞死后十八年南宋小朝廷给他“平反”或者不平反又有什么相干?

死刑是剥夺被囚者的生命

死刑是剥夺囚犯生命的刑罚。不过广义地说,凡是有意杀死一个被囚者,即已经失去自由、完全由自己控制的人,不管是依法还是违法,也不管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是判处了被杀者的“死刑”。杀人以梃,杀人以刃,杀人以政,杀人以法,杀人以私,杀人以“公”,都是人杀人的行为,对于杀人者来说,被杀者都有“该杀”的理由。张献忠第一次“革命”行动,杀死了一家五十二口性命,搜劫了八银子。被杀者有地有银子,便是他们“该杀”的理由。阿Q被国民政府枪毙,未庄人都说阿Q坏,“不坏何至于被枪毙呢?”孙中山的革命党被满清政府杀头,未庄的人们自然也都说革命党坏,“不坏何至于被杀头呢?”五十年来枪毙了多少“反革命”以及这个“犯”那个“犯”,全国城市化了的“未庄”和仍然是农村的“未庄”的“人民群众”,又有几个人不说他们坏呢?“被枪毙便是坏的证明”,用判决证明罪行,用案卷证明事实,无一不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即使后来“平了反”,又有哪一个“依法”杀人者有愧于心?

用“软刀子”处人死刑

至于用软刀子杀人的,更是不计其数。我平生三个最亲密的朋友,都是被软刀子判了死刑逼上绝路的。李都华,北京矿业学院助教,一九五七年二十四岁时划为右派,一九六一年自沉于“北海”,“享年”二十八岁;徐理权,西安交大毕业,一九五七年上大学二年级时划为右派,时年二十岁,毕业后分配到铜川一矿任技术员,一九六六年“文革”开始后惨死于矿井中,至死未摘掉右派帽子,也是二十八岁;李华莹,女,高中毕业后虽学习成绩优异而被排除于高校门外,只能在饭店当一名服务员,一九六七年奋笔批判从反右到“大跃进”到三年困难饿死人的左倾错误,一九六八年遭残酷迫害坠楼而死,年龄也是二十八岁。他们都触犯了“二十八”的凶数,死在美好的青春年华,个个才华出众,思想敏捷,多才多艺,热爱生活。他们的身体虽然没有被囚禁,但是作为一个人,自由已经被剥夺了,因为他们的生路被断绝,生趣被扼杀,前途被堵死,没有了生的希望,没有了活的期盼,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而是被社会政治环境判处了死刑,用软刀子逼着走向绝路的。在那严酷的时代,我始终不相信有真正的自杀。

“人”无权剥夺“人”的生命

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的都是“依法判处死刑”的。只需要轻易写出“依法”两个字,就有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吗?“依法杀人”本身就是荒谬之至的行为,因为“法”的制定者绝非完人,即使都是最聪明最正直的人,他们有什么权利制定杀人的法律?人的生命和生存权是天赋而非人赋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夺取不是你们赋予的同类的生命?如果别人反过来剥夺你的生命,你可能为自己抗辩说:“我没有犯死罪。”但是你所谓的“罪”既是杀人者认定的,那么欲要剥夺你的生命的人,又为何不能把他们想要杀你的“意志”提升为法律呢?这个法律或者那个法律存在的理由无非是自己证明自己罢了,最后只能归结到“强权就是公理”这个“因为我要杀你所以你就犯了死罪”,“因为我有力量杀你所以我就有权杀你”这类充分表现人类魔性的逻辑上去。至于“以杀止杀”的诡辩,早就被数千年旧文明的历史证明其不值一驳了。

在今人看来,秦始皇时代制定的“偶语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的“法律”是何等荒谬。可叹今人尚未认识到荒谬的杀人条例来源于认为“执政者有权杀人”这样一个荒谬的共识。在今人看来,“文革”制定的“攻击毛主席林副主席”即可判死刑的《公安六条》同样荒谬绝伦,可叹人们至今还是没有认识到荒谬的杀人条令便来源于政府有权先制定杀人的法律,然后再依法杀人这样一个根本的荒谬,来源于林彪赤裸裸地宣扬的“政权就是镇压之权”这一传统文明赋予政权的残暴荒谬的本质。

关于“杀人者死”

绝大部分“依法”杀人的真正动机来源于要维护他们那盗窃的财产,篡夺的权力和自欺欺人的名誉。一部二十四史,无非是人类残暴和丑行的大展览,无非是人的真善美被戕害被侮辱被扭曲的记录。那么,对于杀人犯判处死刑总应该吧?

