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京生:宪法原则就是人权原则

写在联邦德国建国60周年

作者:魏京生 发表:2009-05-27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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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是德国议会表决通过联邦德国宪法暨法律上联邦德国建国60周年。今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60年前的今天,二战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正式实施。经过这60年的变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民主制度下越来越走向民主,以人权为主线、以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为依托来和平解决社会纷争,使社会达到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和谐。而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却越来越走向专制,用暴力手段克制民意、镇压异己,社会矛盾越来越激化,呈现出中国历史上朝代更换时期的乱世景象。前者在60周年时,政界与社会在反思这60年的道路,意欲继往与开来,使人民享受到更多宪法赋予人民的人权;而后者在重演歌舞升平的庆典,在这世界经济危机的时期又不知要耗去多少民脂民膏。比较这两种制度下的历史与现实,可以给我们带来许多思考与启迪。

德国历史上是马克思笔下典型的封建国家,直到19世纪的普鲁士时代,经过政治改革才建立了皇帝当政的法制国,例如法院独立,职业自由,地方自治等。到1919年成立的魏玛共和国时才进入民主国家。皇帝是没有了,但人们心目中的皇帝依旧存在,魏玛宪法中所设立的总统有如此大的权力(任命总理,解散议会,颁布法律等),总统成了实际上的"替代皇帝"。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种种弊端,使这个年轻的共和国无法承受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两个反对民主、主张暴力的政党--极右的纳粹党与极左的共产党--在短短几年内,就把德国从民主制转向总统专权,最后纳粹当政而走向极权专制,酿成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在1948/1949年设立的联邦德国制宪委员会中,人们吸取了魏玛共和国的惨痛教训,从宪法上就永远告别了"替代皇帝"。这段历史与中国的民主历程,尤其是中国的第一共和(中华民国)的建立在时间上、形式上尤其相似。1911年建立的中国的民主共和国之后不仅没有给人民带来和平,而是北洋军阀的连年混战,生灵涂碳。"五·四"运动前夕人们就已经看到,中国尽管形式上实现了民主,但人们心目中的共和国总统只是换了名称的"新时代皇帝",人们还是寄希望于出现一个好皇帝。如果在中国社会没有实现每个公民个体的公民意识,整个社会就不可能进入真正的民主社会。所以在"五·四"运动中人们会提出"民主与科学"。

可惜"五·四"只是给我们留下了一种精神,我们直到90年后的今天都还没有实现这样的梦。而且相反,当今中国政府比北洋政府时期更为专制。当年,在"三·一八"血案发生后,政府马上追究开枪者的刑事责任,临时持政段祺瑞随即赶到现场,向死者长跪不起,并从此终身素食;而如今,有二、三千学生与市民罹难的"六·四"大屠杀过去了整整20年,中共政权不仅没有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更没有公布大屠杀真象。1926年罹难者的母校还能举行悼念活动,鲁迅、朱自清、林语堂等还能公开发表纪念刘和珍等的文章,而2009年的今日中共却竟敢逮捕、迫害所有组织和参与悼念"六·四"死难者活动的人士。

有些人将中国没有实现人权保障归咎于中国没有人权传统,其实,实现人权保障的德国也没有人权传统。恰恰相反,正因为人们在纳粹时期经历了极端的人权践踏,所以纳粹之后人们痛定思痛,所颁布的宪法成为一部最典型的人权宪法。最初起草宪法时,人们将宪法的开篇第一款就写上:"国家是为了实现人的意愿而建立,而不是人为了实现国家的意愿而存在"。联想到中国宪法,则不是将维护中国人的人权看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目的,而是将中国与中国人民绑架在一起,都法定成是为了实现一个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维护一个专制政权(坚持共产党领导)而存在。后来,德国制宪委员会将开篇第一款定为:"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是建国还是不建国,无论取用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唯有一点必须坚守:人的尊严不得被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不得被剥夺。

德国宪法的前19款,确立了各个领域的人权保障。而此后的所有具体法律,都成为这19款人权内容的延伸和具体化。例如设立社会救济,就是为了社会中最贫困的人也能保持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尊严;设立助学金,就是为了保障贫困家庭的孩子不受家庭经济限制而在学业上获得自由发展的权利。此后德国议会以民主形式通过的所有法律,只要与这19款 中的人权内容有抵触,就会被独立于政府与议会的宪法法院取缔。这就是"人权高于民主"的宪法原则与"人权高于主权"的现代国际法精神。从这点来说,正是因为中国人民历史上和现实中经历了这么严重的人权践踏,因此,如果中国实现民主,中国人民必将对践踏人权(如自古以来的文字狱)比任何其它国家的人民都深恶痛绝,在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中也会比任何国家都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尽管在德国宪法中对人权保障作了如此严格的定义,但只要有议会2/3多数通过,还是可以修改宪法的(通常法律是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在起草魏玛宪法的时候,谁也没想到十几年后会出现纳粹。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样宪法变质的危险, 宪法中设立了"永久条款",即使此后德国议会中全票通过,也不准修改以下两个条款: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第一款),主权在民、全民选举、宪政等(第二十款)。尤其是在第二十款中明确提到:如果谁胆敢取缔这些民主内容,则德国人民有权予以反抗,举行起义。

其实,人民为反抗暴政而举行起义,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基本人权之一,例如中国的秦末农民反抗秦始皇暴政而举行的起义,《水浒》中武松、林冲被逼上梁山的故事,在民间所谓的"道德法庭"中都被作为英雄称颂,这就是中国历史与文化中对"人民有起义权"的肯定,而且中国人民在这一人权领域的意识要超越许多欧美国家。只是将"人民有起义权"直接写入宪法的,可能在全世界的宪法中也首屈一指--这只可能出现在经历过极其严重的人权践踏的国度。所以可以想象,在民主中国的宪法中--作为有这样"起义"传统、又经历过空前绝后的共产专制的中国--也一定会以宪法形式赋予全体中国人民有维护人权、反抗暴政而举行公民起义的权利。

人权,不仅仅是一种理想,人权内容分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没有人权,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更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没有人权保障的国度,尽管异议的声音被一时压制了,老百姓的抗暴行为被血腥镇压了,但社会矛盾并没有因此缓解,"莺歌燕舞"的背后潜伏着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危机。 一旦危机爆发,就将成为一场全社会、甚至波及全世界的人类灾难,一场比二次大战还残酷的动乱。这是我们大家都必须清楚认识到的中国现况。推动这个大国走向民主,保障中国人民的自由,这不仅仅是中国人民的衷心期望,也将是对世界和平的基本保证。

-- 中国民主运动海外联席会议

2009年5月23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魏京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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