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律师贝伊奎斯特(左)与瑞典法轮功学员在斯德哥尔摩皇帝岛街警察局提出控诉案
据明慧网报导,彼德·贝伊奎斯特先生因曾担任瑞典达格玛·哈格琳(Dagmar Hagelin)案中控告阿根廷海军舰长阿尔福雷多·阿兹提兹(Alfredo Aztiz)的法律顾问而闻名。他在此诉讼案中表示,江泽民个人下令迫害法轮功学员,并成立610办公室以统一与协调这场对全中国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联合国宗教自由特别调查专员在2005年3月15日的报告中确认了中国广泛的人权侵犯情况,超过2500名法轮功学员在被关押中死亡,数百人被判处超过20年的刑期,大量的学员未经审判被送进劳教所,也有其他人被送进精神病院关押。
彼德。贝伊奎斯特先生表示,根据瑞典的法律和刑法,这些迫害是谋杀与绑架的犯罪行为,在普遍管辖原则(The doctrines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下,瑞典的法院有权对犯罪者进行追诉处罚。
在本诉讼案所陈述的犯罪中,最主要的部份是触犯了瑞典与中国都已签署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此外,这些罪行也违反了中国刑法。这意味着在瑞典进行刑事调查与引渡的要求时,中国当局必须给予合作。
类似的对江泽民和其他参与迫害的中国官员的诉讼案,已经在德国、法国、芬兰、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西班牙、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美国、加拿大、南非、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中提起。(这项提诉使瑞典成为世界上第十六个起诉江泽民的国家。)
贝伊奎斯特先生指出,想要对高级官员进行惩罚,可以从西班牙检察官巴尔塔扎尔·卡尔肯(Baltazar Carcon)要求传唤皮诺契特(Pinochet)的案子中找到先例,该案的经验显示在其它国家的法律行动可以促使本国的司法程序发动。在长远的观点上,全世界的诉讼行动可以增进中国人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