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11-30 14:23:53作者:
西班牙宪法法院日前正式接受法轮功学员起诉前中共领导人迫害法轮功的案件,其中包括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和迫害法轮功专职部门“610”头目罗干。
据明慧网报导,西班牙法院接受所有受害者提供 的资料,二号庭所有法官一致决定:西班牙司法必须调查这个在2003年10月15日由受害者提交的、关于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种族灭绝罪行的案件,并宣布江泽民和罗干必须接受西班牙法院对其群体灭绝罪、酷刑和反人类罪的调查。
2003 年10月15日,15名法轮功学员向西班牙法庭递交了一份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以及“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的控诉,起诉他们对上百万法轮功学员迫害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据悉,“610办公室”是类似于纳粹“盖世太保” 的特务恐怖机构,其职能、权力超越中国宪法之上,直接受命于中共首脑,是一个专门策划、部署和指挥对法轮功学员的实施迫害的机构。
法轮功是一个基于“真、善、忍”原则、有益于身心的传统修炼法门,由其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向世人公开传出。由于法轮功对身体健康和心灵道德的提升的显著效果,短短7年间,有将近一亿人走入修炼行列。当时任中共党魁的江泽民出于极端妒忌和对害怕失去权力的恐惧,于1999年7月开始,利用其中共首脑地位及其对中国所有权力的直接控制,以非法方式下令对法轮功学员开始大规模全面镇压,其提出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政策。“610”系统具体实施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迫害。迄今为止,已有三千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得以证实、上百万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逮捕、关押在集中营,并遭受酷刑折磨。
2003年,西班牙国家法院和高级法院对这15名法轮功学员递交的诉状以受害者中没有西班牙籍为由驳回。于是,受害者代表律师向西班牙宪法职能最高的法院——宪法法院提出这一迫害案件不只波及一个国家或几名受害者,而是波及到世界所有国家。代表律师认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审判和拒绝种族灭绝,即使受害者中没有本国公民,这就是“国际司法权”。
法轮功学员的律师卡洛斯先生说:“国际司法权必须被绝对承认,而不能被经济利益和国家双边关系所限制,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如此严重的罪行。”
宪法法院的职能是以直接方式审判如种族灭绝或酷刑案件,并有权做出判决。对于该诉讼案,西班牙宪法法院也认为:“受害者国籍的标准不能成为限制国际司法权打击犯有群体灭绝或国际人权罪行的借口。”
西班牙宪法法院并特别强调:“中国没有签署国际宪法通过的罗马条约的这一事实,也无疑明确的说明了必须由其它国家司法程序的介入才能停止这场群体灭绝,因为在中国国内是没有可能对如此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进行调查的。”
卡洛斯律师表示:过去的几年里,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几次以外交豁免权而逃脱其它国家对其司法调查。但这些在西班牙不能成为理由,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高官可以随意犯下谋杀、酷刑或利用权力恐吓公民的罪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总统拥有杀害和折磨公民的权力。不论是谁犯下这样的罪行,都绝对逃脱不了西班牙司法的审判。
卡洛斯律师说:“没有任何一条罪行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江、罗及所有参与这场种族灭绝罪行的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正义正在以越来越快的脚步接近他们。”
据悉,江泽民、罗干两名被告将会成为西班牙司法的重要调查目标。检察官将会按照命令依次调查他们的罪行,并尽力使这两个罪行责任人接受西班牙司法的惩罚;同时依循国际引渡条例,使这些被告只要离开中国去其它国家旅行,便可以启动相关的引渡程序,逮捕罪行责任人并引渡到西班牙,直到坐在西班牙法庭被告席上接受西班牙司法调查和审判。
据明慧网报导,西班牙法院接受所有受害者提供 的资料,二号庭所有法官一致决定:西班牙司法必须调查这个在2003年10月15日由受害者提交的、关于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种族灭绝罪行的案件,并宣布江泽民和罗干必须接受西班牙法院对其群体灭绝罪、酷刑和反人类罪的调查。
2003 年10月15日,15名法轮功学员向西班牙法庭递交了一份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以及“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的控诉,起诉他们对上百万法轮功学员迫害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据悉,“610办公室”是类似于纳粹“盖世太保” 的特务恐怖机构,其职能、权力超越中国宪法之上,直接受命于中共首脑,是一个专门策划、部署和指挥对法轮功学员的实施迫害的机构。
法轮功是一个基于“真、善、忍”原则、有益于身心的传统修炼法门,由其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向世人公开传出。由于法轮功对身体健康和心灵道德的提升的显著效果,短短7年间,有将近一亿人走入修炼行列。当时任中共党魁的江泽民出于极端妒忌和对害怕失去权力的恐惧,于1999年7月开始,利用其中共首脑地位及其对中国所有权力的直接控制,以非法方式下令对法轮功学员开始大规模全面镇压,其提出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政策。“610”系统具体实施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迫害。迄今为止,已有三千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得以证实、上百万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逮捕、关押在集中营,并遭受酷刑折磨。
2003年,西班牙国家法院和高级法院对这15名法轮功学员递交的诉状以受害者中没有西班牙籍为由驳回。于是,受害者代表律师向西班牙宪法职能最高的法院——宪法法院提出这一迫害案件不只波及一个国家或几名受害者,而是波及到世界所有国家。代表律师认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审判和拒绝种族灭绝,即使受害者中没有本国公民,这就是“国际司法权”。
法轮功学员的律师卡洛斯先生说:“国际司法权必须被绝对承认,而不能被经济利益和国家双边关系所限制,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如此严重的罪行。”
宪法法院的职能是以直接方式审判如种族灭绝或酷刑案件,并有权做出判决。对于该诉讼案,西班牙宪法法院也认为:“受害者国籍的标准不能成为限制国际司法权打击犯有群体灭绝或国际人权罪行的借口。”
西班牙宪法法院并特别强调:“中国没有签署国际宪法通过的罗马条约的这一事实,也无疑明确的说明了必须由其它国家司法程序的介入才能停止这场群体灭绝,因为在中国国内是没有可能对如此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进行调查的。”
卡洛斯律师表示:过去的几年里,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几次以外交豁免权而逃脱其它国家对其司法调查。但这些在西班牙不能成为理由,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高官可以随意犯下谋杀、酷刑或利用权力恐吓公民的罪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总统拥有杀害和折磨公民的权力。不论是谁犯下这样的罪行,都绝对逃脱不了西班牙司法的审判。
卡洛斯律师说:“没有任何一条罪行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江、罗及所有参与这场种族灭绝罪行的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正义正在以越来越快的脚步接近他们。”
据悉,江泽民、罗干两名被告将会成为西班牙司法的重要调查目标。检察官将会按照命令依次调查他们的罪行,并尽力使这两个罪行责任人接受西班牙司法的惩罚;同时依循国际引渡条例,使这些被告只要离开中国去其它国家旅行,便可以启动相关的引渡程序,逮捕罪行责任人并引渡到西班牙,直到坐在西班牙法庭被告席上接受西班牙司法调查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