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4-02 23:29:14作者:吕耿松
3月27日(农历二〇〇七年二月初九)下午,举世瞩目的浙江民主党人池建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尘埃落定,池建伟被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池案辩护律师李建强先生愤怒指出:“他们(法院)不讲道理,不讲法律,完全是瞎判,而且公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和理由都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量 刑缺乏法律依据。”李律师表示:“法律信仰已彻底崩溃,公正司法和人权保护正在成为一个被嘲讽的对象!作为一个视法律信仰为最高价值的知识份子,今天听到 法庭判决时感到欲哭无泪。”在场的中国民主党人和维权人士及池建伟的亲友也无不义愤填膺。自法轮功和中国民主党这两大民间力量诞生以来,中共当局为了镇压 异己,对中国民主党人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判刑,对法轮功成员则以“邪教”定罪判刑,而把中国民主党案和法轮功案连在一起 判,池建伟案是第一例。由于这一案件涉及到中国最大的两股民间力量,使中共当局乱了方寸,胡乱定罪,所以这是一场没有法律的审判。本来,当局为了淡化这个 案件的政治色彩,把它交给一个区法院审理,并把案件降格为普通刑事案件。如果这事处理得当,将池建伟无罪释放,并由此为法轮功冤案评反,无疑会化解中国民 主党和法轮功对中共的的仇视和怨恨。但是,愚不可及的中共独裁政权放弃了这一化干戈为玉帛的机会,从而把自己推向悬崖。
中共人大每年都要炫耀自己在一年内制订了多少多少法律,但这些法律都被当权者糟蹋成为一张废纸。想一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三个代表”和“四项 基本原则”外,有哪一条被当权者遵守?所谓的“人民代表”有哪一个是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中国的司法机关,有哪一家在按照法律办事?中国的行政机关,有哪 一个是在依法行政?这些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早已经举世公认,无须赘述。现在来看看池建伟案件,它自始至终都是一场没有法律的审判,它的目的非常明确:镇 压中国民主党和法轮功。
池建伟是去年10月19日参与朱虞夫的维权被当局抓捕的,当局抓捕他的目的是为了震慑朱虞夫先生和浙江的中国民主党人,因为法轮功学员奚蜀娟早在两个多月 前就被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关押起来了,也早就“交待”了池建伟帮法轮功散发光盘的事。这件事杭州市公安局和上城区公安分局也早就了如指掌,但它们一直没有 抓池建伟,因为它们知道这件事并没有什么了不起,池建伟构不成犯罪。朱虞夫1999年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7年徒刑,在监狱里受尽折磨,出狱要 求工作却被原单位领导羞辱,他的悽惨遭遇早已得到杭州市民的同情,并通过网络传播得到了全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同情。由于朱虞夫是中国民主党的创始人,他的崇 高威望加上他的悲情维权,他的个人维权活动连续几天得到成百上千的市民的支持,当局深知哀兵必胜的道理,如果再让朱虞夫继续维权,那么遍布杭城的干柴就会 燃起熊熊大火。当局慑于朱虞夫的威望,知道再抓朱虞夫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他们利用了朱虞夫的弱点——他不愿朋友因他而作出牺牲——以达到釜底抽薪的目的, 因此他们抓了最活跃的池建伟先生。由此可见,当局抓池建伟完全是为了阻止、震慑民众的维权活动,是一种政治需要,而不是池建伟触犯了刑律,他们抓池建伟完 全没法律根据。在抓池建伟的过程中,七八个便衣涌进池家,既不穿制服,也不出示证件,更不出示法律文书,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将池建伟抓走了——这无异于绑 架。
在共产党的司法机关里,人只要被抓进去,就一定要定你的罪,判你的刑,无罪释放的案例极为罕见。特别是政治案子,百分之一百都是要定罪的。当局为了给池建 伟罗织罪名,可谓费尽心机。但是尽管他们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拿不到象样的证据,以致2月27日开庭那天,公诉人在法庭上出尽了洋相。不仅证据缺乏,而 所定的罪名也是假的,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能认定池建伟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下面我们再来回忆一下那天庭审的情况。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所谓的证人证言及所谓鉴定,但没有出示物证,即池建伟被指控散发的光盘。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物证,并当众播 放,以确认光盘内容是否宣扬“邪教”。公诉人拿不出物证,更不用说当场播放,只好支支吾吾地说光盘在上城区公安分局,并说不需要播放,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 中心已经经过鉴定。辩护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音像资料应该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出具一份所谓的“认定书”代替 鉴定结论,是严重违反程序要求的。审判长担心公诉人再出丑,立即打断律师的发言,叫律师下午2点到法庭来看。根据证据学理论,证据只有当庭出示并经过质 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上不出示证据,更无法质证,而是庭审结束后三个半小时才到法庭去“看”,这样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庭本应委托有资质 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却违法使用这样的非法文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说明法庭眼里哪里还有法律?实际上池建伟定什么罪,判几年刑,中共的政法委员会早就决 定,所以公诉人能够大胆到不宵于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这样的审判,在一个法治国家可能吗?
