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为商品见证推销 美国将有新规定

发表:2009-10-0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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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新规定,未来网友要在网路上为某商品写下"好用"、"有效"等所谓"亲身见证",将须坦承是否使用免费试用品或收受厂商酬劳。

网友在部落格、网路留言版写下自己使用某某产品的"亲身见证"与众人分享,内容当中大力吹捧商品"真的好用"、"十分有效"等,如此例子目前在网路上随处可见,从减肥药品、美妆产品到玩具等五花八门产品都包括在内。

不过,这些"亲身见证"究竟是真是假?有没有厂商自打广告的嫌疑?常常令许多消费者难以判断。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今天宣布,网友在网路上如果要对某些产品写出使用经验,必须在文章里明白指出自己所用的产品是否为厂商提供的免费试用品,或者是撰写此篇网路文章是否收受厂商酬劳。

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是以4比0的压倒性投票比例通过这项决议,将从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虽然这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条文,但如果厂商不遵守新规定,还是将面临各种后果,包括每次违规可被处以最高1万1000美元罚款,还可能吃上官司。同时,违规的撰文网友也可能担负连带责任。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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