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背后的血与泪:一个交警的冤案

作者:孙明 发表:2009-03-2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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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初我们到解放军总医院给父亲看病,这期间恰巧遇上百年不遇、激动人心的奥运盛会。盛会提出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大理念,其中"人文奥运"理念居于核心和灵魂的地位。人文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继承,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丰富与发展。深刻理解人文理念,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是推动东西方文化交流,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因素。

2008年7月26日,河南商丘市公安局派员到北京,他们明知我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有目的对他施加压力。对其进行精神刺激不容分说从北京301医院我父亲的病床前,强行把我带到商丘市看守所非法关押112天。我在监狱为伟大的祖国成功举办奥运会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我真心祝愿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

2008年6月2日我和妻子带着父母到北京301医院住院治疗,临来我们给当地公安请了假,他们答应也知道了我们的去向。在北京陪护期间我和妻子到所驻地海淀区永定路派出所用真实姓名、身份证办理了暂住证。7月底父亲病好转准备出院。7月21日我感到身体不适到阜外医院就医,经检查大夫说还需住院治疗,并给开出住院单,告知押金五万元,25日我妻子回家筹钱。27日下午商丘市公安局一帮人到北京301医院心内科36病床前当着父亲的面把我带走,说我是网上在逃犯!?当晚凌晨三点他们在没我家人的状况下搜我们租住的六平米小房,拿走我的住院单和大夫开的药单及在京暂住证。

老人想不明白“法制和谐”、“安定”的今天,在天子脚下这样肆无忌惮、目无法制的以公权力来整治手无寸铁的弱者,本在301医院已医治好准备出院的父亲,气愤交加,病情复发导致血管爆裂!要人为的把大腿截掉。那是一种什么样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因商丘市公安局的无理行为导致患有心脏病的父亲的病情恶化,但他知道我要开庭受审时、对此野蛮行为不解,临终前竟把自己的舌头咬掉死不瞑目,最终没有能等到我开庭的那一天,就这样为新中国建设贡献一生的离休干部悲愤的离开人世。他们竟然还能坦然的说、是为了工作不让我知道父亲的病故,不让我参加葬礼,不让我尽最后的孝道,这难道就是他们所谓的工作吗?在律师的努力下于2008年11月14日办理了取保候审(让我妻子写下不再上访保证书)。父亲惨死却没能使对方解恨、依然拒绝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断绝我9年的医药费和生活费来源,我拿着医院开的住院单向公安局请假不予批准,公安局限制我就医,分明是要坚持置我于死地。

2007年10月12日下午3点钟妻子正要上班5、6辆警车,20余人,迅速包围了我所住的师院二号院6号楼2单元楼口,,我妻子和他们理论,随即有10余人不由分说把她按倒在地"掏走"我家钥匙和妻子手机,把她强行扔进警车带到文化路派出所关押4小时。期间用抢走的钥匙打开我家的门,强行把我我带到看守所!当天晚上7点说我家有炸弹把我家翻了个底朝天!拿走电脑,上访材料。作为被告的商丘市公安局,为遏制我向上级反映问题,对我强加莫须有罪名"寻衅滋事"非法关押我109天。因我心脏做过手术病情反复发作,他们让我妻子写下不再上访保证书于2008年1月28日,把我取保候审、为以后继续迫害埋下伏笔。竟是什么事情把我 一次又一次投入监牢?

2002年11月30日下午,我所在的交警队驾管科召开廉政会议,让大家畅所欲言,提出"如何从根本上堵住漏洞,杜绝分发人情驾照以及受贿现象、达到廉政"的好办法。我当时提出"要廉政就得透明,在驾驶员考试中实行流水作业,每个关口要有两人签字,以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增强透明度"的建议,领导没有一人表态,其他人见此情况也没再敢提建议。接着我就被调离原工作岗位,我对此提出异议。2003年1月21日因人员调整一周后我仍在原岗位工作,局里更以 "寻衅滋事"为由,让商丘市睢阳区新城派出所把我从工作岗位强制带到睢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一路用高喑喇叭高呼打击犯罪,刑拘期间,指使看守所干警吕伟对我进行侮辱和体罚、我带着重镣被打倒在地拳打脚踢20余分钟,边打边说:"让你一个老鼠坏一锅汤"带着重镣被非法拘禁10天后才放了出来,商丘市公安局对此没有做出任何解释。之后我一直找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要求恢复我的工作,但市局始终不给我安排工作。

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连生和郭千龙对我说:"按照市局领导的安排,向你宣布维持99年辞退决定(有刘连生亲笔作的谈话记录)"。此后我多次到各级人事、公安、信访、公安部、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上访。后经市仲裁委依法受理认为,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对我的辞退建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2005年4月14日,作出决定:一、撤销商丘市公安局对申请人辞退的决定;二、由商丘市公安局恢复申请人公职,并妥善安排工作;三、鉴于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困难,由商丘市公安局对以前签发申请人的工资给予补发。商丘市公安局接到裁决书后,向仲裁委提出复议申请,仲裁委维持了原裁定。又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市公安局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院2005年6月15日经中院审理"驳回商丘市公安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商丘市公安局不顾信访条例40条和全国人大等责令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致使我走上了8年多的上访之路。期间为了遏制上访3次被非法关押230天。商丘市公安局的残暴思维与弘扬奥林克精神的人文和谐与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

根据当时使用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75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1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任免机关 {事部门)从来没有作出批准对我辞退的决定,因此我仍应该是公务员身份,应当享受公务员待遇和工作的权利。可公安局强行断流我公务员待遇是违法行为。也将依法证明我的民警身份和待遇一天都没断流,但却到商丘市公安局,被截流换位冒名顶替。

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任何政府部门和权力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为迫害一芥草民,公安局、公安厅、河南省信访复核委员会。诸多政府权力部门异口同声、宣布人事仲裁无效,可见人事仲裁受案范围,不是仲裁特法所规定,是政府部门规定。不是仲裁机构审定,是政府的权力机构审定。们不受法律规定约束。如此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无情地破坏法律,践踏法律,不但是举国少有,恐怕也是举世罕见。

从北京强行带回商丘关押至08年11月16日睢阳区检察院到庭对我以"寻衅滋事"罪公诉。根据本案的事实与信访条例40条的规定,公诉人搞错了公诉对象! "寻衅滋事"案的被告应当是商丘市公安局而不是孙明!"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因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孔雀的羽毛很美丽,这是为强占美丽的羽毛而进行的宰杀。通过庭审和控辩,使每一个善良人都能清楚的看到,作为被告的商丘市公安局利用骗术,骗取检察机关的逮捕、公诉。强加莫须有罪名,使不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而受到刑罚处罚。其目的是抗拒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他们清楚的知道、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人事关系。为了遏制上访、不择手段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所采取的扼杀。是追求假和谐,欺上瞒下、保护集团利益,借用奥运为名、践踏法律侵犯人权。天哪我痛哭流涕、泪流满面!但说不出是骄傲的泪!还是悲伤的泪!为奥运的成功举办而流下了自豪骄傲的泪!为一次又一次的非法投进监牢与父亲的不幸遭遇流下了悲伤的泪!也为公安机关践踏法律的野蛮残暴行为流下了无奈而失望的泪!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干:孙明 三月十日星期二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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