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申 诉 状
(本状写于1995年,2008年重新整理,略有改动)
姓名:张世军 联系:0632-5692228 13589632025
住址: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东二巷35号 277500
正 文
一、申诉请求:
1、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申诉人是对此案的主体事实及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申诉,恳切希望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对国家、对历史、对法律、对申诉人敢于负责的精神,对于申诉人所申诉的每一项事实、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诿,不耍赖、逐条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撤销《枣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2﹥枣劳教字第51号。
3、公开认错、赔礼道歉,发还非法收缴、扣押申诉人的书籍、信件、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资产。
二、《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申诉人"犯罪事实"以及实际情况:
在开始反驳《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之前,我首先要申明的是: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自从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教我的决定至今已经快二十年了,枣庄市劳教委都没有给我一个法律程序上说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仅仅我个人!!可悲的何止仅仅是法律!!!
我现在所依据的,是滕州市公安局送交我父母的一份。
(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申诉人犯有下列四条违法犯罪事实,我将逐一进行陈诉、驳斥:
(一)"张士君被部队除名回滕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
这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第一项"犯罪事实"。
张世军 (张士君)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军队已有结论,我保留意见,但明显不属于犯罪行为。事涉军队及重大政治事件,我暂不提及。
至于"始终对社会不满,经常散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语言",请问散布了什么语言?何不列举一二?难道在今天的中国大陆,人民张开嘴巴说说话就会犯罪?
,请枣庄市劳教委明确指出张世军的那一句话是"犯罪行为"。
(二)"一九九0年春节,张纠集关祥勇、崔军、王印堂、张俊山(以上四人已做其他处理)在张士君家中秘密聚会,由张士君提议成立非法组织"真知力行社",张士君自封社长,并制定了"真知力行社"宗旨、章程,进行宣誓,妄图把此组织作为实现多元政治格局后的政治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二项"犯罪事实"。
除夕熬年,呼朋邀友,打打牌、喝喝酒、吵吵闹闹,亲友皆知,"纠集""秘密聚会"从何说起?
"提议成立",是提议?还是成立?宗旨、章程是什么?在哪里?誓词又是什么?
那段时间,我正在阅读《孙中山全集》,孙中山先生的一个哲学命题"知难行易"令我折服,时常挂在嘴边。那次除夕熬年时不期然又一次提及,并顺口说:为了加强团结、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我们成立个社团吧,名字就取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真知力行好了。
"振兴中华"的口号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我认为这就是孙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核心。
难道我学习孙中山先生的著作是违法的?难道我弘扬孙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犯罪?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成立了信仰孙中山先生学说的组织就是反革命?
(三)"一九九0年十月,在张士君的策划下,散布了非法出版物"红月亮"诗刊,并成立"红月亮诗社",张士君任总编,并设社长、编辑、理事,共发展社员七人,共非法出版三期"红月亮"诗集,计五百多份,张士君还向香港、台湾邮寄,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第三项"犯罪事实"。
首先,我想请教枣庄市劳教委解释一下什么是"出版"?什么是"出版物"?"散发"又是什么动作?
写点诗、打印出来就是"出版"?几张诗页就是"出版物"?友人之间交流传阅就是"散发"?
"红月亮诗社"是一个文学团体。只是一个文学团体。
写点诗,违法了?打印诗稿,犯罪了?"还向香港、台湾邮寄",罪大恶极?
至于"其内容用隐讳的手法,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我的诗稿、小说稿、戒严笔记等所有文字资料均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搜走、扣押,我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公之于众,以辩是非。
(四)"秘密串联、南北呼应,先后与东北的坏分子牛世鹏、湖南的吴孜孜通信、联络,相互往来,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
以上是枣庄市劳教委认定的申诉人所犯的最后一项"犯罪事实"。
牛世鹏,是位残疾人,好读书,家住吉林,通过信见过面,没有深入了解。
吴孜孜,原名吴卫东,毛泽东家乡人。在我印象里吴孜孜书生气十足,稍显腼腆,是当地共青团书记。卫东者,父母取名,保卫伟大领袖毛泽东之意;至于孜孜,孜孜以求也。吴孜孜来山东时是冬天,我还记得他在凛冽的寒风中一边瑟瑟发抖、一边大声朗诵拜伦的诗篇《拿破仑的告别》,与之谈论时能感受到他的一腔热血、一种执着。至于怎么就成了"坏分子"了,我不知道。
退一万步讲,我就算跟"罪犯"交往,那我就是"犯罪"?
