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案至今,到了生死关头,在被杀的城管先生已经被追认为烈士的情况下,上面竟然还容许民间讨论,多少显得这案子本身,确实有几分玄妙之处。个人猜测,玄妙可能就在于,民间的讨论已经影响到决策层,因为分歧比较大,上面干脆放开此案的讨论,以期获得更多的民间声音,最终从民间的大讨论的声音中,看能否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如果崔案中被杀死的另一方不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城管人员,事情就不会这么复杂,大不了,崔英杰不过是个过失伤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因为不管怎么看,一个正在兴致勃勃贩卖烤香肠的小贩,即使受到非法侵害,未必就会立即产生杀人的犯罪故意。但现在一方是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被杀者又被立即授予了革命烈士称号;另一方的崔英杰,不仅有个复员军人身份,他的个人品质和过去的行为表现,看来也算良好;这一切和社会长期以来对城管人员执法必要性和执法手段合理性的质疑,对草根阶层生存状况的关注,混在一起,才使崔案走到了承载过多、无从判定的可怕境地。
这件案子走到今天,已经超越了纯粹的法律。现在的问题就是崔的生死,它应该只有两种可能:
1、如果以暴力抗法、故意杀人论,崔必死无疑;
2、如果承认城管的执法行为有不当之处,崔实际上并不存在犯罪故意,只是激情犯罪,属于过失性伤人致死,那么崔就不会死。
城管一方,相信都在推动事件向第一种可能发展,特别是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称号后,这股力量变得更为强大。再说,一直以来城管的强势,其力量其实来自政府的支持,所以,“以后无法管理”,是城管强调严惩崔的最主要理由,只要政府没有纠正目前城管的职能和执法方式的意图,只要政府还有让城市光鲜的想法,这种说词就完全站得住脚,在这种情况下,判定崔属于暴力抗法,故意杀人因而宣布结束崔的生命,并非没有可能。
社会一方,包括崔的律师、网络言论,则倾向于推动案件向第二种可能发展。对目前城市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的质疑,对下层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成了对抗第一种可能的最有利武器。
相对而言,第一种可能的推动者,其说词是坚硬的,符合城市更高层管理者的心理需求,也就是说,城市的最高管理者,应该是倾向于城管一方的,如果认定崔不属于暴力抗法,崔不能得到“严惩”,其实相当于否定了城管工作的正当性,在没有可替代的、新的城市管理方案出台之前,这种否定对整个先行“城管队伍”的打击确实是毁灭性的。因此,除非城市的更高层管理者已经有抛弃现行城管方式的决心,否则就不可能没有顾虑。而主张“刀下留人”的社会一方,尽管呼声高,但提供的说词似乎还不足以打动城管的上级管理者,因为底层的生存权,崔案并不能完全承担,它离管理者意欲把城市整得光鲜亮丽的想法、离城市管理中的复杂现实,实在有点远。
即使如此,两边的力量应该旗鼓相当。崔的生死,我们也只有望天打卦了。保守估计,对崔的判决,决不是北京市中院可以做出的。在最高院声明要“慎用死刑”并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情况下,崔被立即执行的可能,几乎不存在。但是,为了呼应各种社会力量,相信一些政治小花招,会在将来的处理过程中出现。比如,对崔的一审,有可能会是“死刑”,这样既可以对目前的城管们有所交代,有所安抚,同时可以探测和刺激社会和网络一方的进一步反应。如果反应特别强烈,特别是如果高层已经下了纠正目前城管职能和执法方式的决心,就可以在复核阶段,来个对一审的否定,崔的小命也因此得以保全。
这样操作,在崔案中实在太容易。比如一审中,要将崔判死,认定城管属于合理执法,崔是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对照现行法规和全国城管的一贯做法,并不困难。而复核之时,要推翻一审的认定,想来也容易找到依据,因为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本就存在漏洞,而导致崔案发生的执法现场,城管的执法行为并非没有暇疵,无懈可击。
这样是不是亵渎法律,把法律当玩物呢?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说是,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自身有可以把它当玩物的地方,比如说关于城管这个职能机构,其设立和职责的履行,怕就与宪法有违背处,但却多年执行了下来;说不是,是因为在中国特定的现实下,对于此案件,其实难以找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确凿的法律明示,这时候,由政治人物而不是法官来“定调”,只能是中国现实下的无奈之举。
崔案中,一些法律事实固然必须得到尊重,但它发生的现实环境,确实让这样一件本属于普通的刑事案,打上了太深的政治烙印,所以最后如果有令人意外的结果,本也没什么希奇。
我的看法就是:一审可能判死,复核时得到“纠正”,崔保命有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