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李毅中的“四问”是明问实斥———这是一个在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火工品管理、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然而这样的一个“五毒俱全”的矿,却又是“六证齐全”。
这些决定矿工生死的“安全证书”,在它颁发的那一天其实就已经预示着矿难的发生。
那么,是谁颁发了这预示着死亡的“安全证书”?自然不是矿工,亦不是矿主,而是当地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权力部门。依李局长的表述,“这充分反映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执法不严、工作不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仍然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口头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县乡和企业。”“安全证书”成了“死亡证书”,原因无外乎两个,一是负责证书审批的部门手握的公权力被赎买,这是典型的“枉法”;二是如若这些部门并不知他们颁发了“安全证书” 的矿井事实上“五毒俱全”,则是典型的“渎职”。无论“枉法”或“渎职”,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都难脱其责。
反思是每一次矿难过后必须要做的事情,我们内心其实非常清楚,“腐败不除,矿难不止”。然而我们每次的反思几乎都是单一指向,即站在安全监管部门的立场,指向“黑心矿主”。也许屡被忽视的反思正是:“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
我们知道,法律从不会自动实施,它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施行。当法律赖以施行的公权力被赎买,缺乏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自然无法落实。这并非矿难中的独有景象。近期同样引人注目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假药事件中,该厂的检验员只懂初中化学,甚至连基本的检验图谱都看不懂,这样的企业却获得了药品质量规范 GMP认证。
矿难夺命或假药致命,表现形式虽有不同,资本与权力的勾结却是共通的。也许我们更应该追问下去,资本与权力为什么这么轻易就勾搭上了?
我们致力于以权力来监督资本,谁又来监督权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任何一项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内。监督若要有效,不但需以权力制约权力,还要开放权利监督权力的空间———在个案中罢免一两个官员可以平民愤于一时,却不能防矿难于长久。
在矿难中,我们看到了“黑心矿主”在毁灭人性,腐败官员在滥用权力,执法者在玷污法律,而无钱更无权的矿工们则在献出生命。我们应该打破的,就是黑心矿主通过贿赂控制腐败官员,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死亡链条”。比如有细节透露,当地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居然是煤矿承包人的亲哥。
与难以预知的自然灾害相比,矿难、假药以及诸如此类的重大责任事故更多地表现为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事故应该,也完全可以预防。在安全保障和风险控制层面,公权力追求的,应是未雨绸缪的“预防性”管理,而不应是无可奈何的“反应型”处理;应着重强调监管的“程序化”,而不应着眼于解决方案上的“对策性”。相比起以善后为主要内容的事故预案,事前监管,包括风险的预测和评估、安全的控制和预警等诸多措施,更应成为管理体系的首要内容。
以此看来,在调查处理左云矿难的同时,清查其他“六证齐全”的夺命矿井乃当务之急。
还要问一句,允许我们媒体做监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