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归正传,周局长的书以"松花江事件"为缘起,全面反思了此次事件的沉痛教训。本人算得上是个老环保,自1996年便调入环保系统工作。多年的工作经验,也积累了一点对环保的看法和想法,读罢了周局长的一些观点,很想和周局长交流一下。
周局长在谈到建立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反应机制时指出:"要研究制定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研究发生环境安全危害的各种可能性,做到事先介入、事先建立;制定环境安全问题的处理机制。当环境污染发生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反应,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作出不同级别的预防措施;建立跨部门的、专门的对重大区域环境问题应急调查和预警指挥系统。"这些论述自然非常正确,然而,在实际工作之中,要落实却不大容易。
作为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生贤同志(请允许我这样称呼)不会不了解环保总局的职能范围。就以松花江事件为例, 松花江的污染,舆论都以为由环保总局负责,但实际上呢?松花江的水质由水利部门负责检测,环保部门虽然也有监测系统,但和水利部是两条线,各不统属;排放到松花江的污水,按照规定,是由当地的城建部门负责;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两家化工企业的爆炸事件,而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则有化工系统负责;松花江的水生物安全,则是由林业部(林业部此前是周生贤局长的职权范围)和农业部共同负责;松花江的航运是交通部负责,在松花江这样的重要水域沿岸建化工厂本身就有问题,这又是建设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的责任范围......
实际上,在此次事件中,环保总局的职责,只是监测沿线化工厂的"三废排放"。而在松花江事件爆发之前,沿线的化工厂污染排放并未超标。在松花江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部委很多,但最终为此承担责任的,却只有环保总局一家,解振华局长出于责任感辞职。按照这个逻辑,三湖蓝藻爆发,周局长就应当辞职三次了。解局长曾经到我们所在的地方考察过,同志们对这位领导的评价很不错,是个认真、负责的好领导。得知他辞职的消息,我们都很难过。
拉拉杂杂说了一堆,并不是想为环保部门开脱责任。对松花江事件的反思是整部书观点形成的基础,而周局长在反思中提到的"事先介入、事先建立、制定环境安全问题的处理机制"实在不是环保总局--更罔论地方环保部门--能够做到的事情,要求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反应"也非环保部门所能协调。
周生贤局长在书中提出的"五个凡是",本人非常拥护。但其中的"凡是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产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新建;凡是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却多少也有超越职权范围的嫌疑,环保部门并无对企业实施停产的权力,只有审批权,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罚款,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的落实需要地方政府配合执行。至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不是环保部门所能决定--实际上,在地方,环保部门的"建议"都不具有多大影响力,更谈不到"要求"了。
周局长的观点,如果作为对高层领导的建议自然无不可,如果作为对下属单位的要求,在落实上恐怕很有难度。记得当年周局长刚走马上任时,曾到地方上听取地方环保部门对总局工和的意见,当时,大家主要提出的一点,就是总局的一些要求,往往是拍脑门,不联系地方实际,导致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周局长曾表示一定要改变这种工作作风,现在看来,不说具体工作了,单就局长这本书反映出的看法、思路,至少与地方实际还是有相当的距离的。
和周局长谈心,想说的也就是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