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9-17 11:47:07作者:张一
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成贪官的一道免死金牌。近年,随着高官职务犯罪涉及来源不明的财产的金额不断攀升,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和量刑已成为反腐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
据人民网报道,近年被法办的贪官经常患“选择性失忆”,“谁没送过钱我知道,谁送过钱倒记不清了”。最后举证无门,这些巨额来源不明的钱被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罪。
根据中国法律,1997年《刑法》中加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近年来,这一罪名却屡受学界诘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0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首次提出了“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的议案。
近年,高官职务犯罪涉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金额不断攀升。《检察日报》有数据称,从2003年至2006年,检察机关查处的领导阶层犯罪中,有29人属省部级干部,其中多人都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有四百多万(人民币,下同),到这两年职务犯罪的高官涉及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动辄上千万。
如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被判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与家人等共同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1434.4001万元,另有176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子,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 多万元,其中受贿仅200多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达1800多万元。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湖南省“三湘女巨贪”蒋艳萍,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下马高官都存在上千万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这些贪官有一个共同点是,受贿数额远不及来源不明的财产的数额,如果不是与受贿罪数罪并罚,而“来源不明的财产”的量刑对罪犯整体量刑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已经成为反腐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
《中国青年报》9月11日有文章指出,法律界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制于两个问题,一是该不该“疑罪从有”,二是能不能“举证倒置”。文章称,如果法律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等,才是疑罪从有。但事实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有罪,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谈不上从有还是从无。如果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归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符合中国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另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量刑过轻,应该使“说不清来源”的惩罚比“说得清来源”的惩罚更重。
文章还指出,如果要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为贪污罪、受贿罪,司法机构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举证,而事实上可操作性往往不理想。如果把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本身定为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不需要检察机关举证,反而要被告来自证清白。这样减轻了司法机关举证的难度,被告如果可以提供足够证据自然可以清者自清,而且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
近年中国一直在反腐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但一遇到实质性的问题,改革就会踟蹰不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必将威慑到不少贪官的乌纱乃至性命,因此不难想象该法的完善或修改仍需要法律人更大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
据人民网报道,近年被法办的贪官经常患“选择性失忆”,“谁没送过钱我知道,谁送过钱倒记不清了”。最后举证无门,这些巨额来源不明的钱被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罪。
根据中国法律,1997年《刑法》中加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近年来,这一罪名却屡受学界诘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0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首次提出了“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的议案。
近年,高官职务犯罪涉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金额不断攀升。《检察日报》有数据称,从2003年至2006年,检察机关查处的领导阶层犯罪中,有29人属省部级干部,其中多人都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有四百多万(人民币,下同),到这两年职务犯罪的高官涉及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动辄上千万。
如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被判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与家人等共同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1434.4001万元,另有176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子,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 多万元,其中受贿仅200多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达1800多万元。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湖南省“三湘女巨贪”蒋艳萍,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下马高官都存在上千万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这些贪官有一个共同点是,受贿数额远不及来源不明的财产的数额,如果不是与受贿罪数罪并罚,而“来源不明的财产”的量刑对罪犯整体量刑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已经成为反腐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
《中国青年报》9月11日有文章指出,法律界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制于两个问题,一是该不该“疑罪从有”,二是能不能“举证倒置”。文章称,如果法律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等,才是疑罪从有。但事实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有罪,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谈不上从有还是从无。如果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归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符合中国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另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量刑过轻,应该使“说不清来源”的惩罚比“说得清来源”的惩罚更重。
文章还指出,如果要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为贪污罪、受贿罪,司法机构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举证,而事实上可操作性往往不理想。如果把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本身定为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不需要检察机关举证,反而要被告来自证清白。这样减轻了司法机关举证的难度,被告如果可以提供足够证据自然可以清者自清,而且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
近年中国一直在反腐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但一遇到实质性的问题,改革就会踟蹰不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必将威慑到不少贪官的乌纱乃至性命,因此不难想象该法的完善或修改仍需要法律人更大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