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遏炒房 台港澳个人只能购一套住宅自住

发表:2007-02-03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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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房地产炒作,北京市颁布规定指出,在北京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台港澳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但购房前须办理居留状况证明。

另外,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北京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

综合北京媒体今天报导,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近日颁布“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程式的通知”,防止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北京炒房。

此前,中国建设部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报导说,这次北京市公布的实施细则将“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和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统一限定为“一套商品房”。

根据新规定,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可以购买自用商品房,但购买时必须提交相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另外,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出租、出售,或将原自用、自住商品房用于经营活动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 “营业执照”;在北京购买商品房的各国驻中国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须提交中国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这次公布的条款中,严格限制购房的港澳人员须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须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需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个人和华侨还须提交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报导说,“通知”所称商品房范围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对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者,依原规定执行。

据统计,境外资金在北京购房的比例占北京交易额的百分之七左右。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表示,目前,境外机构在北京的主要投资项目为高级酒店、商业、办公大楼及高级服务式公寓,境外个人投资主要集中在高级公寓;由于北京房地产的投资报酬率远高于国外,境外人士的投资目的主要是看好人民币升值和北京的房地产市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央社记者陈妍君北京三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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