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的阴影 中国人为何强调家丑不可外扬

发表:2005-05-1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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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些往事,不堪回首;总有一些念头,挥之不去;总有一些情绪,无法释怀……

因为,我们心中产生了阴影。

所谓阴影,其实就是我们在生活世界中隐约感受到、却又不敢认同、不愿接受、不能正视的自我体验和自我意象。事实上,我们在生活实践中遭遇负面经验时,即有可能感受到阴影,或者说,意识到心里面产生了阴影。

本专题系列即着重诠释我们中国人在传统社会文化及其变迁脉络下各种阴影的文化特性及其意义。

“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人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也是传统中国人的一个生活准则。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大都信奉“家丑不可外扬”。

其实,家丑是家里的丑事,当然不体面、不光彩,我们自然不会愿意将家丑告诉他人或对外曝光。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中国人还要突出强调“家丑不可外扬”呢?

家丑与个人丑事并不能简单等同;个人可能在家丑中分别扮演出丑人、当事人、局外人等不同角色

我们中国人历来看重家庭亲情,家人就是亲人,亲人原本就是家人。中国当代心理学家杨国枢先生曾指出:家人间基于相同血缘或姻缘的亲情,彼此有融合为一体的强烈情感,即家人一体感。正所谓“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也就是说,父子之情为骨肉连心,兄弟之情手足情深,夫妻之情则是“姻缘天注定”、“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

以家人一体感为基础,我们每一位家庭成员自然倾向将家丑看成自己的丑事,同时也将每一位家庭成员个人的丑事看成家丑。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通常不愿意将家丑外扬。

可是严格地说,家丑与个人丑事毕竟不是一回事。

从个人的丑事来看,不论该丑事是否涉及到他人(可能是自己家庭的成员,也可能不是),我们个人总是当事人,也必然是出丑人。

而家丑则有所不同,个人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可能是唯一的当事人;也可能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成为当事人;还有可能根本不是当事人,而是局外人。

可见,家丑与个人丑事在概念的外延上有交叉,但也有区分;而我们个人作为家庭成员可能在家丑中分别扮演出丑人、当事人、局外人等不同角色。其实,尽管我们具有家人一体感,但这种情感的强烈程度在不同的家人之间还是可能存在差异,而且家人之间还存在其它各种差异。

显然,家丑中的出丑人、当事人、局外人完全可能对家丑是否外扬抱有不同的态度。事实上,出丑人当然最不愿意将家丑外扬,否则岂不是和自己过不去?而非出丑的当事人可能是受害人,他(她)的委屈、怨气、要求一旦在家庭内部得不到疏通、安慰、满足,即最有可能将家丑外扬;至于局外人则比较复杂,其家丑外扬倾向视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及其与出丑人、当事人的关系而定。

另外,家丑外扬还可能以无意传播的方式进行。

事实上,中国的家庭成员构成并非是一个绝对封闭的结构。我们知道,西方人的现代家庭概念通常指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构成的家庭。但中国人的家庭概念有时指核心家庭,有时则是由核心家庭向外扩展的大家庭。即便核心家庭成员可能坚守家丑不外扬,但他(她)完全有可能将原来核心家庭的家丑传达给大家庭中的某个成员,这个大家庭的成员又可能将该家丑传达给其另外所属的大家庭……

“家丑外扬”招致外界非议、奸人所乘、矛盾激化,从而损毁家庭声誉、破坏家庭和谐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显然,这本难念的“经”里就可能藏圬纳垢,或者说,隐含了家丑。

从家庭成员的角度来看,家丑的发生一方面意味着家庭内部可能有人做出了违背既定伦理规范或习俗甚至触犯社会法规的行为或举动;另一方面,家丑的发生也意味着家庭内部可能有人在个人权益上受到侵犯。而从家庭整体的角度来看,家丑的发生则意味着家庭开始动荡、不安,或者说,家庭内部出现了不和、矛盾、冲突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此,“家丑外扬”确实可能招致外界非议、奸人所乘、矛盾激化,从而损毁家庭声誉、破坏家庭和谐。

事实上,中国人看重伦理,尤其是家庭伦理。整个儒家学说基本上就是从家庭伦理开始立论,并以其为核心推向家庭外部乃至整个国家。所谓“百善孝为先。”“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因此,家丑一旦外扬,不仅出丑人首当其冲要遭到舆论的非议,家庭中的父辈亦在讨伐之列,“养不教,父之过”嘛。所谓“人言可畏”,自然,整个家庭声誉要受到负面影响。

而对家庭和谐的重视则是中国人的家庭意识里面最核心的一个要素。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家庭作为我们安身立命的根据,其存在与发展即依据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与团结。所谓“和为贵”,“家和万事兴”。

家丑一旦发生,既然血缘不可更改,姻缘不容易改变,那么家庭成员就有可能荣辱与共,一起来消解、转化不和的因素。而一旦“家丑外扬”,则家庭成员被迫面对外界复杂多变的态度,家庭原有的矛盾非但难以得到解决,还有可能被激化,甚至被居心叵测的外人利用或个个击破。对此,民间智慧早已道破:“夫妻不睦奸人乘,兄弟不和邻里欺。”

“家丑不可外扬”并不能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权益,极易助长家庭权力强势者的私欲

既然家丑外扬有损毁家庭声誉、破坏家庭和谐的风险,那么“家丑不可外扬”似乎就是顺理成章的了。难道这样就能顺理成章地处理好家丑问题吗?

其实,“家丑外扬”至少存在两种积极意义:一是借助家庭外部力量来解决家丑所蕴涵的矛盾、冲突或问题;二是家丑中的受害人通过向他人倾诉而得以宣泄在家庭内部受到抑制的情绪,寻求心理上的安慰或精神上的支持。可惜,这两种积极的诉求往往遭到“家丑不可外扬”的扼杀。

以“家丑不可外扬”为前提,家丑问题自然由家庭(传统家族即是扩大的意义上的家庭)这个组织自身来处理。

事实上,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法治层面上,每个家庭或家族都有自己的父权制家长,他们就是家庭内部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他私设公堂也行,不设公堂也行,反正想怎么处理、怎么约束其他家庭成员都行。试问,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公平合理吗?更何况,如果家长本人就是家丑的始作俑者或出丑人,他又如何处理、如何受到约束呢?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层面上,儒家学说当然首先是循循善诱,劝导我们不要成为家丑的始作俑者,可一旦已经发生了家丑怎么办呢?无他,该反省的反省,如“吾日三省吾身”。该忍让的忍让,所谓“忍为尚”。该宽恕的宽恕,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该隐瞒的隐瞒,如“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试问,即便孔圣人也要修炼一辈子才能达到这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我们一介凡人又如何能做到呢?

当代中国社会文化相对传统而言发生了巨大变迁,个人逐渐获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家丑外扬不外扬也是个人的权利,并受到社会公共法规的约束和保障,而父权制更是早已被扔进历史垃圾堆。

当然,家庭内部还是存在权力强势与弱势的差异。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父权制家长在私欲追求上很少受到家庭内部的约束,那么如今中国家庭中的权力强势者相对弱势者在私欲追求上则较少受到家庭内部的约束。

看来,“家丑不可外扬”固然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家庭荣誉、家庭和谐,但并不能公平合理地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权益,反而更可能助长了家庭权力强势者的私欲追求。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陈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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