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英雄毛永固的今天(组图,慎入)

发表:2005-12-2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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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市杨市镇村民毛永固因救一场威胁军用仓库的山林大火,本乃魁梧英俊的他不仅面容被毁,双手残废,而且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育能力,构成3级残疾。如此代价,除换来一本残疾证和荣誉证书,更换来了生活上的极度困境,最终因遭遇别人冷眼而走上犯罪道路。按说,如此救火英雄是可以享受抚恤的,但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只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等致残的才属于伤残抚恤对象。但属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保护国家或集体财产致残的,也属此抚恤之列,但毛永固却一头不占。这样,“一个救火英雄,却在生活无助的情况下一念之差成了罪犯,仅仅因为他是农民”。难道作为救火英雄,毛永固遭遇到的仅仅是农民“身份”的尴尬?

首先,救火英雄毛永固遭遇到的是制度上的不公。《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如此,因救火伤残的毛永固能得到的则仅仅是残疾证而非抚恤证,因为他既非“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更非“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可面对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等条件下为何要把农民排除在抚恤范围之外?而本身就吃所谓皇粮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却不然。

其次,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农民或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救火资格。俗话说“水火无情”,灾祸当前,凡是有点良知的国民都不会袖手旁观,更不会考虑日后自己能否得到应有的回报。可是置身无情的大火,被烧伤、烧残乃至献出生命的危险,却对无论是什么身份的国民都是机会均等的。这就是说,那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农民同样也可能遭遇得到。可是,待大火被扑灭,同为救火致残的救火英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却由国家“包养”,类似毛永固这样的农民,便只能“责任自负”,这不等于是在说,再大的水势火情,也与农民无关了吗?难怪毛永固“火”后吐真言:“再有下回,整个村子烧完,我都不去救火了。”

给农民以同等的国民待遇,不知被有识之士喊了多久!就因为是农民,他们一天到头,既无八小时以内,更无八小时以外;一年到头,既没有节假日,更没有星期天;一辈到头,既无病假事假,更无离退休。尤其是多少年来受尽所谓的“剪刀差”之苦,把自己生产的粮食低价卖给国家,却难以享受到城市公民曾经人人有份的各类“平价商品”。故而作为中国的农民,他们对这个国家做出了多大的牺牲和奉献可想而知,可如今为救火都成了英雄,竟仍然不能突破那道人为的身份藩篱!难道还不值得那些政策的制定者好好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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