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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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河南消息:2004年12月5日前往北京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前自焚的徐金翠,遣返当地后遭判刑,关押在河南新乡女子监狱一大队服刑。知情人透过六四天网义工向我们喊冤。
为此,我们调阅了不少材料,采访了有关知情人,一个弱女子被逼无赖,进京自焚的画面呈现在我们眼前。
儿子被撞重伤 交警篡改病历
7岁小孩邢路路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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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日,信阳棉麻公司陈汝洲驾驶的豫S/03409桑塔纳沿63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省道63线22Km+550m处,将走在路旁边的7岁小孩邢路路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等。
其后,信阳市交警队邱继红中队长(已调巡逻队)以邢路路横过马路为由,判同等责任。2002年8月底上午9点至10点,主管交警队的公安局长卢新平派交警彭勇法医罗璋(已退)到医院修改邢路路的病历。据悉,有人证、物证、诊断证明和假病例等。
谁到医院修改了邢路路的病历?
之后,肇事车被放了,肇事人也被放了,车方付款的时候,主管局长卢新平就是不让徐金翠和丈夫上楼与车方见面。
鸣冤 丈夫遭劳教
《行政复议决定书1》驳回吴全力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书2》驳回吴全力复议申请
据悉,在儿子受伤责任和赔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徐金翠和她的丈夫吴全力二人多次找相关部门告状。
2004年,派出所所长贾波带领4名民警前往吴全力家准备抓他,由于没有带任何手续,吴全力认为这是私闯民宅,就扛起一把铁锹与警察玩命,警察发现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就开车跑了。
据悉,吴全力前后被拘留8次,绝食2次,每次都在5天以上。当警察看到人要死了,就开车把他送回去。
2004年,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劳教吴全力的决定。
为此,吴全力开始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吴全力复议申请。
从《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文字:
2002 年9月7日至30日,吴全力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伙同其妻子徐金翠多次到办案民警邱某某家吵闹,并扬言要与邱同归于尽;2003年春节,吴全力给息县公 安局副局长卢某某打电话,扬言要把户的住宅炸掉,要与卢同归于尽,导致卢一家不能正常在家过春节;并于2003年1月30日至4月11日,多次到卢家门口 用同类语言威胁;
2002年10月10日上午,吴全力到办案民警邱某某家门扬言说:“我的事处理不好,小心你全家的性命。”并 威胁要用炸药包将邱家的房子炸掉;2004年 2月4日,吴全力夫妇分别于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4时至6时,将息县县委大门堵住长达6小时,致使县委无法正常办公;2004年2月22日下午,办案 民警在执行吴全力治安拘留时,吴全力将民警张某某的手指咬伤,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劳动教样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对吴全力劳动教养壹年。
天安门 一股大火冲天而起
7岁小孩,无辜受害者
儿子受伤、为丈夫进行的劳教申诉也一年不给任何手续,徐金翠走投无路。
这是,她想起了公安局长卢新平先生的多次提醒:“死个老百姓也算不了什么,有本事你到天安门自焚去。”
在万般无赖之下,为引起社会关注、惊动中央,徐金翠便响应卢新平的号召——到天安门自焚去。
据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徐金翠刑事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官方描述的自焚过程:
2004 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徐金翠带领其母何泽英、公公吴德生及女儿邢梅、儿子邢露共五人到北京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前,用自带的汽油浇在其身上,并用打火机 点燃自焚,被天安门执勤民警发现将火扑灭后送往北京公安医院抢救治疗。事后天安门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息县公安局,息县公安局于2004年12月 25日将被告人徐金翠依法刑事拘留,2005年1月6日被逮捕。
而据知情人描述;当徐金翠用自带的汽油浇在身上点燃自焚时,一股大火冲天而起,周围的警察和天安门部队迅速从警车里拿出平时准备好的灭火器灭掉徐金翠身上的大火。并用铁板把一家5口围在里面摄像。
其中一个警察骂道:他妈的,当地太黑了,把老百姓逼得自焚。
徐金翠狱中申诉
徐金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决书1 |
徐金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决书2 |
2005年4月8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以徐金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徐金翠的申诉,我们可以了解到河南省息县当局是怎样改变事件真相,掩盖徐金翠前往天安门自焚的真实原因。徐金翠认为:
县政府指派信访局长和公安局把她强行押回关押,这里面本身存在着政府干预、打击报复之利害关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而公检法乃下属机构,何况被申诉人又是公安局副局长。
因此,息县公检法无权介入,理应回避。
徐金翠还认为:自己到天安门自焚,是因其儿子被轧伤后没得到合理解决的因果关系,而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把自己自焚时间从12月25日修改为12月5日,将申诉人的材料证据置之不理,不究其自焚原因,庭审不让发言。这本身就说明有关方面做贼心虚,试图掩盖真相。
和谐社会的样板
徐金翠正在河南新乡女子监狱一大队服刑
据悉:在送往河南新乡女子监狱的途中,卢新平派来的警察还威胁徐金翠说,再告让你家破人亡。
目前,徐金翠正在河南新乡女子监狱一大队服刑,即使她有伤,依然被逼迫劳动,还受到威胁不准申诉。
儿子由于被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治愈后体质受到严重影响。
徐金翠的丈夫吴全力农忙在家务农,农闲则在亲戚朋友资助下进京告状。
显然,徐金翠一家比样板戏中的杨白劳更冤、更惨。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律师指出: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当组织双方调解,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时候,交警部门应当让受害方到法院起诉,而不能越俎代庖地一手操办,可以说,该案引起其后发生系列案件,当地交警、政府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考虑到徐金翠全家现实情况,重新调查该案并做出公正处理,或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予以考虑;同时,我们也希望权力部门以此为鉴,不再犯超越自身权力、最终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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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弱女子狱中的血泪申诉,天怒人怨!
