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没引起特别关注的新闻

发表:2007-07-2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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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提倡媒体报道"贫困生"?

 读了一条新闻,心里就火起,就想骂人。

国家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提倡媒体报道"贫困生呼吁社会捐助"。

他说,相信这样的事是真的,可能有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都不以为怪,关键是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媒体,要以宣传主流、宣传国家政策为己任。

这是7月3日中国新闻社的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对这些新闻发言人作过多次培训,不知道是怎么培训的,今天还会公开说这样的"混"话。

对于贫困生上不起大学的媒体报道,教育部发言人曾咬牙切齿地训斥媒体是无知,其实,"无知"的才是这些新闻发言人,他们早该下台了。

"混话混说"

贫困生上不起大学是不是事实?既然是客观存在,为什么不能报道?

贫困生需不需要社会捐助?既然学校和教育部没有解决他们的困难,为什么就不能助学呼吁而引起社会关注?

媒体能报道什么,该报道什么,不是你新闻发言人该指手划脚的。有没有新闻价值,用通俗的话说,需要事实、及时、受众想知道,还需要有点意义。

"贫困生呼吁社会捐助"可谓全都兼备,媒体无视贫困生的吁请,那才是不应该的缺席,丧失了新闻良知。

王旭明可以对几百个贫困生上不起大学"不以为怪",但媒体是断断不能"不以为怪"的。

这名王姓发言人对媒体报道贫困生已经不止一次表示不满,说透了,这类报道有损于教育部门解决贫困生读书的"政绩"。

如果认同了王姓发言人的理念,那么信访部门可以说,我们信访工作已经作出很大努力,不提倡媒体再报道重庆拆迁钉子户事件;环保部门可以说:我们环保事业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不提倡报道厦门化工厂、太湖蓝藻事件;卫生部门可以说:我们在医疗保健方面已经花了最大力气,不提倡报道看一次感冒花了几万元人民币事件……

国家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部门都如此"引导舆论",媒体还能干什么?

突发事件报道

一则新闻似乎没有引起境外媒体的特别关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并删除了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内容。

中国大陆媒体人员对此可以说是"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毕竟他们在忐忑不安中整整等待了一年。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说: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45条还说: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还记得,当时这一消息经新华社播发后,旋即引发轩然大波,法学界、新闻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一些界别对此强烈不满。

上述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的表述,确实含混不清,是什么"规定",谁做出的"规定","规定"的理由何在,这样的"规定",很容易成为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政府谎报瞒报作出舆论监督。

新闻权来源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在中国,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不是太少,而是落实不够,限制已经够多了。

媒体的这一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受限制,必须慎重视之。应对法草案的这些"规定",更令原本已经权力过大的政府,拥有更大的权力。

新闻自由是社会稳定转型的积极因素,媒体是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关键因素。

在中国大陆总是有一股力量,以所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借口,压制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介入。

要求"报喜不报忧",是对新闻本质最大的误解,是加在媒体记者身上最沉重的枷锁,对受众负责是媒体的职业准则。


媒体拥有了这份权利所带来的是尊严,拥有职业自律的人,才能珍惜这份尊严,只有珍惜这一尊严,才能谈及更多权利。

在庆幸拥有这份权利的同时,媒体界也不能不反思,自己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自律意识。

有突发记者在矿难现场,拿了矿老板的掩口费迅即离开;有娱乐记者不顾事实真相如何,仅以爆炸性为选择新闻的标准。

有了权利,意味着更高的职业操守,这话不能不说。

文章有删减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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