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剑虹被拒绝从香港进入深圳回上海这件事,我们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并不荒谬的超级无耻:从思想政治文化方面灭掉了大陆中国并且变国为寨,成功创建人间地狱和把真正的中华共和国(中华民国)挤压局限在台湾成为岛国,居然于1971年得到联合国的承认和接纳。这说明中国共产党极度邪恶,百分之百是个邪魔。由此推知,中共领导的山寨国,举国皆人质,军警成绑匪喽罗;其实就是人间地狱,全民都成鬼。这些话语听起来很偏激,静思却是活生生的事实。中国在大陆,随着中华民国被颠覆,业已亡国60年。深圳河以北没有中国宪法和中国公民,故而才有结束瑞典的访问而回不了上海的李剑虹举牌喊回家的"荒谬"的事。
然而,中国公民还是有的,他们有宪法赋予的真切权利,没有李剑虹的苦恼。这样的中国公民在哪里?在台湾,即中华民国三千万国民。全世界都可以作证。
随手在互联网上搜索"中华民国宪法",即可在维基百科上查知中国的公民历史:1、中华民国公民是清朝末年孙中山先生领导开展的国民革命的产物,从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到1946年12月制宪国民大会召开(34年共和国统治期间),清朝以前的中华君主国的臣民,通过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训政时期约法,通过天坛宪草、五五宪草、期成宪草、政协宪草,通过安福宪法、曹锟宪法等国家大法的规定,人权民法逐渐完善,臣民(等级)权利的认定经由国民(全体)权利认定的过渡,逐渐转变为公民(个人)权利的认定;2、从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到12月施行,由于中国共产党邪恶魔行的破坏与它发动的内战的成功,依照举世公认的超阶级(等级和斗争)特权法规的公民权利,迄今为止仅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即"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的人民享用。
由此可知,中华大陆众多自由作家和海内外民运人士口语和文章里的"中国公民"一词,普遍用词不当,指的并不是中华民国宪法确保的公民,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由于确保"中国共产党领导"式"专政"独裁统治的伪公民。
我在这个所谓"人民共和国"的广东、湖南、四川三省长久居住着,曾经长期没有居民身份证,行走异地必须持工作证和介绍信,真切地感受是:人是"单位人",绝非公民;有了居民身份证之后,居住异地还须暂住证,真切地感受是:人是"本地人",绝非公民;曾经到深圳、珠海等特区和现在到香港、澳门,都必须办理"特别通行证",真切地感受是:人是"地方奴"或"大陆隶",绝非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谓"公民",去中华民国台湾旅游一周,手持《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去感受、对比,不难感受到:中华民国宪法的主权在民的理念,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均权制度,都是真真切切的现实;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37条里明文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没有一条有确切的保证(例如,所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却触犯中共中央宣传部的红头文件规定的文章及出版物一律不得发表和出版),全都是虚假的。
任何一个台湾的中华民国国民都可以对掌权的国民党和马英九公开表示反对。可即使权力大如国务院的中共总理如果对贪官的惩治言论与党中央的潜规则不合乎,都必须检讨,例如朱镕基脱稿说高层领导几乎全都烂光之后就被迫作了检讨。这就是说,中共党国包括高官都不是公民,而中华民国任何一个国民都是公民。
中国公民在台湾,是中华民国的荣耀;然而在台湾却不再为其遗留在海峡对岸的遗民呼喊反共和反攻大陆,却是中华民国的非常耻辱,凸现中国公民的小家子气。中国公民在台湾,业已完全走出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还应积极努力帮助大陆人民摆脱共产党极权(邪恶)统治,在这个帮助过程中,成为大家闺秀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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