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中共对郑智洪迫害的回应

发表:2006-11-19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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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工作组来说,这也在无意中显示了中国政府对言论自由极端的漠视。中国政府的答复并没有解释清楚外贸局,这样一个政府机构,是如何允许郑先生在其父的追悼会上“攻击政府”的。

法轮功人权报道

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向法轮功人权转交了联合国关于中共对法轮功学员郑智洪迫害的答复书。以下为英文的翻译内容:

中国公民郑智洪先生于1957年10月14日出生,是中国湖北省黄冈市盐业公司干部,居住在黄冈市烟草局宿舍。

在2000年之前,郑智洪先生开始修炼法轮功。在2000年,他曾去北京为合法修炼法轮功的权利而上访,并被押送回来在市一看守所关押一个月。2001年公安机关在没任何证据下,强行把郑智洪从单位带走,关进二看守所15天。

2004年3月9日,郑智洪先生的父亲,法轮功学员郑忠先生去世。2004年3月11日,在黄冈市外贸局组织下,本单位干部郑忠的追悼会在外贸局大院举行。外贸局单位干部和法轮功修炼者与会。追悼会上,作为家属代表郑智洪在会上致了悼词。悼词中讲述了郑忠先生晚年在多种疾病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修炼法轮功后得到了身体健康的事实;陈述了郑忠先生2002年开始遭公安监控抓捕,被迫流离失所,被单位停发工资,在强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来源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不幸逝世。这些指控都已经在互联网上发布。

2004年5月20日,黄州区公安局政委带领一群警察在郑智洪的住所逮捕了他,并将其关押于第一看守所。与此同时,参与追悼会的有关人员也受到牵连。外贸局局长被调离;八名参加送葬的法轮功修炼者被抓捕。

2004年6月,正式的批捕文件下达。2004年11月,警察局以“煽动”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了郑智洪先生。12月23日黄州区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智洪先生五年徒刑。

郑智洪先生于2004年12月29日上诉。代理律师认为,郑智洪为自己的父亲念沉痛的悼词本是中国传统的殡仪形式,悼词中发自肺腑的悼念悲感之语天经地义,何谈煽动之词?只因为郑智洪的父亲是法轮功修炼者;郑智洪本人有“法轮功分子”的身份;追悼会上有法轮功修炼者自愿参加并为其理智呼吁公道,郑智洪即被政府认定有罪。黄冈中院2005年2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郑智洪先生现被关押于湖北省琴断口监狱。

在给中国政府的答复中,联合国工作组认为,郑先生的上访信很清楚地陈述了他的案子。而中国政府的答复恰恰证实了这个案子的细节。中国政府试图玩弄他们典型的政治指控伎俩。中国政府的一个关键指控是说郑先生“利用父亲在黄冈市外贸局的追悼会来宣扬法轮功,并且攻击政府因修炼法轮功而迫害其父”,“受其煽动性语言的影响,其他法轮功学员被鼓噪起来”。这个指控本身就说明郑先生所做的无非是一场讲话。因为这篇悼词而试图给郑先生定罪是无耻的做秀。对联合国工作组来说,这也在无意中显示了中国政府对言论自由极端的漠视。中国政府的答复并没有解释清楚外贸局,这样一个政府机构,是如何允许郑先生在其父的追悼会上“攻击政府”的。事实是,郑先生当时是被邀请去作悼词的。

中国政府的另一个指控是“郑先生煽动其他法轮功学员跟随殡仪车游行示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这一指控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的起诉的随意性。跟随殡仪车送行居然能够被歪曲成游行示威和干扰社会治安。

第三条指控是在郑先生的住所“发现了200张法轮功传单和44张法轮功CD。”中国政府再一次向联合国工作组无耻地显示了它对出版自由的漠视和践踏。

总之,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工作组充分地显示了它对人权宣言中所保护的基本自由权利的随意破坏。

联合国工作组注意到,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政府承认这些由信息来源所提供的事实:2004年3月11日,在官方举办的他父亲的追悼会上,郑智洪先生在悼词中表达了他作为一个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观点;追悼会之后,郑智洪先生和其他一些人和平的抗议了政府对法轮功采取的态度;郑智洪先生家中有与法轮功有关的小册子和CD。

基于这些原因而拘捕郑智洪先生,侵犯了他自由地用和平方式表达他的信仰和政治观点的权利,也侵犯了他和平示威的权利。

在此之前和在访问中国期间,联合国工作组已经表达了他们就中国政府在对待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方式上的关切。联合国工作组认为中国政府没有任何理由用惩罚的手段来阻止和侵犯法轮功学员的结社,言论和示威的自由。


基于以上所述,联合国工作组提交以下观点:

中国政府剥夺郑智洪先生的自由是任意武断的,而且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18,19,20条。

在提交这些意见的同时,联合国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修正目前的情况,使之与《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准则相符,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执行和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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