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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州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以及局有关值班人员对该事闭口不谈。
华新网创办人、常务总编辑李戈,是原无极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新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98年率先创立了民间华人中文网站---华人国际新闻网。 2003年,先后创办了世界新闻聚焦网、华人国际法制网、中国法制报道网、中国之音网、天下网、环球资讯网、揭黑网等反腐维权类资讯网站。
先后关注了系列热点社会问题而名声大噪,被海内外媒体和社会各界冠以"反腐败铁人"的称号。
因监督、抗议高州警方执法违法、违法执法,从此李戈一直遭受高州公安的打击报复和迫害。
据了解,2008年6月25日,广东省高州市公民李戈因为对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吕光锋违法违纪行为用手机拍照,招致被吕光锋一伙三人抢了李戈所有证件和财物(包括银行卡、现金五百六十多元、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路费单、会员卡等一大叠)不开一字一据给李戈就驾驶一台无牌工具车匆忙逃跑了,李戈立即在现场电话报警,长达五十分钟二十多次报警电话高州公安110报警中心接警不受理、受警不处警;甚至高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受理李戈控告交警抢劫、高州公安110报警中心不作为后,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胡文锋伙同治安科邹向平把李戈先软禁、毒打后炮制李戈使用假证、虚报案情等假材料为下属吕光锋脱罪。
李戈随即在网上发布了大量文章进行揭露公安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李戈冒险拍下的高州警方执法过程的照片流落到网上,虽然基本被公安网监以"不良信息"为由责令删除,但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可能就是给李戈带来麻烦的根本原因。
李戈一边将相关内幕公开到网上,一边走法律程序将高州市公安逐级告上了法院和举报、控告等。
2009年12月2日,TOM新闻中心首先发表了李戈的一篇纪实新闻"《深圳颁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谈高州的草菅人命》",就文章问题李戈向广东省委和南方报业联合主办的广东政府问政平台与省委书记汪洋对话。
2009年12月3日,李戈在高州资讯网-阳光论坛上转发一篇揭发高州市公安局多名干警违法违纪纪实文章"广东高州交警"正常查车" 网民质疑是一个黑色变相产业链",事后扎根在论坛的高州公安以网民的名义回帖歪曲事实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李戈。
2009年12月5日李戈又发表了一篇题为"广东高州交警"正常查车" 网民质疑是一个黑色变相产业链 高州公安有回应"的呼吁网民正确辨认事实真相、正确言论、引导网民向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网上举报地方违法违纪行为等的文章。
然而,李戈意想不到的是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拘传李戈的依据却是李戈根据高州市人民法院给李戈的高州市公安局卷宗内证人证言及物证佐证证明高州市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长胡文锋、治安管理股邹向平、石钢军、黄盛斌、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指导员吕光锋(吕光锋案发前是副中队长,案发后升职)等人违法违纪行为定性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办案民警告诉李戈被控"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要对象是高州市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长胡文锋和原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副中队长、现任指导员吕光锋;据了解,案发时局长李天福在任,胡文锋和吕光锋的关系网就很广,遍及茂名,2010年1月7日以李戈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案的发生,更能体现其关系网、利益集团的威力效应。
其实,高州市公安局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拘传李戈,是毫无事实根据,是自认为特权在手,自己爱怎么说、爱怎么做就怎么做,任意妄为的违法违纪行为,声称错了有国家赔偿而完全不承担个人责任,因为有"领导"顶着。
本台记者于2010年1月9日在李戈家中采访了李戈,李戈和其父亲申述了具体案情;之后记者又分别走访了高州市人民法院、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市信访局、高州市法制局、高州市档案局、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公安局、中共高州市委、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公安卷,了解了该案基本情况,高州公安处罚李戈的"使用伪造的证件"和"虚报案情"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此外,李戈在网上揭发曝光的高州市公安局使用假公章、极刑逼供、串供、打击报复陷害等违法违纪行为从公安卷中和李戈提供的照片、录音、视频等佐证了事实。
