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门广场
这些天,批评我对李庄案件保持沉默,或者质疑我在大是大非的打黑问题上耍滑头的电子邮件有增无减。看起来,要想过好这个春节,我还得在重庆打黑事件上再啰嗦两句。
对这类政府导演的公共事件做出评论前,我的原则是首先厘清这是一个“政治事件”,还是一个“法律事件”,然后才可以选择切入点。如果是政治事件,例如有人要唱红歌跳忠字舞搞文革,要让民众回到过去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等等,我就不能坐视不理,是一定要跳出来的;可是,如果仅仅是依法打黑,抓那些连我也痛恨得牙根痒痒的贪官污吏,我就只能说,这是法律问题,应该由法律界人士从非常专业的角度来做出判断,看看打黑的过程是否有违法治精神,还是如外界所说,是用“黑打”的方法来“打黑”。
我认为,在审视重庆打黑事件时,有两个角度是不用忽视的:“法治”的角度与“制度”的角度。鉴于我从来是支持民主制度的,所以,如果把这里的“制度”角度换成民主的高度,也许更能清楚表达我的意思。
从“法治”角度审视重庆打黑的优势与不足
在评论重庆打黑的文章与帖子中,出现最多的字眼可能就是“违法”、“黑打”、“法治”、“程序正义”、“知法犯法” 等一看上去就让人感觉到是一场推动“法治”建设的运动,特别是李庄律师的案件。
虽然李庄本身是有问题,即便在西方当今的法律体系中,他严重违反了身为律师的操守与道德 ——而法律赋予他律师特权的前提就是他严格遵守这些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可是,还是有很多法律精英和意见领袖想用李庄案来推动一下中国的“法治”,正如多年前的那个连工作也找不到的孙志刚以及去年那个几乎违反了所有人类推崇的价值观中不得自杀的唐福珍一样,他们两人卷入的事件都分别促使当局废除了两部不合时宜的法律,客观上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步。
从这一点上说,从“法治”的角度严密监视重庆打黑,不但是很好的角度,也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我们却看到,站在“法治”的高度检视重庆打黑的法律精英和意见领袖们却渐渐处于劣势,原因何在?
主要原因当然是在一手遮天的体制下,要想取得执法者“违法”的证据并不容易,但这并不是在重庆打黑中才第一次出现的,无论在孙志刚还是唐福珍事件,又或者在“躲猫猫”、邓玉娇、70码案件中,都有这个问题。可是,在那些案件中,法律精英和意见领袖们几乎得到了一边倒的民众的支持,而在重庆打黑中,当他们再次要用个案推动“法治”的时候,却发现,网民们几乎一边倒地站在反对他们的那一边。
造成这一残酷现实的当然不是某些精英所说的民众愚昧、不懂得法治、眼光不够开阔,恰恰相反,是法律精英和意见领袖们的眼界不够开阔,他们只看到了重庆打黑中缺乏“法治”的一面,却没有看到重庆打黑中暴露出来的更大的那一面:那就是整个中国“法治”的缺失。
“法治”当然不是在重庆开始打黑的时候才遗失掉的,“法治”早在重庆打黑揭露出来的那么黑暗和恐怖的官商勾结、鱼肉民众的时候就缺失了,精英们要完善“法治”没有问题,但要维护“法治”的时候,最好先搞清楚,在重庆打黑前,这里是否有你所说的那个“法治”可以维护?
如果从“法治”的角度出发,重庆打黑那一方反而是处于不败之地,因为,他可以按照你要求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律办案,不用严刑拷打,不用行刑逼供,只要公布官员的财产和找到他们的情妇资料,一切都迎刃而解。要知道,即便在当今最讲究法治的国家如澳洲和美国,那个有一千八百万资产却无法说明来历的公务员文强,就够得上一个被起诉的嫌疑犯。就凭这一点,任何法律精英和意见领袖,可能都找不出“法治”精神来为他辩护吧?