池建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来定罪的,即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该案的实体部分。按照这条法律的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 了传播具有邪教内容的光盘一百张才可以定罪。这个要求是很严格的:首先是每张光盘的内容都必须是宣传邪教的;其次是每张光盘都是能够播放出来的,也就是能 够达到传播效果的;再次数量必须在一百张以上(含一百张)。池建伟在法庭陈述中,多次阐明其散发的光盘中,宣传法轮功内容的不到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 上是关于政治、历史和文学方面的。但公诉人狡辩说,池案中已缴获的57张光盘,经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都是宣传法轮功的,甚至把“六四真相”也说成 是宣传法轮功的。笔者并不否认拿到过10张光盘,但这10 张光盘,除一张赵昕制作的《无声的中国》外,其余都放不出来。这些光盘的名称,有张良的《六四真相》、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井》、历史学家辛灏年的《谁是 新中国》及北宋时期的《梅花诗》等,在我手中,至少有5张与法轮功毫无关系,而且有9张是放不出来的。再根据王东海、沈利虎等所讲的情况(基本和我相 同),可以断定公诉人说的池案中已缴获的57张光盘经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都是宣传法轮功的完全是假话。如果按公诉人的推定每套光盘内容相同的话, 那么这57张光盘起码有28张不是宣传法轮功的,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来的。退一步说,即使这57张光盘奇迹般地被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为宣传法轮功 内容,而且全部都放得出来,那么其余被所谓的证人抛弃掉的50张光盘没有经过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如何确定它们是反映法轮功内容的呢?又如何确定 全部都是好的光盘呢?那只有按公诉人办法来“推断”。事实证明,“推断”只能推断出所有117张光盘起码有一半与法轮功无关,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来的。一 个堂堂的检察院,搜集证据靠“推断”,这是非常可悲的。把严肃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学等学术专著说成是“宣传邪教”,如此张冠李戴,连常识都不顾,这只 能说明池案的审判是一种文革式的政治审判,而不是司法审判。
前面的论述前提是池建伟“利用”或服务于某个邪教组织,也就是说,池建伟为之散布的光盘确实是某个邪教组织的宣传品,那么,按照这些光盘的数量、质量和内 容,池建伟也不构成犯罪。但事实是这样的前提也不存在,因为池建伟为之散布光盘的法轮功是个合法的民间团体,世界上没的哪一个国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即使是按照共产党的意志制定的中国现有法律,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或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相反,中国公安部2005年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 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明显排除了法轮功是邪教。公安部的这个文件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 为止,国家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 种邪教组织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教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8、被立王;9、统一教;10、三班仆人 派;11、灵仙真佛宗;12、天父的儿女;13、达米宣教会;14、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14 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法轮功不是邪教,充其量只是一个民政部认定的“非法组织”,而“非法组织”在中国多如牛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全文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 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法律可以细化为十多条罪名:组织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罪、组织会道门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组织邪教组 织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破坏国家行政法 规实施罪以及第二百三十六的强奸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从这条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制定该法条的背景并不存在法轮功问题(如果有法轮功背景,在条文中 肯定要加上“利用气功组织”这样一条),条文中的所谓“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呼喊派、门徒会、主神教、全范围教会、灵灵教等一些地下宗教组织,这些宗教组 织都不是气功团体,可见当时气功团体并没有被认同为宗教组织,更不用说是邪教组织。世界上任何国家认定邪教组织,都没有“冒用气功”这样一条。这样的标 准,中国在1999年以前也是不采用的。1999年“4.22事件”后,江泽民气急败坏地说法轮功是邪教 ,随后《人民日报》也发表了一篇社论说法轮功邪教,接着全各地的气功团体都有了邪教的嫌疑。