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罗克
2010年3月5日是遇罗克遇难40周年祭日。遇罗克无疑是1949年以后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中最勇敢,也最有深度的思想者之一。
遇罗克当年被处决的“处决令”是由谁签署的(这里指的是在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的处决报告上最后签字批准的人),多年来一直有不同说法。去年,笔者终于从一位收藏者那里得到一份有关遇罗克等人被处决的原始文本,得以对此作些探索,并就教于海内外。
关于遇罗克被处决的不同说法
遇罗克事件被报刊披露后,关于遇罗克的被处决,最早是笼统以“被林彪、‘四人帮’迫害而死”一语带过。或者说,明知事实不是如此,但在表述时,作些省略,让人读来仍好像是处决命令是“四人帮”或同党下达的。
金春明等人1980年代末期编著出版的《“文革”时期怪事怪语》一书中的 “《出身论》事件”条目中,谈及遇罗克被处决是如此说的:
1967年4月,中央文革成员戚本禹说,《出身论》是“反动文章”。作者于 1968年以“恶毒攻击”和“组织反革命集团”罪被逮捕,1970年3月5日被处决,1980年平反昭雪。(《“文革”时期怪事怪语》第157页,求实出版社,1989年7月。)
这种表述读来给人的印象,似乎遇罗克是因戚本禹的表态而遭处决的。显然与事实相去甚远,是隐去了真相,有混淆视听之嫌。
后来,渐有不同说法。发表《出身论》与并为此创刊《中学文革报》的牟志京曾在一篇回忆文章中有所披露。牟志京称:“除关锋、陈伯达、戚本禹外,林彪在一九六七年五月曾作了一篇关于出身的长篇讲话,不点名地批判了《出身论》和《中学文革报》。”然后笔锋一转,直接谈及遇罗克的处决:有内部消息讲,罗克的死刑是经高层人物亲自指示,重要人士受托办理的。这虽未能从其他途径再经证实,却是合乎逻辑,并能解释刑定15年到死刑的突变的。(牟志京:《〈出身论〉与〈中学文革报〉》,见徐晓、丁东、徐友渔编《遇罗克遗作与回忆》第230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9年1月。)
牟志京这里写得曲折隐晦,没有直接写明是谁作出的处决决定,自有其不便写明的苦衷。仔细分析这段话,导致遇罗克被处决,有两个关键性人物,一是 “高层人物亲自指示”,二是“重要人士受托办理”。这“高层人物”指谁?这“重要人士”又指谁?似乎谜一样费猜。不过,只要认真一分析,还是容易找到答案。笔者以为,牟志京前者影指的是周恩来,后者影指的是谢富治或吴德。因为当时身居高层有决策权,“文革”后报刊及公众又不便直接指名责难的,只有周恩来(林彪、“四人帮”、以及康生、陈伯达此时已是千人骂、万人批的角色,若真是在遇罗克处决上作过指示,早就直接指名,而且会为之记上一笔罪证。)谢富治、吴德都是当时北京市委主要负责人,“受托办理”,也是情理之中。
再以后,笔者看到有海外著述,直接讲当年遇罗克处决令是周恩来签署的。不过未提供相关证据。比较有说服力的是胡平的说法。胡平在其著述《评“晚年周恩来”》中说:
还有遇罗克问题。遇罗克是谁下令杀害的?据友人Y君说,吴德之子曾亲口告诉他是周恩来。周说:“这样的人不杀,杀谁?” (胡平:“评《晚年周恩来》”)。
在读到笔者此文的初稿后,胡平又传来电子邮件,其中写道:“我一位北京的诗人朋友告诉我,他认识吴德的儿子,吴德儿子对他说,是周恩来说的要杀。”“除了周,大概没别人。遇罗克和当时同被枪决的人不同,他当时影响很大,估计他的案子是中央的定的,不可能只是北京市一级的领导人定的。”这个说法,也与牟志京“罗克的死刑是经高层人物亲自指示,重要人士受托办理的”的说法相吻合。
不过,笔者经研究认为,遇罗克实际上起码被两次签署了处决令。这就存在第一次处决令是谁,第二次处决令(1970年3月5日真正执行那次)又是谁的问题。
遇罗克其实被两次签署了处决令
遇罗克被处决于1970年3月5日,导致他被处决的,是“北京公(检)法军管会(70)刑字第30号判决书”,遇罗锦《乾坤特重我头轻——回忆我哥哥遇罗克》文章开头引录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遇罗克平反的那份《再审判决书》中提到过这份“判决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书
(79)中刑监字第1310号
遇罗克,男,一九四二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份学生,原系北京市人民机器厂徒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五楼十三号。 1968年1月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一日以来,遇之父遇崇基对原判不服多次申诉。
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以遇罗克犯反革命罪,判处死刑,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改判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70)刑字第30号判决书。
