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依法由被告举证,北京市公安机关必然要保护自己,最终不得不将上海公安机关"出卖"。
段惠民、段春芳兄妹的惨案(2006年11月3日发生)现在尚未判决,然输赢已无所意义。段春芳可以将北京法院取得的材料继续控告上海市政府。现段春芳再次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她的举动、可供全国的访民借鉴。只要你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维权,会走到光明的一天。
附:段春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段春芳,女,汉族,1961年1月8日生,
住:上海市黄浦区泗泾路15号314室,邮编:200002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局长:马振川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邮编:100740
申请事项:
确认被申请人在2008年4月22日将申请人移送上海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08年4月22日上午9:00申请人因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申请人的行政案件,从上海到北京法院出庭,没想到上午11:00庭审结束后走出法院大门即被一批不明真相的人将申请人押送北京市救济站(北京南站附近),关押到下午5:00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移交给上海公安机关处理:押送北京至上海的T103列车。
第二天上午9:35分到上海火车站后,上海公安机关将申请人押送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500号上海市救济站,关押到下午3:00,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释放证明下被放回家。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北京期间没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为此提起行政复议,请公正裁决。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请人:段春芳
身份证:310101610108282
2008年5月30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行政复议状三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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