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揭多起错案 中国司法反弹?

作者:亚洲时报记者陈颖慈 发表:2005-05-0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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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司法制度近月因为多起冤案错案而备受批评,事件发展下来,司法机关方面似有反弹的迹象。最近中国最高法院有关“强奸幼女罪”的司法解释被指“有利犯人”,以及广东一名父亲卖掉两个月大的儿子却被检查院 “不以犯罪论处”,都引起舆论的关注。

今年以来,中国媒体揭露了一些错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南商报》于1月19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导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动交待的一起石家庄强奸杀人案。2月底,《河南商报》记者从荥阳警方获知此案另有悬疑,立即前往河北广平县公安局调查,警方证实了这个令人震惊的结果--此案早有“凶手”,而这个叫聂树斌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当时他还未满21岁。3月15日《河南商报》发出报导后,全中国哗然。

另一宗冤案就是最近揭发的“佘祥林杀妻案”,根据新华社4月12日报道,佘祥林背负杀妻之罪,入狱11年,就在他即将刑满之际,他的妻子突然活着出现了!佘祥林于4月1日出狱,那天距离他刑满的日子只有10天。

“佘祥林杀妻冤案”和怀疑“聂树彬冤案”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批评,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备受颇大的政治压力。

在这个背景下,最近中国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做出的一个司法解释,就引起外界对中国司法的种种联想。

不久前,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实质上放宽了强奸幼女的入罪条件,如果日后中国的法院真的根据这个新的解释审判强奸幼女的疑犯,势必令更多理应定为犯罪的疑犯,变成无罪释放。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4月18日报导,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撰写题为“强奸幼女问题的症结”,文章指出,这个新的解释,显然对强奸犯大为有利,因为没有一个强奸犯会承认自己知道女方不十四周岁,因此这个司法解释无异于放纵犯罪,还有人怀疑这是给权贵们“开后门”。

另外,中国检察机关近日在执行职务中的某些表现,一样引起外界关注。根据《南方都市报》4月20日的报道,为购买摩托车、手机、手表和音响等生活“奢侈品”,住在韶关新丰县的53岁男子潘监如,2005年1月4日竟将两个月大的亲生儿子以10,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妻发现后报案,民警将孩子解救出来并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可是,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却认为,犯罪嫌疑人因生活困难作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要求警方撤回此案,警方接到书面回函已于近日将涉案嫌疑人释放。

应该指出,中国各界现时都在等待中国司法机关就过往的错案作出更明确的交代。据《广州日报》4月19日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北聂树斌可能被冤杀一案出现了新的进展---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告诉记者,他们已经通过可靠途径得知了河北省公检法的联合调查结果:“‘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王书金的供认是在说谎。”该男子还透露,河北省有关部门一周前已将该调查结果以书面档的形式向公、检、法下达。有关报道尚未得到官方证实,但此报道假如属实,对中国司法建立其在民众中间的权威,恐怕并无好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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