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进入21世纪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你的领导下,正在朝着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方向迈进,为建立起主席提倡的和谐社会,我们也与主席先生认准的目标基本一致,那就是首先要建立1个法治的社会环境,充分地让这个政府统领下所有民众及政府机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宣传法律,将法治的精神变为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和遵照法律的自觉行动。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认为:主席先生与我们一样,都是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充分认识、了解、宣传,这个政府治理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主席先生拥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与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等同的。
长期以来,中国的发展与进步受到中国历史传统的封建思想制约,也就是“中国国情”的影响,国人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甚至被漠视或剥夺,造成了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上的相对滞后与落后,在很多历史时期和具体事件上出现的错误与失误,给民众造成了直接的不可挽回的巨大伤害。痛定思痛,过去的国家政府容忍独裁者的恣意妄为,是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自主席先生接任领导政府以来,中国的人权就获得了宪法的肯定。为了实践政府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贵州的部分公民自发地在国际人权日及国际人权周举办以人权为主题的研讨。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宪法条款,也符合《国际人权宪章》的精神,希望获得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理解与方便。
从今年6月份起,我们就向政府的有关机关提出了在国际人权日举办公民活动的愿望,并明确地通报此次活动是以宣传和普及人权知识为主题。从公民的角度,我们认为公民必须真正完全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建立公民社会的基础,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遗憾的是,我们主动地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的沟通,被以个人名誉告知:公民举办人权活动的行为“没有先例”。自此我们一再提出政府首脑必须公开地建立起与公民进行沟通的渠道,很可惜,各地政府与中央政府都没有能即时满足公民的这个愿望。因此下情上达只好采取公开信的形式,望主席先生见谅!
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百姓的一切权利,都是统治者给予的,百姓的生存权是为统治者提供财政和物质服务而拥有的,离开了这一条,百姓的思想、言论和行为都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传统的统治模式,禁锢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同时有悖于世界人类自由和平,共同发展的普世价值。特别是世界人权事业在《国际人权宪章》精神的光辉照耀下,中国政府已经是国际人权委员会正式成员国的今天,提倡、宣传、人权精神更显得其意义深远和重大。公民的许多基本权利是政府或个人(独裁者),不能剥夺的,谁要予以剥夺,他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宪章》和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就是政府专门机关也要依法执法!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贵州首届公民国际人权研讨会,将以人权为主题,就遵法与违法等相关问题展开
讨论,从公民角度得出研讨的结论,提供政府作为行政的参数,这是公民自发、自愿,做出奉献的有益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没有先例”,并不违反现有法律。
作为1次有关人权的公益活动,就要达到公民自发认识、理解、捍卫自身权利的社会效果,这一点与主席先生提倡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构建和谐社会,精神毫不冲突。公民宣传伸张自己的权利,并非是对政府权利的挑战,而是希望政府依法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公民的权利实行保护。因为所有公民都认识到,我们还处于1个法治尚不健全的制度下生活着。只有政府与公民上下共同努力,和谐社会才有构建的基础。
根据我们对中国部分公民的调查结果,很大一部分人都认为,推行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根本还是要取决政府的态度。而公民自发的宣传人权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是置政府于尴尬的境地,这一点从我们与有关方面的交流沟通中,得到了证实。再过几天,就要进入联合国法定的“国际人权活动周”了,这是世界人类共同拥有的盛大活动。如果我们的政府能与公民进行沟通,由政府出面组织“国际人权活动周”的相关活动,我们贵州首届公民国际人权研讨会,将抱以积极热忱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以改变中国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做出努力。从宣传人权精神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政府提倡,公民积极响应,就显得更有生机。
因为贵州首届公民国际人权研讨会活动,是公民自发的公益社会活动,有别于政府组织的官方活动,在贵州来说没有先例。但就主观愿望上,公民对人权精神的宣传、追求对社会没有恶意,是对官方与民间活动方式有益的一种探索,应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支持、肯定。不能以“没有先例”作为破坏和打压的托词,在此必须特别对主席先生加以说明的是:
第一:这次活动完全是出于部分公民,自发、自觉、自愿;
第二:本次活动的内容只涉及人权问题的研讨;
第三:活动的费用没有受到包括我国政府及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
第四: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身分公开;
第五:“人权研讨会”只是人权活动的内容形式,而不是组织名称。
基于以上5点,也是我们郑重地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国家保卫大队的承诺。国家的安全与保卫,是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如果公民的行为,逾越了法律的条款,你们的责任就是依法执法;如果公民的行为,至始至终遵循着现有法律的规范,以“没有先例”或“莫须有”造成不愉快事件,就是违法执法!如果真是这样的事件发生,这是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形象抹黑,同时,胡锦涛主席先生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那句老话“天高皇帝远”。贵州是主席先生曾经工作和生活过的地方,因此你一定了解这个曾被历代王朝视为蛮荒、流放、落后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这里的民众在物质生活上相对贫穷,但在精神追求上从来就表现得积极甚至富有。如八九年贵州对“6.4”事件向“中央”的表态,排名是全国倒数第1。这样思考的结果,至今在贵州民众中间还传为佳话!
在贵州公民自愿为共和国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的时候,希望得到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的支持与关注!谢谢!
顺祝
学习进步!
贵州首届公民国际人权研讨会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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