1999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 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该文件提出了“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这样一个概念,但没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说:“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 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项司法解释也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仍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相反,公安部在2005年确定的14 种邪教组织中,明确把江轮功排除在外。为什么江泽民、肖扬等人大叫大嚷说法轮功是邪教,而人大常委会、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却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呢?主要原 因有三个:一是法轮功在全世界分布很广,没有一个国家认为它是邪教,中国既然自称要和世界接轨,就不能不考虑这个“轨”怎么接;二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把 气功团体定为邪教的,中国的立法标准也不能偏离太远,尽管人大的决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都有“冒用气功”的说法,但那只是江泽民的私货,况且法轮功是一个实 实在在的气功团体,而非“冒用”;三是几年下来,中国人民已从实践中认识到法轮功是一个讲真善忍的民间团体,而不是中共媒体所说的邪教。这样的认识即便在 中共的官员中也存在,那些有良知的立法工作者也不会不顾事实昧着良心将法轮功定为邪教。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是邪教,但八年来中共当局却一直将它当邪教镇压,使法轮功成为中国最大的一个冤民群体。法轮功不是邪教,其实连江泽民也心知肚明,然而 为了所谓的“稳定”,也就是共产党的独裁统治,它“将错就错”,一直把法轮功作为邪教来打压,将冤案进行到底。所以,不仅池建伟案件是一场没有法律的审 判,而且所有的法轮功案件都是没法律的审判。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为了给池建伟定罪寻找法律依据,自行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并说:“法轮功属于邪教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毋庸置疑”。好一个“司法实 践中早已毋庸置疑”!原来中国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实践”。所谓的司法实践,就是中共政法委指挥下的践踏法律。在任何国家,违背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 不但可以置疑,而且必须纠正。中国法院“毋庸置疑”的说法无疑是一种践踏法律的司法专横。
中国前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说:“法庭要执行共产党的决定”,这就是说,共产党操纵法院的一切,在中国没有一个法庭、没有一家法院敢不执行政府和共产党的决 定。著名加拿大律师安世立(Clive Ansley)在上海执业14年,经手300多起的涉外案件,几乎没有胜诉过,可怜的几起胜诉案也没有一例获得执行。他指出,中国没有司法独立与公正,中 国的法院根本不能称其为法院。
中共人大每年都要炫耀自己在一年内制订了多少多少法律,但这些法律都被当权者糟蹋成为一张废纸。想一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三个代表”和“四项 基本原则”外,有哪一条被当权者遵守?所谓的“人民代表”有哪一个是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中国的司法机关,有哪一家在按照法律办事?中国的行政机关,有哪 一个是在依法行政?这些大的、原则性的问题,早已经举世公认,无须赘述。现在来看看池建伟案件,它自始至终都是一场没有法律的审判,它的目的非常明确:镇 压中国民主党和法轮功。
池建伟是去年10月19日参与朱虞夫的维权被当局抓捕的,当局抓捕他的目的是为了震慑朱虞夫先生和浙江的中国民主党人,因为法轮功学员奚蜀娟早在两个多月 前就被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关押起来了,也早就“交待”了池建伟帮法轮功散发光盘的事。这件事杭州市公安局和上城区公安分局也早就了如指掌,但它们一直没有 抓池建伟,因为它们知道这件事并没有什么了不起,池建伟构不成犯罪。朱虞夫1999年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7年徒刑,在监狱里受尽折磨,出狱要 求工作却被原单位领导羞辱,他的悽惨遭遇早已得到杭州市民的同情,并通过网络传播得到了全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同情。由于朱虞夫是中国民主党的创始人,他的崇 高威望加上他的悲情维权,他的个人维权活动连续几天得到成百上千的市民的支持,当局深知哀兵必胜的道理,如果再让朱虞夫继续维权,那么遍布杭城的干柴就会 燃起熊熊大火。当局慑于朱虞夫的威望,知道再抓朱虞夫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他们利用了朱虞夫的弱点——他不愿朋友因他而作出牺牲——以达到釜底抽薪的目的, 因此他们抓了最活跃的池建伟先生。由此可见,当局抓池建伟完全是为了阻止、震慑民众的维权活动,是一种政治需要,而不是池建伟触犯了刑律,他们抓池建伟完 全没法律根据。在抓池建伟的过程中,七八个便衣涌进池家,既不穿制服,也不出示证件,更不出示法律文书,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将池建伟抓走了——这无异于绑 架。