二、宣告遇罗克无罪。
如不服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这份材料提到,遇罗克 “1968年1月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按其所说,遇罗克早在1968年1月已被判处死刑,这是他第一次被下达了“处决令”。不过,笔者以为,这个时间存疑。因为遇罗克是1968年1月5日才被捕的。遇罗锦文章中说:“1968年1月5 日清晨,哥哥照常去上班,刚一进厂就被捕了。听说被捕时一帮人狠狠地揍他,把他的衣服都撕破了。”而且他们后来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抄录的审讯遇罗克的笔录问答,最早的“预审”记录也是1月5日。1月5日被捕,当月(也就是说在10多20天时间之内)即判死刑立即执行,从逮捕到判死刑,似乎时间太短,有些说不过去。
不过,1968年遇罗克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似乎是确实无疑的。徐晓在为《遇罗克遗作与回忆》一书出版写的《编前的话》中也披露:
1995年,牟志京从美国回京探亲,我们曾有过一面之交,那次他讲到,遇罗克被判决后之所以没马上执行,是因为他出奇不意地表示,要交待自己参加 “5·16”的问题。结果当然是不了了之,只是执行又延迟了近两年。遇罗克这样做,是出于他性格中一贯的幽默感,还是出于策略,想使事情发生转机,我们现在谁也无法考证。
这里讲的,都是遇罗克被捕不久后的“第一次处决令”。这个处决决定来自谁,从各方说法来看,一直指向周恩来。尤其胡平引用吴德之子谈及遇罗克之死那句令人印象深刻的原话:“这样的人不杀,杀谁?”
但遇罗克真正被执行处决,是近两年后的1970年3 月5日。致遇罗克于死命的,是上文提到的“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70)刑字第30号判决书”。应该说,这是遇罗克遭遇的第二次处决令(其间是否还有一次,亦存疑)。笔者获得的那份原始文本,似乎可以找到究竟是谁最后签署了致遇罗克死命的 1970年3月这次“处决令”的答案。
一份供“革命群众”讨论的处决者名单
这是一份由当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原文如此,材料上印的是 “公法军管会”,而不是通常的“公(检)法军管会”),于 1970年1月9日下发给北京市各单位,由单位革委会和“工宣队”、“军宣队”组织“革命群众”讨论并最后提出所谓“处理意见”的“内部材料”。实际上是一份由当局已定罪定刑的待处决者名单及“罪行”简介。
这份事先公布的20人“处决者”名单,其中就有遇罗克。
在 20人名单及“罪行”之前,有一个“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的简短《通知》。按当年惯例,《通知》正文之前,有一段与内容相关的毛泽东语录。这里按原格式照录于下:
最高指示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通知
在以伟大领袖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在中央两报一刊一九七O年元旦社论的鼓舞下,首都革命人民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努力完成“九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斗、批、改群众运动蓬勃发展,社会主义革命竞赛热火朝天,形势越来越好。但是,一小撮阶级敌人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和灭亡,积极配合帝、修、反进行破坏活动,幻想变天。为进一步搞好战备,加强对一小撮反革命势力的专政,准备最近再召开一次公审大会,宣判一批现行反革命分子,以狠狠打击反动气焰。现将杨淑辰等二十名罪犯的材料发给你们,请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组织革命群众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速告市公法军管会。此材料只供内部讨论,不准张贴。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一九七O年一月九日
《通知》所说的“组织革命群众认真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其实不过是当局愚弄老百姓(或者说“娱乐老百姓”)的花样而已。实际上,这20人将被处决的决定早已作出,这20人早已被分别关入了“死刑号”(犯人称之为“枪号”),只等着召开声势浩大的“公判会”之后执行枪决。而且,任何“罪犯”,不是法院正式审判后定罪定刑,而是由“革命群众”讨论定刑,本身就极为荒唐。