高州公安处罚李戈"使用伪造证件"案由,没有任何事实;无论是公安卷还是两级法院的三次庭审,高州公安至今无法提供李戈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使用了伪造的证件的事实依据,都是以一个公安特权来认定;
高州公安处罚李戈"使用伪造证件"案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高州公安声称李戈持有的 "中国记者证"卡片和《毕业证书》,其签发日期分别为1995年,1997年、2001年,既没有案件发生又超过了六个月以内的追诉期限,依法不能处罚;而高州公安以公安特权进行追诉并处罚李戈明显是违法的;
李戈持有的"中国记者证"卡片和《毕业证书》充其量也是持有、收藏,持有该证件就要被高州公安特权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高州公安处罚李戈"虚报案情"案由,没有事实依据;2008年6月25日李戈在案发现场用手机拨打高州公安110报警中心电话二十多次时长五十分钟,李戈家属用家庭电话也拨打高州公安110报警中心电话多次指责报警中心接警不受理、接警不出警、受警不处警等,高州公安报警中心不但不出警现场勘查,更不出警现场处警,高州公安警务督察大队受理李戈对吕光锋拦路抢劫、高州公安110报警中心不作为等的控诉至今没有任何答复,甚至高州公安至今没有立案侦查该抢劫案,吕光锋的口供和公安卷相互印证了吕光锋的抢劫事实;至今高州公安、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一个明确说明李戈虚报了什么;没有立案侦查又何来虚报?可见高州公安为了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而不惜一切代价捏造事实对李戈进行变相杀人灭口;综上,高州公安称李戈"使用伪造证件"没有事实证据,更没有法律依据;高州公安至今不立案侦查交警吕光锋抢劫案件,自然高州公安所谓的"虚报案情"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高州公安交警抢劫李戈财物在先,遭李戈依法指控又被高州公安合谋打击、报复和变相杀人灭口在后。而2010年1月 7日高州公安以李戈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据传李戈,更是高州公安打击报复李戈的网上揭发曝光高州公安违法违纪行为。
高府复决(2008)6号《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权纵容、维护、鼓励高州公安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把其《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政府指令性文件发向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法制局、高州市信访局、高州市档案局以及高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高法行初字第2号《高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故意把行政诉讼演变为民事诉讼,在被告高州市公安局没有任何证据并违法违纪的前提下,故意拒绝审查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故意排除李戈依法提交的现场实况摄影、录音等证据,以权维护被告高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违纪行为,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故意以李戈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戈诉讼;(2009)茂中法行终字第 69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年4月28日立案,2008年6月23日下午由张华伦独任审理,被上诉人高州市公安局被委托人胡文锋、黄奕智等没有任何委托手续,只以一个公安的特权参与庭审活动,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处罚李戈的案由和证据时,法庭调查不到20分钟张华伦即宣布休庭,(2009)茂中法行终字第69号《茂中法判决书》在李戈到访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多次、电话追索张华伦几十次,在李戈追索无奈后于2010年1 月5日才发放该判决书给李戈及代理人,但该判决书的结案日期竟然是2009年7月25日并驳回上诉;官官相护、层层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权大于法十分明显,把人民生命视如草木,把人民的财产视如粪土,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视同玩物。
本台记者致电高州公安局和高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区中队,但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李戈认为,高州公安的关系网很广,茂名市的"高州帮"历来干预司法公正,因此本案得不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平审理,虽然高州公安的关系网遍布广东省,但是还会继续依法告下去,:"面对公权力的迫害和随时被暗杀的可能我无所畏惧"。
广西的律师,杨在新 解释说:"这个案子的问题之一,是交通警察没有收缴市民财物的权力。"
大庆残疾女访民张女士获知李戈被警方带走的消息后表示:"看到这事情,心里很不好受。老百姓有事情没有人过问,有人过问了,这个人也就成了贪官的敌人了。还不如,弄个原子弹,把老百姓都炸了。只剩下这些贪官,这样就没有人监督他们了"。
湖南访民孙凡先生这样说:"无妄之灾,(这是)权大于法的恶果,司法都不公正,谈何社会公平和谐"?