判处杀人者以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类报复规则,因为原始社会没有长期监禁并养活罪犯的物质条件,何况他们也没有创造出“天赋人权”的近代文明,谁又能为他们设计出较之“杀人者抵命”更合理更可行的方案?而那些自以为比原始人高到天上去的“现代文明人”,一旦需要杀人时竟不惜到野蛮人那里寻求历史的支持。

退一步说,即使我们一致同意把野蛮人“杀人者抵命”的规则继承下来,在现代杀人技术害人心计和作弊造假如此“高度发展”的时代,人们又如何来确定一个人是真的杀了人,还是仅仅被认为杀了人?

“认定的事实”和确实的事实

撇开混帐的法律不说,五十年来政府仅仅在认定“犯罪事实”上也是错案如山。因为现代人较之原始人最大的“进步”就是可以作伪证,可以制造和认定假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诱骗、胁迫、刑讯下自诬,在认定一个杀人犯时,人类有没有能力剔除此类虚假的判案因素?能不能证明某一死刑判决的各个环节上没有冤情,没有迫害,没有故意杀人的情节?“无”是不能证明的,因而人类根本就不具备证实他人犯死罪的德行和能力。

一个人当着许多人向被害人开枪射击使其应声倒地身亡,人证、物证、口供一应俱全,使法官毫不怀疑地认定他就是杀人犯。但另一组镜头使人们看到,在远处另一个人用带有瞄准镜的枪枝和同一型号的子弹瞄住了这个被杀的人并扣动了扳机,而那个被认为杀人犯的一枪其实打偏,子弹凌空蹈虚。这不只是电视镜头,而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在人们认定一个人杀了人和这个人确实杀了人之间那一层纸,人类的智力是无法逾越的。就是说,人们认为一个人杀了人,永远存在着这个人确实杀了人和这个人其实并未杀人这两种可能性。法官所说的“事实”,永远是他们所“认定的事实”而无法证明其为确实的事实。更何况一个人可能被别人指挥而杀人,说出真相时的恐怖使他宁愿被判死刑也不愿说出真相。

隋文帝的榜样

隋文帝杨坚知道自己皇位的取得有违天命,使他采取轻徭薄赋缓刑慎杀的宽政。有期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最长刑三年。凡死刑犯,由地方政府申报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大理寺必须从案卷中找出漏洞驳回,须经三驳三报,然后再由大理寺把犯人和证人提至京城直接审理无误,再经皇帝亲自批准方可判处死刑。隋文帝把政府“依法杀人”降到情况允许的最低限度。隋文帝企图通过重民命轻刑罚以达到下则安民上则正名的目的,不失为增加政权合法性的良方。严刑滥杀,下则使民无可措手足,上则有违上天好生之德,不利皇朝的长治久安,有违“天立君以牧民”的政权合法性。像杨坚之属,尚且慎行“不得已而杀人”的原则,当今文明之世再藉口“不得已”而“依法杀人”乃至大开杀戒,就全然没有理由了。

错杀人者应抵命

如果政府认为自己应起码坚持“杀人者抵命”的原则,那么如果政府错杀了人,按理也应判处政府的死刑或者执法官员的死刑。春秋时晋国最高司法长官李离因下属错杀了人,负罪感使他难赦己罪,依据古代“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伏剑而死。一旦当国家政权否定了“失死则死”的法律公正原则,滥杀无辜就成为一切恶政无法抑制的杀人冲动。如果一个公正的法律不打算废除死刑,它就必须同时确认政府错杀人也要抵命的原则。