在共产党的司法机关里,人只要被抓进去,就一定要定你的罪,判你的刑,无罪释放的案例极为罕见。特别是政治案子,百分之一百都是要定罪的。当局为了给池建 伟罗织罪名,可谓费尽心机。但是尽管他们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拿不到象样的证据,以致2月27日开庭那天,公诉人在法庭上出尽了洋相。不仅证据缺乏,而 所定的罪名也是假的,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能认定池建伟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下面我们再来回忆一下那天庭审的情况。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所谓的证人证言及所谓鉴定,但没有出示物证,即池建伟被指控散发的光盘。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物证,并当众播 放,以确认光盘内容是否宣扬“邪教”。公诉人拿不出物证,更不用说当场播放,只好支支吾吾地说光盘在上城区公安分局,并说不需要播放,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 中心已经经过鉴定。辩护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音像资料应该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出具一份所谓的“认定书”代替 鉴定结论,是严重违反程序要求的。审判长担心公诉人再出丑,立即打断律师的发言,叫律师下午2点到法庭来看。根据证据学理论,证据只有当庭出示并经过质 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上不出示证据,更无法质证,而是庭审结束后三个半小时才到法庭去“看”,这样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庭本应委托有资质 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却违法使用这样的非法文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说明法庭眼里哪里还有法律?实际上池建伟定什么罪,判几年刑,中共的政法委员会早就决 定,所以公诉人能够大胆到不宵于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这样的审判,在一个法治国家可能吗?
池建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来定罪的,即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该案的实体部分。按照这条法律的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 了传播具有邪教内容的光盘一百张才可以定罪。这个要求是很严格的:首先是每张光盘的内容都必须是宣传邪教的;其次是每张光盘都是能够播放出来的,也就是能 够达到传播效果的;再次数量必须在一百张以上(含一百张)。池建伟在法庭陈述中,多次阐明其散发的光盘中,宣传法轮功内容的不到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 上是关于政治、历史和文学方面的。但公诉人狡辩说,池案中已缴获的57张光盘,经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都是宣传法轮功的,甚至把“六四真相”也说成 是宣传法轮功的。笔者并不否认拿到过10张光盘,但这10 张光盘,除一张赵昕制作的《无声的中国》外,其余都放不出来。这些光盘的名称,有张良的《六四真相》、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井》、历史学家辛灏年的《谁是 新中国》及北宋时期的《梅花诗》等,在我手中,至少有5张与法轮功毫无关系,而且有9张是放不出来的。再根据王东海、沈利虎等所讲的情况(基本和我相 同),可以断定公诉人说的池案中已缴获的57张光盘经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都是宣传法轮功的完全是假话。如果按公诉人的推定每套光盘内容相同的话, 那么这57张光盘起码有28张不是宣传法轮功的,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来的。退一步说,即使这57张光盘奇迹般地被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为宣传法轮功 内容,而且全部都放得出来,那么其余被所谓的证人抛弃掉的50张光盘没有经过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鉴定,如何确定它们是反映法轮功内容的呢?又如何确定 全部都是好的光盘呢?那只有按公诉人办法来“推断”。事实证明,“推断”只能推断出所有117张光盘起码有一半与法轮功无关,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来的。一 个堂堂的检察院,搜集证据靠“推断”,这是非常可悲的。把严肃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学等学术专著说成是“宣传邪教”,如此张冠李戴,连常识都不顾,这只 能说明池案的审判是一种文革式的政治审判,而不是司法审判。
前面的论述前提是池建伟“利用”或服务于某个邪教组织,也就是说,池建伟为之散布的光盘确实是某个邪教组织的宣传品,那么,按照这些光盘的数量、质量和内 容,池建伟也不构成犯罪。但事实是这样的前提也不存在,因为池建伟为之散布光盘的法轮功是个合法的民间团体,世界上没的哪一个国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即使是按照共产党的意志制定的中国现有法律,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或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相反,中国公安部2005年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 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明显排除了法轮功是邪教。