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违背宪法

公民枉成明要求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教养进行违宪审查

作者:枉成明 发表:2009-08-2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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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告诉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是,我们这个国家的警察却有法外治权,他们可以随便对中国任何公民{不包括权贵阶层}在没有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可以最高剥夺公民三年的人身自由,这就是中国专制的畸形法律怪胎,在这个畸形法律怪胎,有多少中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任意践踏?有多少中国公民时刻处于恐惧之下,没有人能够说的清楚,能够说的,就是悲惨遭遇。

一个自称走上民主法制轨道的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而且还有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党在"英明"的领导着这个政府,我们不知道这些年来怎么就没有发现这个和国家宪法有着相当敌我冲突一样的法律矛盾?是故意视而不见?还是有什么公民不得而知的阴谋,我不敢妄自猜测,但是,据我所知,许多年来是有无数的公民甚至包括"人民代表"曾经无数次在各种场合提出这个跟宪法严重对立的违宪现象,可是,就没有一次"人民代表"会议就这问题进行过严肃讨论吗?如果的确没有就此进行严肃讨论,是不是可以说明政府根本就不管公民权利是否遭受侵犯?那么面对一个根本就不管公民权利是否遭受国家机器任意侵犯的政府,他的公信力在哪里?权力本是人民赋予,当权力被赋予人运用"公权力"反过来伤害赋予人的时候,赋予人可否及时收回权力从而使自己避免伤害?

再说劳动教养本身。劳动,本来是老百姓用于获得报酬维持生存,改变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而劳动教养是什么?根本就是这个国家的劳动机器,而且是在暴力管治下的财富机器,这种非法强制他人劳动而且不给报酬的掠夺,符合哪一条这个国家的法律?符合哪一个人权规则?

我现在再问,这个劳动教养制度经过了什么程序变成"貌似合法"的规则的?是人民经过了公开表决同意的吗?如果不是,又有谁有这么大的权力?

现在,公民枉成明要求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希望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就此严重违宪行为进行全民公决。

公民枉成明2009.8.29于漂泊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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