20人的身份和“罪行”
这份拟“处决者名单”20人,分为17桩案件。其身份和“罪名”分别如下(以下各“罪行”、“罪名”的表述,均来自原件。):
1、杨淑辰,女,48岁,北京通县人(职业不详),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2、唐志强,男,25岁,北京市西城区少年科技站天文辅导员,罪名:“现行反革命叛国犯”;
3、宋惠民,男,49岁,山东省人(职业不详),罪名:“现行反革命叛国犯”;
4、邓振铎,男,26岁,北京市海淀区人(职业不详),此次被捕判刑前亦曾因“反革命”罪被捕入狱,罪名:“现行反革命叛国犯”;
5、尉尤山,男,45岁,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材料上称其为资本家、国民党员,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6、王宗海,男,52岁,山东人,资本家,住北京东城区,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7、刘镇江,男,40岁,北京市人,“军统特务分子”,罪名:“现行反革命集团首犯”;
8、于江林,男,40岁,北京市昌平混凝土构件厂合同工,罪名:“现行反革命集团首犯”(刘、于二人系编号为7的同一案件);
9、宗福海,男,32岁,北京市密云县人,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0、侯庆龙,男,28岁,北京市密云县人,罪名同上(宗、侯二人系编号8的同一案件);
11、元令秀,男,34岁,山东省人(职业不祥),罪名:“反革命集团首犯”;
12、孙义,男,32岁,河北省人(职业不祥),罪名:“反革命集团首犯”(元、孙二人系编号为9的同一案件);
13、遇罗克,男,27岁,北京市人民机械厂徒工,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4、王佩英,女,54岁,铁道部铁路专业设计院勤杂工,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5、李定一,男,44岁,河南省人(职业不祥),右派,并因此多次被拘和“劳教”,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6、唐赞义,男,32岁,北京煤气热力公司调度员,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7、李世安,男,43岁,北京木城涧煤矿工人,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8、马正秀,女,38岁,北京自然博物馆讲解员(其父被定为“历史反革命”,其兄亦因“军统特务”罪被处决),罪名:“现行反革命犯”;
19、王步云,男,60岁,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小学合同工,此前其兄被处决(罪名不祥),罪名:“现行反革命杀人犯”;
20、张长利,男,22岁,北京市平台区芦沟桥公社农机厂工人,罪名:“现行反革命杀人犯”。
这20人,17男,3女,从年龄看,50-60岁有3人,30-40岁有12人,不满30岁者(包括遇罗克)有5人。
仔细分析这份名单,其中元令秀、孙义、王步云、张长利等4人其实应当算做刑事犯,元、孙两人实为一个盗窃团伙的首犯及主犯,材料上注明的罪行主要为:“窃得电动机6 台,自行车195辆,缝纫机4架等大量财物,价值3万余元”(3万余元在当时是很大一笔数字)。至于说其盗窃目的是“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甚觉荒唐。王、张两人,则是杀人犯,前者1966年7月用菜刀砍孙某20余刀,“重残一人”;后者1968年1月用铁棍致死1人。至于说两人伤人杀人均带“阶级报复”性质,称其“反革命犯”也相当勉强。
20人中,排名第一的杨淑辰,从提供的材料看,“罪行”很严重,带有“间谍罪”性质,“1966年充当外国特务”,“仅1967年3月杨出卖情报数百份,同年4月向外国驻华使馆人员递交情报时,当场被抓获”。不过笔者却认为,杨“出卖”给外国驻使馆人员的“情报”,很可能是当年于街头随处可见的文革传单、小报等资料。因为以杨某那种身份,一个地处北京郊县毫无背景地位的普通中年妇女,短短一月之内(1967年3月)就能获得并提供“数百份”“机密情报”,根本无可能。哪怕是美国中情局或苏联克格勃的超级间谍、情报高手也做不到。当时驻华的外国使馆人员及海外媒体记者,几乎每天都在北京的大街上收集文革小报、传单等材料。杨因此致祸,极有可能。
真正与“间谍罪” 挨得上边的,是排名第6位52岁的王宗海,该材料称,1960年底,被台湾“蒋匪组织委任为‘北平联络专员',向特务组织密报我重要情报,并发展特务组织 1人”(不过,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待考)。