再次强调,要维护“法治”的人士,至少应该清楚一点,你要维护的法治是否已经存在。而且,你必须清楚,在重庆打黑中,如果你真正站在“法治”的高度来审视的话,你会很清楚意识到,重庆打黑中确实存在一些违反“法治”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却是大家可以议论,可以批评,甚至可以攻击的,也就是说,他是可以改正的,可是——
这次打黑暴露出来的——那些贪官污吏权钱交换,鱼肉民众,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以及在地方无法无天的所作所为,那才是我们整个国家缺乏“法治”的最大弊端,而遗憾的是,在这一点上,法律界精英和意见领袖们也许出于“谈法律安全、谈民主制度危险”的考虑,很少提及,放弃了发挥法律专才借题发挥的机会。
如果真正要推广中国的“法治”,我倒有一个建议,各界法律人士和意见领袖们不妨和成千上万的网民站在一起大声呼吁,强烈要求把重庆打黑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结束成千上万的贪官污吏们无法无天的“法治”状态。
从“制度”的角度审视重庆打黑
我认为,单单从“法治”的角度审视重庆打黑是不够的,更要从“民主”制度的高度来审视这场打黑大戏中的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出的更大的问题。
在我的文章中,我从来就是把“民主、自由和法治”一起提出来的,虽然有时是“自由、民主与法治”,但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始终是把“民主和自由”放在“法治”之前,我这样排列并不是说“法治”不重要,而是我深知,真正的“法治”一定是需要民主制度来保障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根本就不存在。过去三百年的世界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大家可以去看看,世界上有几个国家的“法治”是在民主制度确立前就存在的?
也许有人要说,“法治”是能够推动民主进程的,而且也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这点我并不反对,而且从理论上说,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是先“法治”后民主的。“法治”的主要精神就包括司法独立、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在民众普遍拥抱的价值观的基础上制定法律等原则——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在没有制度支援和保障的情况下,大谈“法治”,能够走多远?一个宣称依法治国的国王,甚至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进一步提升为“朕犯法也与庶民同罪”的时候,你就相信那是“法治”社会了?大家不要忘记,在非民主的国家,不但“朕即国家”,而且“朕即法律”也是成立的。
有人说重庆打黑暴露出了“黑打”和违反法治之处,我则认为重庆打黑打出了更大的问题,那就是制度问题。这一点,普通网友讲不出,却显然比法律精英与意见领袖们更清醒的感觉到。正是他们要求要把重庆打黑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而恰恰在这这一点上,精英和当局绝大多数权贵们站在一边:用指责重庆打黑违反“法治”的方式来禁止重庆打黑的推广。
那么,有谁能够告诉民众,“法治”的方式是如何保护民众免遭那些贪官污吏欺负的?只要不是生活在潘多拉星球上的中国人,有谁不知道,像文强这种级别的政法官员,拉出来排在一起一个一个枪毙,可能会冤枉一些,隔一个枪毙一个,则会漏掉一大批该死的……这种提法当然是有违“法治”精神的牢骚话,然而,这种现实的无奈难道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法治”的精髓当然是不冤枉一个好人,然而这并不是“法治”精神的全部。“法治”如果仅仅停留在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上,而不进一步展现为不放过太多的坏人特别是那些有权有势的坏人,以及保护绝大多数的好人的话,也就不成其为“法治”了,甚至不成其为“法律”了。而这几点显然都是我们当今中国现实中严重缺失的,其原因则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范畴,是政治制度的问题。
所以,在我观察重庆打黑的时候,我从来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反复观察,当我从“法治”的角度观察的时候,我看到了打黑中存在的违反“法治”之处——用“黑打”的方式抓“坏人”;但我更看到了打黑中暴露出来的整个中国缺乏的“法治”的现状——用黑打的方式抓到的竟然都是真正的坏人,而以前却没有法律来对付他们——因为他们就掌握着“法治”!
而当从“制度”层面来审视重庆打黑的时候,我则发现,整件事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和“法治”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的问题,一个足足可以决定我们是否能够拥有真正法治的更大的问题……
法律事件政治化,还是政治问题法律化?