公安部的这个文件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 为止,国家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 种邪教组织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教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8、被立王;9、统一教;10、三班仆人 派;11、灵仙真佛宗;12、天父的儿女;13、达米宣教会;14、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14 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法轮功不是邪教,充其量只是一个民政部认定的“非法组织”,而“非法组织”在中国多如牛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全文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 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法律可以细化为十多条罪名:组织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罪、组织会道门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组织邪教组 织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行政法规实施罪、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破坏国家行政法 规实施罪以及第二百三十六的强奸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从这条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制定该法条的背景并不存在法轮功问题(如果有法轮功背景,在条文中 肯定要加上“利用气功组织”这样一条),条文中的所谓“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呼喊派、门徒会、主神教、全范围教会、灵灵教等一些地下宗教组织,这些宗教组 织都不是气功团体,可见当时气功团体并没有被认同为宗教组织,更不用说是邪教组织。世界上任何国家认定邪教组织,都没有“冒用气功”这样一条。这样的标 准,中国在1999年以前也是不采用的。1999年“4.22事件”后,江泽民气急败坏地说法轮功是邪教 ,随后《人民日报》也发表了一篇社论说法轮功邪教,接着全各地的气功团体都有了邪教的嫌疑。1999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 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该文件提出了“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这样一个概念,但没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说:“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 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项司法解释也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仍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相反,公安部在2005年确定的14 种邪教组织中,明确把江轮功排除在外。为什么江泽民、肖扬等人大叫大嚷说法轮功是邪教,而人大常委会、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却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呢?主要原 因有三个:一是法轮功在全世界分布很广,没有一个国家认为它是邪教,中国既然自称要和世界接轨,就不能不考虑这个“轨”怎么接;二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把 气功团体定为邪教的,中国的立法标准也不能偏离太远,尽管人大的决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都有“冒用气功”的说法,但那只是江泽民的私货,况且法轮功是一个实 实在在的气功团体,而非“冒用”;三是几年下来,中国人民已从实践中认识到法轮功是一个讲真善忍的民间团体,而不是中共媒体所说的邪教。这样的认识即便在 中共的官员中也存在,那些有良知的立法工作者也不会不顾事实昧着良心将法轮功定为邪教。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是邪教,但八年来中共当局却一直将它当邪教镇压,使法轮功成为中国最大的一个冤民群体。法轮功不是邪教,其实连江泽民也心知肚明,然而 为了所谓的“稳定”,也就是共产党的独裁统治,它“将错就错”,一直把法轮功作为邪教来打压,将冤案进行到底。所以,不仅池建伟案件是一场没有法律的审 判,而且所有的法轮功案件都是没法律的审判。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为了给池建伟定罪寻找法律依据,自行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并说:“法轮功属于邪教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毋庸置疑”。好一个“司法实 践中早已毋庸置疑”!原来中国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实践”。所谓的司法实践,就是中共政法委指挥下的践踏法律。在任何国家,违背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 不但可以置疑,而且必须纠正。中国法院“毋庸置疑”的说法无疑是一种践踏法律的司法专横。
中国前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说:“法庭要执行共产党的决定”,这就是说,共产党操纵法院的一切,在中国没有一个法庭、没有一家法院敢不执行政府和共产党的决 定。著名加拿大律师安世立(Clive Ansley)在上海执业14年,经手300多起的涉外案件,几乎没有胜诉过,可怜的几起胜诉案也没有一例获得执行。他指出,中国没有司法独立与公正,中 国的法院根本不能称其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