另外,唐志强、宋惠民、邓振铎三人均被定为“叛国罪”。宋、邓二人是已成功偷越出境,后被引渡回国。25岁的北京西城区少年科技站天文辅导员唐国强,是1967年7月20日“化装成外国人”“到外国驻华使馆投靠,当场被抓获”。
名单上排名第7的刘镇江、于江林均定为“现行反革命集团首犯”,“罪行”是1966年春,合谋组成“国民党党政军警张家口联络总处”,并附设“国民党京绥张家口(检)查总站”,下设“宣化联络分处”、“涿鹿、蔚县、怀来联络组”等。
其余包托遇罗克在内的9人,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犯罪”。即其仅仅是按自身所思所想,写了为当局所不容的文章、书信、日记等,即此获罪并遭极刑。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那位38岁的北京自然博物馆讲解员马正秀,显然是这批人中难得的一位知识女性。从材料上看,仅仅因为“刻骨仇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经常散布大量反动言论,1967年 8、9月间,多次书写和公开张贴反革命标语、传单、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穷凶极恶地污蔑诽谤无产阶级司令部”,“在押期间,仍疯狂地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反革命气焰嚣张至极”就被处以极刑。这位马正秀的情况,与遇罗克极为相似。可惜“文革”后从未见过这位 “文革思想者”的相关平反及经历事迹文字披露,实为可惜。(附记:何蜀读到本文稿,给笔者发来关于马正秀的一则资料,是名作家艾芜在《往事随想》一书《夜深我走在北京的街头》文中的记述。原来马正秀的丈夫赵光远是艾芜1940年代在重庆“育才学校”的学生,地下党员,亦是文学青年,在艾老主编的《半月文艺》中发表过作品。共和国时期,参加“志愿军”入朝作战,因病退伍后,艾芜帮其在北京找了工作,后入人民文学出版社任编辑。1968年,工宣队进驻该出版社后,赵从4楼跳下自杀身亡。其妻子马正秀已于1967年9月16日被捕,罪名是贴大字报拥护刘少奇,拥护彭真,又写出打倒什么人(估计是材料上所写所谓 “无产阶级司令部”成员)。赵自杀时,马正在狱中,工宣队进驻,赵深觉大祸临门,所以自杀而亡。马正秀于1980年2月28日由北京中院平反,称撤销原判决书,对马正秀不追究刑事责任云云。)
加在遇罗克头上的“罪行”
遇罗克在这份“名单”上排列第13位,从案件序号来说,列为第10位。个人及家庭相关背景材料以及当局为之强加的“罪行”,全文抄录如下:
十、现行反革命犯遇罗克,男,二十七岁,北京市人,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人民机械厂徒工。其父系反革命分子,其母系右派分子。遇犯思想反动透顶,对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仇恨。一九六三年以来,遇犯散布大量反动言论,书写数万字的反动信件、诗词和日记,恶毒地污蔑诽谤无产阶级司令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书写反动文章十余篇,印发全国各地,大造反革命舆论;还网罗本市与外地的反坏分子十余人,阴谋进行暗杀活动,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遇犯在押期间,反革命气焰仍很嚣张。
分析这段文字,除了强调遇罗克本来就“出身反动”(“资本家出身”、“其父系反革命分子,其母系右派分子”)这种所谓“阶级根源”外,当局加在遇罗克头上的“罪行”由4个部份构成:其一,1963年以来的“反动信件、诗词和日记”及“反动言论”;其二,“文革”中以《出身论》为代表的10余篇“反动文章”;其三,网罗“反坏分子4余人”、“阴谋进行暗杀活动”(即“手榴弹事件”);其四,“在押期间,反革命气焰仍很嚣张”。不过,最关键的是第三、四部份,即:“《出身论》事件”及“手榴弹事件”。这也证实了一直以来坊间(包括遇罗克亲友)关于遇罗克遇难起于《出身论》,死于“手榴弹事件”的传言。而 “在押期间,反革命气焰仍很嚣张”一语,也为遇罗克在强大的专制力量和国家机器面前,同样敢于坚持真理,不畏强权,甚至不惜献身的勇气提供了实证。
遇罗克被执行处决前后
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1970年1月9日公布的这份拟处决者名单是20人,不过,同年3月5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10万人公判大会后执行枪决的,却只有19人(遇罗锦:《乾坤特重我头轻》,见《遇罗克遗作与回忆》第370页)。至于其中哪一位被“刀下留人”,侥幸逃生(当然也有可能在以后年月被处决),要通过与那份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70)刑字第30号判决书,或当年张贴于街头的《布告》一一核对,才能获知。可惜手中无这类资料可作核对,其背后原因更是一无所知。
