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的《新京报》2月3日报导,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最高法院2006年第1号司法解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过去这种行为只是界定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新京报》援引一位基层法院法官称:“控制性行为的低龄化趋势,给青少年以正确的引导,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各种社会力量配合。而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首要考虑的是司法公正,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这一新规并无不当。”
此外,这一司法解释已于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然而,这条司法解释在国内人气论坛却引发极大争议。有舆论意见认为,司法解释当中不应该出现诸如“轻微”、“偶尔”、“未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人为界定、涵义模糊的用词,否则失去司法定罪的法律依据。
在强国论坛上有线民表示:“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详细说明什么是‘轻微’、啥是‘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判断就没法律根据。”未成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当时可能可以判断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随着女孩子年龄增长,性意识苏醒,那心理伤害就可能非常严重了。就是说呢,可能数年后那‘后果’的严重性才显现,如此也是‘不认为是犯罪’么?”“不管啥年龄,犯罪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罚量和惩罚方式跟成年人有所不同。”
还有线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片面强调保护未成年罪犯,歧视了幼女的权益,无异于“强暴幼女合法化”。线民“千重山”指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本身就不存在情节轻微问题,幼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个曾经被强暴的阴影将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将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做为大人根据什么来判断‘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幼女因为不懂事而无法自我表白,但内心的极端痛苦是那些所谓的‘司法解释’能够解释的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最高法院新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其中就包括幼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本身就构成了对幼女的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也应该是法律制裁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今年1月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解决人民法院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基础和保障。
据称,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3个06年重点调研课题,其中包括关于完善少年审判制度的调研。
03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其中第二十一项“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要求,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要将司法解释草案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全国性新闻媒体、网路上登载,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增强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
有线民呼吁,希望法律专家能听到民意,更加完善、规范审理未成年人刑案有关“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的司法解释。
(亚洲时报顾文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