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08-28 20:48:00作者:
李爽在担任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与北京中亚博文广告有限公司洽谈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之机,在实际洽谈广告发布费为 170万元的基础上,以其公司提现金为由,将双方签订合同上的广告发布费增加到198万元,多出的28扣除税款后,被告人李爽将余款252000元占为己有。
李爽否认其犯职务侵占罪,认为北京天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自己家的公司。其与公司法人代表孙旭是夫妻关系,其与孙旭感情不合,准备协议离婚。孙旭同意给其离婚费用900万元,但未兑现,后告知其可通过与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多加些数额,让对方返回现金的方法解决。其与北京中亚博文广告公司洽谈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是孙旭签的名字,让对方返还现金一事,孙旭知道;市场部工作人员高峰知道低价和合同标价之间的差价,故其通过合同提回扣是公开进行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审理结果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爽的行为侵犯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爽父母已替其退出所侵占企业的款项,再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爽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爽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