画家樊大牛获知消息后表示:"李戈走的路子,被权力报复是迟早的事情,个人的力量在权力面前微不足道,只有苦头吃"。
河南资深记者、有着三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正义之声网站长,曾助河南驻马店访民禹军诉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一案中致使公安机关一审败诉并不上诉的魏中生先生从法律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而纵观李戈的言行,所发布的文章中也只是涉及到了三名警察,如果说诽谤,也是诽谤了这三名警察,这三个人如果认为自己被诽谤了,完全有理由选择诉讼这条途径将李戈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至于李戈是否诽谤了公安机关,于法无据,李戈即使在文章中指责了公安机关,也是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依法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将李戈带走,找不到法律依据,法律上站不住脚"。
魏中生先生介绍说,现实生活中公民因"涉嫌诽谤"被公安机关传唤、甚至刑事拘留现象很普遍,曾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李文娟,原鞍山国税局工作人员,从2002年5月开始举报辽宁省鞍山国税局不征、少征鞍钢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增值税款巨额税款等问题,一度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2002年6月10日派出调查组进行了核查,2003 年10月14日给了李文娟口头答复: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责令纠正。你举报信中反映的的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中反映的性质不同。不管这个结论公正与否,但是,首先肯定了李文娟反映的事实存在。对于李文娟的艰辛举报之路,《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兼站长李新德同志于2004 年8月8日在《中国舆论监督网》上作了《国有巨资流失,举报不了了之--来自辽宁省鞍山市的报告》的报道。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就对李文娟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刑事拘留了!后来竟然被判劳教一年。现在该案已经得到了纠正。综观许多个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的名义对公民个体采取法律措施,其中绝大多数都涉嫌权力滥用。
资深记者、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树春撰文认为:众所周知,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当前 诽谤罪 是个以 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而华新网总编李戈却被以诽谤的名义被高州警方从家中带走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2008年,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一篇负面批评报道而派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捕记者,最后引起全世界一片哗然,最后张志国落了个身败名裂的凄惨下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表评论文章呼吁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应慎之又慎 。山西法院网也曾发表文章称对记者诽谤罪立案是三重犯罪,而在笔者看来因揭露公安机关而被公安机关以诽谤罪带走是对揭露者进行立案报复的行为 。
资深记者、原中华建筑报主编、中国调查纪实网站长,罗竖一呼吁社会各界朋友联名关注李戈的命运,他表示:"今天李戈被人家非法带走,而明天可能就是我们也被人家非法抓起来"。
中国公益法律援助中心孙晓龙则表示,如果当事人李戈涉嫌诽谤,应当属于自诉案件,警方介入抓人显然不合适。警方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带人,都要有相应的合法传唤手续,如果像网上所说,高州警方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很值得磋商。
资深记者、中国维权报总编辑白松明表示:历时近2年,广东政府对该案如此无视,可见政府的执政和办事如出一辙。
焦点杂志社主编吴炜表示:如果高州公安的黑恶势力和来自茂名的保护伞这些毒瘤不能彻底拔除,茂名政府和公检法的公权力为所欲为现象将持续恶化、泛滥;茂名将是一个黑色的帝国,将民不聊生。
联合社总编辑杜丽表示:跨省抓捕网上发帖者,本身已经体现了公安对法律的无视;现在高州公安如此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必将是中国法律的又一黑点。
联合商报记者程军表示:仅凭一张《检查证》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进入私人住宅行搜查之实,公民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难道在高州公安的眼里就草木皆非?
华新报专题部主编刘绍辉表示:对于高州公安的卑劣手段予以谴责,对于茂名政府和公检法的默许、无视高州公安为非作歹行为表示抗议。
中国百姓喉舌网站长林玉致电李戈表示将一直关注本案,并呼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而不是故意躲猫猫。
著名法制记者、中国法制传媒网站长焦永锋在网络上表示,将继续跟进和督促广东省委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原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何红呼吁媒体继续关注本案,依法舆论监督,抗议一切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行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日前已经和李戈会晤,并表示介入调研该案。
网友的意见很统一,都希望中央或者广东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查处高州公安的黑恶腐败问题,给省政府和茂名市大院的"高州帮"敲警钟。
本台将对李戈维权案继续追踪报道,欢迎关注,欢迎听众提供线索。
以上是本台记者洪明的报道。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华新国际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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