申诉人:徐金翠、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69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901031321。现关押河南新乡女子监狱一大队。
申诉代理人:吴全力、身份证名邢望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410321197103241953。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郊乡洪庄村黄楼村民组,同申诉人为夫妻。
被申诉人:息县交警队主管局长卢新平渎职犯罪、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法人代表邸世忠。被申诉人:息县检察院检察员牛世友包庇犯罪。法人代表:曾厚强。被申诉人:息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和永辉枉法裁判。法人代表:王修贵。
申诉人因不服息县公安局侦察,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息县人民法院(2005)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
请求事项:依法抗诉、撤消(2005)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无罪放人,依法赔偿申诉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实和理由:二00二年七月二日,信阳棉麻公司陈汝洲驾驶的豫S/03409桑塔纳沿63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省道63线22Km+550m处,将走在路旁边申诉人7岁的儿子邢路路撞成肝破裂,右腿骨折等。被申诉人交警队主管局长卢新平渎职犯罪,以权谋私,上访打击报复。
一、指使手下邱继红中队长(已调巡逻队)把申诉人的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以横过马路来造假陷害,判同等责任,有人证医院诊断证明,撞伤照片。
二、2002年8月底上午9点至10点卢新平派交警彭勇法医罗璋(已退)到医院篡改申诉人孩子的病历。有人证、物证、诊断证明和假病例,可作笔迹鉴定。
三、调解车放了,人放了,车方付款卢新平不让上楼和车方见面,变相抢劫。最后在和车方达成不可见人的协议来欺上瞒下。
四、 上访打击报复:多次打骂申诉人和其亲属,并非法拘留申诉人二次,申诉代理人8 次,有时无手续,劳教申诉代理人一年不给任何手续。卢新平曾多次威胁申诉人徐金翠说“死个老百姓也算不了什么,有本事你到天安门自焚去。”在送往河南新乡 女子监狱的途中,卢新平派来的警察还威胁说,再告让你家破人亡。面对以上事实,草木皆悲,国人震惊,申诉人无数次的跑遍所有相关部门,怎耐卢新平神通广 大,掌握着法律的天平。面对这种邪恶势力,申诉人悲痛欲绝,为了这个被息县公安局培养起来的“冤屈之家”冤情所逼,在卢新平的指引下被迫与2004年12 月25日在天安门“自焚”。其目的是引起社会关注、惊动中央、维护法律尊严、惩治渎职犯罪。无奈中的维权和被申诉人卢新平因果关系中的严重后果,何罪之 有?
面对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份子,保障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申诉人天安门“自焚”其目的是维权,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应视为立功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 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诉人天安门“自焚”是县政府指派信访局长和公安局强行押回去关押的,这 里面本身存在着政府干预、打击报复之利害关系(有证人)。公检法乃下属机构,何况被申诉人又是公安局副局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此息县公检法无权介入,理应回避。宪法有哪一个规定申诉人被罪犯逼的“自焚”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被申诉人卢新 平凌驾于法律之上作威作福,祸国殃民却高枕无忧,这就是合法公民吗?申诉人天安门“自焚”是因其儿子被轧伤后被申诉人卢新平渎职犯罪、打击报覆没得到完全 赔偿之因果关系,到天安门“自焚”是有前因辩解与扰乱公共秩序事实证据不符的,且能提供大量证据,而公检法把“自焚”时间12月25日改为12月5日,将 申诉人的材料证据置之不理,不究其自焚原因,庭审不让发言,称事后天安门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息县公安局,请出示相关手续是移送人还是移送息县公安局打击报 复,申诉人可合并申请刑事抗诉,判决书称申诉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申诉人认为此判决是胡说八道,因为申诉人一直处在威逼恐吓造假陷害等折 磨之中!
综上所述:申诉人天安门“自焚”,被申诉人卢新中犯罪在先,申诉人徐金翠冤情所逼“自焚”在后,且息县公检法造假陷害越权办案、枉 法裁判,实属打击报复。申诉人强烈不服,狱中整天以泪洗面,申请刑事抗诉将此案移送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盼青天早日出现!将被申诉人依法严惩!来撤 消(2005)息刑初字第16号之非法审判!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申诉人 徐金翠
200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