重庆打黑事件到底是一个法律事件,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我想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不是泾渭分明,更不是一目了然的。我们看到:打黑除恶原本是纯粹的法律事件,可这法律事件却偏偏并不那么单纯——重庆打黑实际是有人要用“法律事件”来解决政治问题、达到政治目的,于是,神圣的“法律”也就自然变成为政治服务的手段和工具了……而无巧不成书的是,这场被政治利用的打黑无意之中向民众揭露了最大的黑幕,结果,普通的网民们又自动地把这场法律事件“政治化”,群情激奋,要死要活……这个时候,最可笑的是,倒好像只有法律精英和意见领袖在按部就班地按照法的精神在大谈特谈“法治”,试图把走入歧途的打黑与政治化的打黑拉回到“法治”的轨道上,却不知道他们却被另外一批被打黑弄得胆战心惊的试图保住黑幕的政治人物利用了……
到头来,我们都应该清楚了,不管重庆打黑是否一个法律事件,还是有人想政治化,其实际暴露出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甚至“法治”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大至政治制度和民主才能给出答案的问题。也许会有网友指责我,又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了,这也是违反了当今西方国家在处理政治事件和法律事件时的原则。
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这是一个问题;把政治事件法律化,还是把法律问题政治化,这更是每一个国家都会面对的重要问题。在法治业已确立的发达国家里,复杂的政治问题毫无例外地被法律化,也就是说,你别吵了,我也不折腾了,我们法庭见吧……普通法庭如果还解决不了,我们一起请最高法官重新读几遍《宪法》释释疑吧。于是,我们看到,在法治国家里,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甚至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僵持不下的时候,由谁来当总统这样的最大的民主和政治问题,竟然也是靠法律来解决的。
然而,如果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的国家,一个有法制却没有法治,有《宪法》却没有宪政的国家里,或者说得通俗点,在一个“法律”沦为政治的附属物,甚至堕落成政客的玩物的国家里,你又如何可以把政治事件法律化?
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在一些还没有完全实现法治的国家里,常常和西方法治国家反其道而行之,每当出现了一个法律事件时,各路人马齐上阵,拳打脚踢、口诛笔伐,一路过招到最后,原本的法律事件就被上纲上线,政治化了。
有人指责这就是落后的国家无法实现法治的症结所在,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犯的错误在于没有考虑到民主制度与法治的关系,把不讲法治说成没有民主的原因,却恰恰忽视了缺乏法治只不过是没有民主制度的结果。
有鉴于此,与西方法治国家把政治事件法律化不同的是,缺乏法治的国家,法律问题往往无法用法律来解决,更应该把法律事件政治化。这种法律事件“政治化”的做法,我认为,恰恰是推动非法治国家走上制度化法治之路的必不可少的“折腾”。
有人也许要打断我说,你这是违反法治精神……我则要提醒他们,你都没有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何来法治精神?你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里去维护法治,我就要忍不住弱弱地问一句:你有法治吗?如果还根本没有法治,你又何来“维护”?
我支持你维护重庆打黑中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那种“法治精神”, 但我和成千上网的网友一样,坚决反对你维护那种保护了无数贪官污吏的所谓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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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可能有些读者很困惑,因为他们看出了这篇文章和我前两篇写重庆打黑的文章观点有异(参阅《世界各国打黑靠的是什么》和《如果再来一场文化大革命的话》),其实,不是观点有异,而是角度不同。
如果大家站在法治和制度这两个高度审视重庆打黑的话,总有一天会意识到:与打黑暴露出来的制度死结相比,打黑本身违反“法治”的那些问题反而是可以更正和完善的。现在,重庆的打黑不会推广到全国各地了,重庆的打黑也告一段落了,但重庆打黑暴露出的那种黑暗,却依然笼罩着包括重庆在内的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扪心自问一下,全国有多少个贪污腐败分子以及仰仗绝对权力而生存的黑社会分子们此时此刻正在弹冠相庆,举杯痛饮民脂民膏酿成的美酒,祝贺“法治”的胜利呢?
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