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星期以来,集多种"形象"于一身的台湾第二大富豪郭台铭,突如其来的陷入了一场"偷税门"。
美国当地时间7月27日凌晨,本报记者联系到了向美国国税局举报郭台铭偷漏税的几位举报人之一。
她向记者独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举报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人并未举报鸿海集团逃税,而是举报郭台铭及其家族逃税。
据该举报人透露,该举报已经被美国国税局受理。并且代理此案的律师PAUL SCOTT已经得到了国税局的口头通知该案案号--29-80513。该案共有三名举报人,第一举报人具有美国国籍,符合美国国税局关于举报人的身份规定。
本报记者曾于当地时间7月24日向美国国税局公共事务部经理DEAN.PATTERSON查询此案号。但是到截稿时间为止,国税局未有向记者回复该案号是否属实,以及郭台铭是否是一起逃税案的参予者。本报特派记者向律师PAUL SCOTT致电查询,但是该律师的电话留言宣称将于美国当地时间27日才回返办公室上班。
记者所查询的美国法院文件系统,虽然有关于鸿海及富士康的大量诉论案件,但是并无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
也就是说,作为此案中的核心人物,郭台铭,目前仍无法确认是否是一起逃税案的嫌疑人,更不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不过,此举报资料中,依然有大量关于郭台铭的"火爆"情节。也有诸多的疑点,需要未来更多的事实来厘清。
本报仅例举资料,供读者了解目前案件双方的争论所在。
台湾第二大富豪郭台铭是美国籍?
据举报资料,1984年,富士康国际注册于明尼苏达州。此公司现在仍然成立运营。
1999年郭台铭的哥哥, 郭台成注册鸿海科技,任主席。
2002年富士康科技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
据举报人所接触到的一位富士康深圳工厂的经理透露,早在1988年郭台铭就已经全家移民美国,而且是作为优先级投资移民移民美国。
经由美国的EB-5签证(该项目通过吸收投资移民创造就业),郭可以享受该签证带来的好处:如果投资项目创造十个就业,项目申请人就可以拿到两年期的有限永久居民。如果两年以后,投资项目依然存在,十位员工依然就业,签证申请人就可以申请永久居民,并最终成为美国公民。
举报人声称,郭台铭拥有美国社会安全保障号码(为保证个人隐私后四位号码隐去,625-30-xxxx),但是同时具有台湾地区身份证号:A10230XXXX
另外一个证据是,据举报人接触到的另一位富士康高管透露,郭台铭持有外国护照,因此可以方便来往各地。其中富士康在捷克开设的工厂就是他常去之地。
捷克法律规定,如果要在捷克成为公司负责人,必须要持有来自欧盟某国,或者美国,或者其它与捷克签订过协议的国家护照。郭台铭是其在捷克设立公司的董事之一及负责人。但是,台湾地区并无与捷克签订过类似协议。如果郭台铭持台湾地区护照去捷克,势必无法开设捷克公司。
举报人声称,另外两个证据是,郭已病故的法定妻子林淑如拥有626-20-XXXX的美国社会安全号码。
郭台铭的儿子(英文名JEFFERY GOU)自12岁即移居美国。郭台铭的女儿郭晓玲(英文名SHIRLEY GOU)也拥有美国社会安全局号码609-36-XXXX。
据举报人称,郭台铭的两个哥哥郭台成和郭台强,也分别具有美国社会安全局号码。
不过,据本报特派记者查证,拥有社会安全号码并不能确认此人具有美国国籍,仅能证明此人在美国曾经长期居住。因此,林淑如及郭台成等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目前尚无法证实。
