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21日,我因为参加1989年的“6.4”学生运动,被关进西安市五处看守所(对外称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这是一个专门关押重刑嫌犯的看守所,关押在各分局看守所的嫌犯都知道,一旦狱警让收拾东西转到五处,就知道案子弄大了,最少也得判处15年,搞不好一条小命就交给党了。我被关进看守所的第三天,就赶上处决魏振海涉黑大案的七名主犯。魏振海涉黑大案牵涉十多条命案,其中首犯魏振海被判处死刑后,又从看守所逃出去再次作案,一年多后才抓回来,这件案子当年轰动西安,35岁以上的人应该都有记忆。这次处决魏振海等人,同往常一样,对犯人宣读死刑判决后就拉出去游街,然后拉到刑场执行枪决。这次与往常不同的是,拉到刑场执行的只有四个人,另外三个人是拉回看守所执行的。当局的解释是为了安全,但是这个解释显然只是一个遁词。如果真的是为了安全,就不应该将这些人拉出去游街,即使要游街,也应该将魏振海拉回看守所执行,而不是其他人。据知情人透露,那三个人被拉回来执行,是为了取肾方便。这是我第一次听说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但是我并不震惊。我觉得反正人都死了,与其让它化为灰烬,还不如让死囚最后为社会做一点贡献。我相信许多人的看法与我相同,至于是否违反了死囚的意志,倒没有多少人关心,包括死囚自己也很少关心死后其身体将被如何处置。我想,这也是死囚器官被大量摘取的原因之一。
从1990年3月21日到1992年10月,我在西安市五处看守所呆了将近三年,平均每年耳闻目睹150人左右上路,大约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死囚会被摘取各种各样的器官,从来没有听到过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据我所知,看守所一般不会通知死囚将被摘取器官,至于是否通知家属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死囚一般都会猜到,因为临刑前所有死囚都要经过一次例行的身体检查,被挑中的死囚被置于特别的囚室,生活上也能得到较好的照顾。正因为如此,死囚也不特别反对摘取其器官。也可能是死囚已经麻木了,知道反对也没有用,只好听天由命了。不管怎么说,在中国摘取死囚器官,很少有人将其当成一件严重违反人道的大事情看待。
老实说,对于看守所大量存在摘取死囚器官的事情,由于我既非狱卒,也非医护人员,只是一名在押犯,因此对这些事情都是听说而已,并无直接的证据。但是有一个案例例外,我可以证明该死囚确实被摘取器官了。大概是1992年9月,我当时的一审判决已下来,正在等二审裁定,因此看守所对我的管理不象以前那样严格。有一个叫刘学志的死囚上路前,看守所指定让我去陪护,也就是陪上路前的死囚说说话,缓解其上路前的紧张情绪,以免出什么意外。刘只有二十五、六岁,长得身强力壮,是一个盗窃大案的主犯,据说他曾在一个晚上盗窃三个保险柜。刘被选为贤源供体,不知为什么,看守所这次例外地征求了一下他的意见,并且为其提供了较好的伙食,还答应将一笔钱存到其女儿名下(其妻在他进看守所后就跟别的男人跑了)。刘上路前同我谈了很多话,自然也把成为贤源供体的事告诉我了。我还替他庆幸,虽然英年早逝(恭维一下快死的人啦),却为女儿留下一笔遗产,也算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了。他说这辈子欠女儿(其女三岁左右)很多,以前虽然挣很多钱(刘的原话),但都是挣多少花多少,没有给女儿留下一分钱,而父母年纪也大了,真不知女儿今后如何生活。现在能给女儿留一笔钱,他也能走得安心一点。但是到底给多少钱,政府(指看守所狱警)也没有告诉他,而且共产党从来就不讲信用,也不知能不能兑现。我安慰他说,这次政府主动告诉你,应该能够兑现。据我所知,一个肾至少要卖20万元,即使不能全部兑现,十万还是有的。听了我的话,他一个劲地说:“那就好!那就好!”他还将其父母的姓名和住址告诉我,郑重委托我出去后看看他女儿,看她是否得到那笔钱了。我答应一定去看他的女儿,由于我被判处十年重刑,等我出狱时早将一个死囚的嘱托忘到九宵云外了,我并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他的女儿是否得到了其父卖肾应得的钱,我就不得而知了。
我写这篇文章除了证明中国确实存在摘取死囚器官的事情外,并不想对此事说三道四,因为在我的道德观念里,合理利用死囚器官并无特别不妥。但是为尊重死囚,应该告诉他一下,就象对待刘姓死囚一样,最好还能按市场行情给他的继承人一笔钱,因为这可能是他留给
子女惟一的遗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