至于"阴谋成立全国性的非法组织",我倒要问了,是阴谋?还是成立?还是推理、假设、想当然?如果什么都没有的话,"全国性的非法组织"又是怎么回事?我是否可以这么理解:枣庄市劳教委先天性的、原罪性的认定,张世军有阴谋,这就已经是犯罪了。阴谋是什么呢?是成立"封神演义党",这个党虽然还只是杀戮爱国青年的一个借口,一个莫须有,但它已经是"非法"的啦。
(五)"张的以上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反革命罪,但罪行轻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现决定对张士君劳动教养叁年。
至此,不知是哪位高人炮制的"罪状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结束。在此案中,在事实主体、办案过程、适用条款、法定程序上到处充满了谬误、违法乃至犯罪。我将在下面的申诉部分予以有选择、有保留的驳斥。
三、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违法侵权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以下的每一项申诉都将严格依照此项原则:
(一)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夜晚,一战友邀请我去滕州市礼堂影院看电影。记忆中该片是法国片,片名《血连环》。影片放映不久,便停止了,只听得高音喇叭喊话:"张世军同志,外面有人找"......(略)
到现在我都不明白,我只是一个普通青年,有必要弄得象土匪、象黑社会、象电影中的绑架情节?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秘密的非法逮捕、并遭到粗暴的搜身、侮辱、殴打、体罚、整夜的疲劳审讯,然后就是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宪法》第37条的规定我不再附加了。
(二)《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字第134号,上写"经查张士军因有中国社会进步党......决定予以收容审查。现收容于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日期栏填写为"1992年3月16日。"
申诉人姓名真实(户口簿、身份证上都是张世军,而迫害我的警察们却在办案手续中一再的写成张士君、张士军,草率、随意到了极点,制造冤假错案如同游戏,可笑乎?可悲乎?)、身份清楚、住址明确("人民警察"们事先以种种理由去过我家多次),明显不属于被收容审查对象。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违反规定,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
(三)我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被非法拘禁,于十五日被非法关押,于十六日被非法收审,直至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离开收审所,我莫名其妙的在滕州市收审所蹲了四个月零九天的大牢。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确认滕州市公安局不但对申诉人实施了非法收审,而且还超出最长三月的审查期限恶意关押,违反规定,超期收审。
(四)在审讯期间,"你为什么要向香港、台湾邮寄诗稿?"这样一类的指责充斥了整个审讯过程。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言论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公民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非法干涉。
那篇奇文(92)枣劳教字第51号劳教决定书中,也到处是对我言论的指控。有眼人都能看出来,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肆无忌惮地侵犯了我作为一名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以言定罪--甚至没有"言明"导致我获罪之言的"语言"是什么?!
(五)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现已变身为"国安"或叫"国保")对我进行的审讯是一种"你就是有罪,你不承认不行"的审讯,我按照事实回答就是狡辩,我拒绝胡说八道就是态度不好,就要被体罚、被侮辱、被殴打......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警察多次明显向我提示: "你没有罪,那就是我们错了?""你的父母也都老了,你不想再也见不到他们了吧"、"哪个庙里没有冤死的鬼呵"......在人格、人身乃至生命安全没有丝毫保障的情况下,我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采取了审讯人员写什么就是什么的态度,以求保全生命,以求尽快结束那一连串"不定你罪誓不罢休"的审讯。
(我稍感欣慰的是那些头戴国徽的罪犯们始终没有"整理"出来一条法律意义上"罪证"--补记)
国家有多种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了严禁诱供、逼供等条款,在这里我不想再一一列举。
在滕州市公安局审讯室、在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在山东省劳教所,我亲身经历、耳闻目睹的大量的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审讯手段,这些黑幕什么时间合适公之于众?我还没有想好。
(六)在收审期间,我曾多次要求审讯人员提供纸笔,向国家有关机关检举、控告这一系列极不正常的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多次要求,均遭拒绝。
(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滕州市公安局收审所管理人员向我出示了一纸标明为"滕州市公安局"并戳有"滕州市公安局"印记的文书,该文书从头至尾全文如下:"《滕州市公安局对被收容审查人处理决定书》字第62号/被收审人张士君男22岁,住址西岗镇程柚村(原文如此),因反党反社会主义于92年3月6 日被收容审查(原文如此)",经审理经枣庄市劳教委第051号决定(原文如此),劳教3年。/本决定已于92年7月22日向我宣布。/被收审人张士军 /92年7月22日"。
首先,滕州市公安局无权向我宣布劳动教养,宣布也是无效。(声明:我至今没有见到《劳动教养通知书》,我至今没有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
对于上述几项节制的、保留的陈诉、驳斥进行简单总结一下就可以确认,枣庄市劳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至少犯有八条违犯法律的行为:
1、侵犯人权,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2、非法收审。
3、违法超期收审。
4、以言定罪,搞文字狱。
5、刑讯逼供。
6、剥夺检举权、控告权。
7、违反法定程序,至今不给申诉人《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滕州市公安局竟然违反规定代替枣庄市劳教委越权向申诉人进行非法宣布、无效宣布,而且滕州市公安局的宣布还是在劳教决定做出的十四天之后。
8、毫无事实证据,定罪没有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乱扣笼统罪名,致使一批青年一夜之间被打成了反革命。
四、申诉人对此案的认识以及对此案的态度:
这是一场政治迫害。
这是九十年代初期一场不为世人所知的、发生在山东滕州、薛城的政治迫害。
这是一些头戴国徽、心术不正的人为了立功领赏、升官发财而昧着良心干下的伤天害理的勾当。毁灭了一批爱国青年的崇高理想、摧残了一批爱国青年的身心健康、剥夺了一批爱国青年的自由发展,给很多人的生活、家庭、事业带来深远的、无法弥补的、一生的、甚至是祸延子孙的灾难性影响。
这就是我对此案的认识。
我的态度很简明:1、解决问题;2、审讯人员、定案人员不是我个人的仇人;3、向前看。我还年轻,今年才三十八岁,明天的日子还很多,今后的道路还很长,我不能再这样披枷戴锁的走下去了,黑暗太黑了,我要敲打出一点火光。
"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这就是我对此案的态度。
为生者争尊严 为死者争尊严
为法律争尊严 为国家争尊严
祈祝
天佑中华
国泰民安
申述人:共和国公民张世军
重新整理于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