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我曾写过《独裁制度的“合法腐败”》;2005年,根据新的情况我对该文进行了修订并再次发表。我归纳出八类“合法腐败”,包括“臃肿而重叠的党政机构”、“政府的财政开支的任意性和不透明性”、“政府预算外的任意税收和行政收费”、镇压制度的巨大成本”、“言论的管制和审查的制度的开支”、“为了政治稳定的经济优惠政策”、“权贵通过垄断体制来合法地掠夺和挥霍社会财富”。其中的第四类合法腐败就是中国特有的“办事处现象”。
的确,走遍世界,大概没有几个国家的首都会象中国的北京这样,充斥着如此众多由各级地方政府(从省、市到县、镇)派驻的办事处。在我家附近,就有湖北省沙洋县驻京办事处。虽然与省、市级驻京办事处相比,这个县级办事处简陋得堪称寒酸,只有一排平房和一家冷冷清清的餐馆,但也要从本县财政中开支。
除首都北京之外,各省的省会、区域经济的中心城市(如上海、广州),和经济发达的沿海特区(如深圳、大连),也都设有外地各级政府的办事处。毫不夸张地说,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在深圳、广州、上海、大连等城市设有办事处。
据《风暴》一文介绍,仅在北京,就有52家副省级以上办事处,520家市级办事处和5000多家县级办事处。如果再加上各种协会、大企业和名牌大学的联络处,各种驻京机构超过一万家。如果加上其他地方的办事处,估计至少有几万家办事处。
八十年代,各省、市驻京办事处还不够气派,大都是多个省市的办事处集中在一处,如北太平庄附近就有两个不大的院子里,集中了“八省市办事处”。而现如今,办事处群居现象早已成为历史,每一省级或大城市的驻京办事处,都要在北京比较昂贵的地段上买地建楼,而且要建成堪与商业性大饭店相媲美的豪华大厦。
种类繁多、名目不一的办事处的开支,皆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也就是纳税人的民脂民膏。《风暴》一文透露,据不完全统计,各级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资产在2001 年就超过了100亿元;仅2002年,这些办事处购房、建房的投资和日常开支就高达43亿元,平均每户482万元,比上一年增长了23.5%和21%。同时,各地办事处每年用在疏通关系上的“灰色经费”在200亿元以上。如果加上各省的省会、区域经济的中心城市(如上海、广州)和经济发达的沿海特区(如深圳、大连)的办事处,用于办事处这一怪胎的开支将大幅上升。
同时,合法腐败的办事处也是非法腐败的高发区,仅最近几年因非法腐败而落马的驻京办负责人,就有河北省驻京办主任王福友(李真案)、广西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成克杰案)、沈阳中沈阳驻京办主任崔力(慕马案)等人。
中国为什么会有这种独特的办事处现象?就在于中国是权力高度垄断的国家,垄断权力的核心在首都北京。一句话,办事处是独裁体制下的怪胎。
办事处的主要功能是为各级地方官员服务。它具有接待本地区来京办事开会旅游的官员及其家眷,为了本地官员进京跑官跑项目跑投资作好日常功课和疏通各部委的关节,每逢节日向中央机关的官员们送礼。因此,办事处职位是肥缺,在办事处就职的人员,既可以享受大都市的生活,又有机会讨好本地大员;更重要的是,办事处人员具有接近中央部委及其官员的便利。所以,办事处也是本地官员安排亲朋好友的好去处。
“皇城根下,无权也风光”;“天子脚下好办事”;所以,决不能小看办事处在京城的“跑”,它能为本地政府跑出钱财,也能为本地大员跑出政绩或官职,所谓“跑部钱进”、“京城跑官”,是也。
多年来,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官场的顽疾之一,但人们对官场腐败的指责多集中于违反现行法律的案件。在我看来,中国式的腐败,不仅是那些违反现行法律的腐败,或主要不是“非法”腐败,更根本的是独裁制度所保证的“合法”腐败和“合法”挥霍。因为,独裁者能把最大的公共资源——公权力——据为己有且肆无忌惮地滥用,变为权贵们的谋私之具。权贵们可以利用公权力“合法”地谋取的巨额“私利”。甚至,这私利,不仅是经济利益,更是政绩及其更高的官位。
如果从非法腐败的角度看,朱鎔基是公认的清官,但他的清廉并不能掩盖其滥用权力所造成的合法腐败。比如,具有先进磁悬浮技术的发达国家德国,原准备建造 “杜塞尔多夫-多特蒙德”78公里的磁悬浮,但终因造价过高而放弃。而在经济还不发达和技术也不先进的中国,好大喜功的朱鎔基偏要在上海引进德国磁悬浮,甚至在铁道部反对的情况下,朱鎔基也要建造。最后,他凭借手中的总理大权促成上海磁悬浮的建造。而现在的事实证明,这项总造价超过100亿人民币的昂贵工程,不仅是代步的奢侈品,而且是典型的赔本买卖。
近年来,大陆反腐电视剧所刻画的腐败官员类型,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贪财好色,也有为了实现政治野心的“政绩腐败型”。他们甚至在经济上很清廉,但他们专横跋扈、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他们滥用权力、媚上欺下、欺上瞒下、打击报复、陷害好人,……他们最后堕落为罪犯,并非因为个人捞了多少黑钱,而是向上爬的政治野心使然。
所以,在屡禁不止、越反越猖狂的非法腐败的背后,是执政党握有支配社会所有主要资源的绝对权力的合法腐败。合法腐败所导致的经济成本之高昂和经济效益之低下,是最为典型“制度性腐败”。
2006年9月5日于北京家中(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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