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行动是否具备正当性,应决定于其核心论据,亦即所谓不必有犯罪事实,只要是失职或无能就可罢免之说能否成立,若能则纵是纯依主观认定总统不适任,甚至是故意罗织,行动本身仍不能算师出无名,若不能就难逃轻举妄动之讥。
在野政党这一核心论据,用于内阁制政体确是言之成理,用于总统制国家就大谬不然。西方的英美两国,是两种体制的代表性国家,如果观察一下两国的政治运作,会有助于厘清在野政党所持核心论据,是否适用于台湾。
英国首相虽是任期五年,在野党可以在他任期内随时提出不信任投票案,若是获得通过,内阁即垮台而必须进行大选。在这种内阁制之下,在野党确可以利用内政外交各种议题指称政府失职无能,而提出不信任案,不须首相或阁员犯罪才能发动倒阁。二次大战期间,即有不满邱吉尔领导作风的议员,以他指挥失当,导致战场失利为由,而提出不信任投票。
所以,以内阁制而言,今天在野政党的核心论据的确没错,邱吉尔首相并未犯罪,但措置失当的指控,仍可作为推动不信任投票的正当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首相仅是政府首长,不具有国家元首崇高身份,各政党也把倒阁逼退首相,视作政治竞争的正常运作,和在选区击败对手没有不同,不是不能轻易尝试的国之大事。
以上所谈,是内阁制的英国,在总统制的美国,政治传统就完全不同。
美国总统是最高行政首长,更是象征国家的元首,弹劾总统,在他们是极严重必须慎之又慎的大事,建国以来,历经四十三任总统,曾面临弹劾的只有三位,其中尼克森是有阻挠司法明确罪证,柯林顿在特别检察官面前作伪证,声称自己和白宫见习生没有性关系,都已牵涉犯罪;另一位安德鲁詹森,则是南北战争甫告结束,遗留下仇恨反常气氛的受害者,此外没有任何一位曾被提出弹劾。
历任美国总统,约有三分之一被归类为平庸或无能,历届总统任内,高官贪腐丑闻更书不胜书,若依照今天在野政党说法,总统没犯罪也可用失职或无能当理由赶下台,则所有四十二位总统,恐有一大半都不能完成任期。
一九二九年胡佛总统任内股市崩溃,引致经济大恐慌人民失业流离,一九四一年罗斯福总统身为三军统帅,珍珠港却在全无警觉下遭到日本偷袭,都足以解读为总统失职或无能而逼其去职,但两位总统都未面临这种局面。
弹劾确是不同于罢免,但目标同是迫使总统去职。美国历来的在野党,若是唯恐天下不乱,硬要把总统失察失职,罗织构陷为犯罪以作为弹劾依据,也大有运作空间,但他们并不采取这种恶讼师式阴狠政治手段。当然更不会号召群众上街胁迫总统下台。
台湾至少应算是准总统制国家,要谈罢免总统,国人似该参看一下总统制的美国,在此方面的政治传统,再回头检视在野政党发动罢免的核心论据,是否站得住脚。
现政府政绩良窳是一回事,但总不宜瞒天过海,以难以令人信服的论据,贸然推动罢免总统。
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