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艺校等于上妓女培训班?

发表:2007-03-0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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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透露,昆明艺校8名女生被安排至福州做陪酒女,“8个女孩中,3个来自楚雄,2个来自文山,另外3个分别来自红河、思茅和大理。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只有16岁。……她们来到福州后,住在福州市五四路汤边小区。兰兰说,她们住的是1套4室一厅的房子,房租每月1500元。她们8个人住2间,其余2间住的也是跳舞的,不过她们是从社会上招来的成年人了。自称是福建泉州中艺公司老板的是个30来岁安徽人,姓苏名军,外号小飞。刚到的时候,小飞首先找人教了她们1个多月的现代舞。她们所学的现代舞类似于街舞,动作非常夸张、具有很大的挑逗性,她非常不习惯。当时就哭了,打电话回家哭诉,但家里人也鞭长莫及、无可奈何。1月下旬,苏小飞就让她们分成2组,4个人到夜总会,另外4人到迪吧‘上班’。”报道说,这些女孩在‘上班’期间,穿露脐装,吊带裙、超短裙,“表演”时酒客把头伸到舞台上向他们的裙内张望,有的公然掀开他们的裙子取乐,有的客人要求他们出台……。

去年末,“桂林舞蹈学校送22名未成年女生到杭州做陪酒女”一事被曝光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像这样的事情这几年不断发生,被曝光的只是极少数,事实上现在社会上所谓的这类“艺校”几乎沦为校方的赚钱机器,从他们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看,到底是教学生艺术,还是引导她们做“小姐”?

首先,监管方也就是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的行政审批基本上都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少数是经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现在的客观情况是,这些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不监管或者至少是监管不到位乃至缺位。据有些报道,在很多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些所谓的各类学校实际上是“放羊”不管的,有些情况下,监管还演变为“收钱”甚至受贿。

其次,校方与社会上的演出机构或者个人甚至夜总会的妈咪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前途为代价,榨取学生的血汗钱。从报道中看,这些女生大部分还都是未成年人,不但交纳了昂贵的学费,还付出了自己的前程、尊严与健康,这些都服务于校方与娱乐机构的“经济效益”。

第三,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坦率讲,这样的所谓的学校的存在,是社会的悲哀,是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的悲剧。教育是一个实现社会进步的基本手段,然而这些人所实施的这种“邪恶教育”会把学生引向何方?众所周知的一个情况是,现在象昆明、桂林这样的艺校、舞蹈学校在社会上多如牛毛,犹如摆地摊儿了,他们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人所共知,他们“办学”的目的除了疯狂敛财没有别的什么了。事实上这样的社会现象早就受到社会公众的唾弃和谴责,然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这件事情上的熟视无睹、行政不作为无疑是一种渎职行为,也是对纳税人的不尊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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