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通过议案允许银行投资大陆

发表:2006-11-10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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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周四(9日)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赴中国投资的限制。

据台湾媒体报道,国民党立委李纪珠等人提案修法,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把银行业从禁止投资类改为允许类,一旦完成三读,银行业就可以到大陆投资。

另外,修正案也明订审查台湾金融机构可否赴大陆的主管机关,由财政部改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全案仍须交由朝野协商。

修正条文明订,经金管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得与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业务往来;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投资大陆,不受前条(第35条)规定限制;相关施行细则由金管会订定。

金管会主委施俊吉说,金管会和银行站在同一边,客户到哪里,银行就应该到哪里。不过,台湾经济永续发展会议也有相关决议,就是两岸必须在安全、平等、互惠的情况下,台方才可能开放两岸金融。

台湾银行目前只能到大陆设立办事处,还不能设立分行,不少银行等不及法律的修订,绕道香港等地,转进大陆。台湾金融机构一再强调需要直接进入大陆的金融市场以服务大批在那里经商的台商。

台湾银行业者表示,有关的决定是对台湾银行业一个非常正面的讯息。





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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