据美国税法IRC §862(at)条款规定,如果郭氏家族成员拥有美国国籍,或者具有双重国籍,或者拥有在美国的永远居留权(未入籍),其在全球的收入,就均属美国国税局的征税范围。甚至,如果郭氏家族不拥有美国国籍及永久居留权,但是其源自美国的贸易及任何商业活动的收入,也属于征税范围。
郭台铭的财富
举报人资料中称,郭台铭于1974年成立鸿海精密有限公司(HON HAI PRECISION),成立资本新台币50万元。1991年鸿海上市。上市价40新台币每股。
据福布斯2007的统计数据,郭台铭拥有30%的鸿海股权。郭因此而名列全球第142位富豪。
而郭台铭的哥哥郭台强所拥有的富士康国际(FOXCONN I.TERNATIONAL)则在香港公开上市。
鸿海系公司在2006年的营收达到400亿美元。鸿海系遍布美国,加州、内华达州、得克萨斯州、特拉华尔州、新泽西州均有分公司。
作为鸿海系的控制人,根据鸿海年报资料,郭台铭作为董事长及CEO的工资收入,2006年达902万新台币。2004年更高达4929万新台币。2001-2006年,郭台铭总计收入折合美元约计235万美元。
据鸿海1995到2007年资料显示,郭台铭还多次出售所持有的鸿海股票套现,总计5.5亿美元。
另外还有作为奖金下发的鸿海证券和现金奖励以及股票分红。
据举报人整理的公开资料,1999-2005年,郭台铭从鸿海拿到的现金部分即达32亿美元之巨!证券部分则有1.95亿股之巨。这两项相加有38亿美元左右。
举报人称,与台湾地区法律不同的是,美国国税局征税时,依据是股票的市值而非面值。
据台湾地区媒体报道,郭台铭每年以当时市值出售鸿海股份,都声称是为了交税。而且出售额跟当年他要交的个税相当。
举报人指出,台湾地区仅以鸿海每股面值(10元新台币)来课税,属于很低的征税。而美国国税局所征税收将会是市值,也就是台湾征税额的10-30倍。
因此,郭台铭出售股份的现金显然够不上其上缴台湾地区及美国的两份税收。所以有逃税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举报人认为,郭台铭即便将这些年的5.5亿美元出售证券的收入全交税,也够不上台湾和美国对其38亿美元收入的双重征税。
举报人认为,美国税法规定证券分红无需交税,但是郭台铭取得这些证券未花一分钱,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也属于逃税行为。
但是这逻辑推断显然有跳跃性,未能排除郭氏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收。连接受此案的律师也批示举报人另行补充证据。
举报人另外举出了郭氏家族其他人的收入。举报人称,郭台铭的亡妻林淑如在美国的社安号码并未被上报死亡。据她说,这背后最大的驱动利益,就是郭台铭与林淑如共同拥有的财产无需申报财产收入来源,及上缴美国遗产税收。林名下在台湾共有4幢房产。林也是鸿海主管之一,1994-2004年共从鸿海获得9400万美元左右收入。
举报人认为,如果林是美国籍或者符合美国税法的规定,依据美国法律,房产及收入也属于全球收入,也需要缴税。但是从林出售股份所获现金款项来看,她猜测林也象郭台铭一样,未向美国国税局交税。
举报人还列举了郭台铭几位近亲的收入情况,并指称郭氏家族的这几位成员,跟郭台铭一样在美国有庞大的业务运营,但是极可能并未向美国国税局缴税,构成逃税。
据本报记者所查找到的资料,鸿海也在美国国税局有前科,1998年至2002年,鸿海旗下在美国新泽西设立的子公司E-STAR 向员工大量发放股份作为奖金,但是并未向会计师公司普华永道提及。也并未向美国国税局交纳社会安全及医疗保健税,共计364.4万美元。
2007年,E-STAR以认罪方式(PLEA GUILTY)了结此案。判决时,E-STAR已缴纳3200万美元罚金,总计将交纳9900万美元罚金,可见美国国税局惩罚之重。
据美国国税法条例,将按逃税额的140%-280%课以罚款,因此以举报人计算的1994至2007年郭台铭的收入,将有可能被罚三十亿至一百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