废除政治犯死刑的意义

一八四八年二月革命后法国新宪法废除了政治犯的死刑。通过这条法律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立宪议会中的贵族和保皇党议员出于害怕革命势力对旧政权势力报复的自私目的而提议并通过的。只要赋予法律杀人权,则任何人,小到草民大到总统国王,都可以成为依法处死的对象。十九世纪后半叶,法国武装暴动的专家“革命的社会主义者”布朗基多次组织起义,被捕后因有这条法律保护而免除了死刑。即使一八四八年的六月起义,除了死于街垒战,被捕的起义者“依法”不得判处死刑。而十九世纪的法国还没有“进步”到公然视法律为统治阶级意志而随意修改的地步。废除政治犯死刑对革命者的保护作用远大于对统治阶级的保护作用,而一般地废除死刑对于无辜民众,特别是对社会优秀分子的保护作用,远大于对犯罪分子的保护作用。

五十多年错杀了多少人?

五十年来政府“依法”杀人数以百万计,至今政府自己承认杀错人的数目和性质已经令人吃惊。没有平反的是否都“杀对”了,永远是一个未知数。而政府对已查明错杀的,一般只给一张“改判书”了事,影响较大或家属力争的,才给一点微薄的经济补偿。这使我对现时某些文人、律师声嘶力竭地为某些“大腕”、“大款”和官员漫天讨价的所谓“名誉索赔”案奔走效劳深感羞耻。无视于老百姓的命贱如纸而热衷于为富贵者效犬马之劳,他们究竟长一副什么心肠?(编者按:有丰厚的律师费可收也。如今操此业者多数对民事案件趋之若鹜,而对刑事案件特别是政治性案件即原名“反革命”案件则避之唯恐不及。盖民事官司涉案金额愈多则律师收费愈多,而政治案件既担风险又无油水,故除少数有理念的“傻子”知难而上者外,精明者绝不涉足。)

“死刑”的最大恶果就是错杀的好人较之纵容的坏人数目要大得多。现时民间和官府都认为康生其人罪不容诛,但康生不但没有被判死刑,也没有被判活刑,甚至当他在世时连舆论的公开谴责也没有。如果要包庇坏人,根本无需借助废除死刑,因为包庇者必是掌权者。有权在手,要杀谁,就会拿出杀的理由;要包庇谁,同样会拿出不杀的理由,何必要等废除死刑呢?所以废除死刑与纵容坏人绝无必然联系。废除死刑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完全避免错杀无辜。何况废除了死刑,对罪大恶极者还可以判处长期监禁,使他有机会忏悔赎回他的罪恶并防止他重新犯罪,同时对政府的错判也留下了一个改正的机会。

废除死刑是人类走向新文明的开端

现在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它在法律上包含的意义是:一、确认个人、人群乃至所有的人都无权剥夺他人天赋的生命权;二、退一步讲,个人、人群乃至所有的人都不具备正确地制定判处他人死刑的法律条文的能力;三、再退一步,即使所有的人都确认杀人偿命的法律原则,个人、人群乃至所有的人也不具备证实某一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故意杀死某一罪不至死者的“死罪”的能力。

(争鸣)

死刑存废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杀不杀无辜的问题。中国古代文化的态度是:“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不以天下易一民之命。”(《文中子中说》)废除死刑不仅是人类法律的划时代进步,也是人类从旧文明走向新文明的一个弃恶从善的开端。只有当每个人都承认了自己的有限性(从而一切人的总和也是有限的),人们之间才能平等相处,才能承认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权利。

当一群人向一名娼妓扔石头时,基督说:“只有那没有过错的人才可以向她扔石头。”于是大家都住了手,因为没有一个人是未曾犯下过错的。罪恶累累的人类从法律上废除死刑是人类停止作恶的一个良好开端,而首先从它得到好处的将是犯有许多杀人罪的政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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