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女士是家中的一根顶梁柱,这些年来一直为支承着家中的生活四处奔波,虽然在少女时因车祸做过手术,但至今仍每天坚持着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听到自己不但脾脏没了,连一只左肾也莫名其妙的消失,想到今后自己的身体和家中的生活,不亚于一声晴天霹雳。为了寻找真相,薛女士找出脾切除的病历,向做脾切除术的嘉兴第一医院查询。院方对其做了B超检查,检查时B超医生看了半天,找不到左肾,又叫来部门负责人两人商议半天才告诉薛女士:“肾萎缩伴囊肿”的B超报告单。在2001年九月,又去嘉兴市第一医院再作检查,结论同上次一样。
薛女士对医生的答覆和当时检查时的态度疑虑重重。于是在2004年9月 17日上午去嘉兴曙光医院再作一次B超检查,曙光医院医生说:左肾有没有,B超不如CT清楚,建议做CT(当时曙光医院尚无CT设备)。当天下午薛女士去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作了CT和尿液微生物检验,CT结论为:左肾及脾脏影缺如,结合临床考虑手术后切除。而微生物检验结论为:无细菌生长。这就排除了薛女士因炎症有萎缩的可能。于是薛女士把嘉兴市市第一医院诉之公堂。
院方在开庭前,向法官要求允许对薛女作一次详细检查,薛女士为获真相,坦诚地接受对方的检查。嘉兴市第一医院9月30日、10月8日的CT报告单上结论为:脾切除后左肾萎缩?(加了个问号)院方本身也无法排除是切除(院方未将核磁共振报告交薛女士)。
2005 年3月法院第一次开庭,在证据面前院方也明知自己的检查报告不过硬,于是提出司法鉴定要求。薛女士曾在2005年3月26日自己去嘉兴市第二医院做了个核磁共振,又去去浙江省第一医院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两份报告明确排除了肾萎缩的可能性。但法官说:不作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因此,薛女士只好借钱完成这次由法院指定,在上海市复兴路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
2005年10月13日,司法部司鉴中心(2005)活鉴字第1300号《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原文摘录)
1、被鉴定人薛某某目前“左肾缺如”的诊断可以成立。
2、就现有材料分析、推断:被鉴定人薛某某的左肾系在嘉兴市第一医院系在嘉兴市第一医院对其施行脾切除术时被误切除。
3、嘉兴市第一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薛某某施行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其与薛某某的左肾被切除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然而薛女士实事求是的态度,却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回报。2005年12月2日法院再次开庭,嘉兴市第一医院提出:是肾萎缩。他们自行委托泌尿专家出庭作证,该专家说:“现在左肾没有,除了萎缩的原因外,还有可能是重复手术切除,而且现在的科学不仅可以在旧瘢痕上再次手术,还可以从阴道伸进管子切除。”法官依据嘉兴市第一院聘请的专家证词为据,又以嘉兴市第一院两份B超报告的附件-两张B超图片,为新证据为由,自行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当然薛女士与代理人仍没有拿到补充鉴定的通知,再三催问下被承办法官告知:委托补充鉴定。
目前薛女士认为自己的证据非常充分,法院委托补充鉴定,医院会利用技术优势、经济优势、社会关系优势如花钱请专家,给医院多一次机会。而其代理人认为:所谓新证据,是前述嘉兴第一医院两次B超检查的附件,而两次B超检查报告也均由法院在05年6月2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过。其附件是不是新证据,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的证据规则符不符?她认为补充鉴定没有必要也没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从医科学角度看,在无任何疾病发生的情况下肾怎么会萎缩?而且会萎缩的无影无踪?从法律角度看,己提供的B超报告的附件,是不是“高法”所指新证据?另外,法院是对什么事实不明需作补充鉴定?
当然嘉兴市第一医有资本聘请专家提供意见,是小菜一碟,而薛女士要请专家,不拿出两三年的生活费是请不动的吧!
至于肾的去向如何,不是此文的目的,但是,能给一个患者、一个失去左肾的女公民、一个弱者以公道,是当今法制社会,也是“人性化社会”应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