不过,遇罗克与名单上的另外18人,于3月5日一起被处决,其被列入处决名单时,却不是与这批人同在。
这有曾为遇罗克狱友的张郎郎文章为证。张郎郎在那篇《我和遇罗克在狱中》文章中回忆道:
1970年2月9日,我和其他几十人被戴上手铐脚镣。那是十几斤重的大黑铁环,像李玉和当年用的一样,是专门用在死刑犯身上的。我举手投足,全 “哗哗”地响。我们趟着铁镣,很有点悲壮的劲头。自然想起“带镣长街行”的歌,然而那是夜半时分,是在北京看守所院内,连“告别众乡亲”的场面都没有。跌跌撞撞地走到二十三筒、二十四筒小院。犯人们管这儿叫“枪号”,官称“死刑号”。每个人被关进一个木头盒子一样的单人牢房,我坐下来喘着,心里一点底都没有。每个犯人各就各位之后,管理员开始打开门,一一登记犯人的姓名、年龄。刚刚关上我的房门,就听见走廊另一头有个犯人喊报告。管理员过去打开他的房门,一个熟悉的的声音说:“报告管理员,我要见军代表。上一批的几十个人都去见马克思了,只剩下我一个人了。因为我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可没什么人提讯我,我怎么交待啊?” (张朗朗:《我和遇罗克在狱中》,载《遇罗克遗作与回忆》第255页)。
曾经与遇罗克在一个狱室相处甚久的张郎郎,一下子就听出这是遇罗克的声音,也当即领悟到聪明而机智的遇罗克是在用这种特殊的方式,提醒“新来者” 明白眼下处境的危险(“上一批的几十人都去见马克思了”,意即已遭处决),以及暗示可以采用的暂时逃脱死刑的绝妙方式(“因为我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可以说,遇罗克正是以这种巧妙方法与当局周旋着。
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那份《通知》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为进一步搞好战备,加强对一小撮反革命势力的专政,准备最近再召开一次公审大会,处决一批现行反革命分子,以狠狠打击反动气焰。”可见,这次拟订处决名单之前,已召开过类似的公审公判大会,处决过一批被认为的“反革命分子”。这份《通知》发于1970年1月9日,张郎郎在“死刑号”中偶遇遇罗克,是一个月之后2月9日的事。“上一批的几十个人都去见马克思了,只剩下我一个人了,因为我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遇罗克语)。说明遇罗克在此前曾经进入“上一批”的处决名单,仅仅是因他提出“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才得以暂时“刀下留人”,未被处决。至于是不是牟志京提到的交待 “5·16”问题那次,尚无法证实。因为从1968年到1970年近两年时间,一个已经下达只等待执行的死刑判决,不可能仅仅为一个“5·16”问题拖得这样久。所以说笔者认为遇罗克自己说“上一批的几十个人都去见马克思了”,说不定是指其间的另一次处决情形,也即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通知》中提及的前一次“公审大会”被处决者。
2月9日深夜被从其他监狱或囚室与张朗朗一起转到被称为“死刑号”的北京看守所“二十三筒、二十四筒小院”的这一批未决犯,很可能绝大多数就是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1月9日提交的20人处决者名单上的那些人。张郎郎不在这份令人心颤的名单上,真是万幸。也才得以给后世留下那些关于狱中的遇罗克被处决前后种种情形的珍贵记录。
不过,遇罗克2月9日夜间在说这些话时,他并不知道一个月之前的1月9日,他的名字已再次上了这份可怕的“处决者名单”。
这次,奇迹没能发生,当局没被他“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所惑。张郎郎沉痛回忆道:“1970年3月5日他和许多人一起被提走了。他们走了以后,走廊里死一样地寂静。我们知道又是一场宣判大会。我预感到遇罗克再也不会回来了。” (张郎郎:《我和遇罗克在狱中》,载《遇罗克遗作与回忆》第256 页)
张朗朗这里所说的与遇罗克“一起被拉走”的“许多人”,显然正是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1月9日提交的20人处决者名单上除遇罗克之外的其他18人。
遇罗克死于“一打三反” 运动
笔者认为,这次遇罗克用“我有重大案情要细细交待”的老法子,没能再次“延缓屠刀落下的速度”(张朗朗语),除当局不愿再次“上当”的因素外,其根本原因在于,此时的社会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是,一场声势浩大的“一打三反”运动,已在全中国大规模展开。
关于中国“文革”时期的这场“一打三反”运动,大陆内多数“文革”专着,如高皋严家其的《“文革大革命”十年史》、金春明《“文革大革命”史稿》等均未论及,甚至连提也未提。其他“文革”著述中论及或提及者也极少。可见,这个课题尚未引起专家学者的足够重视(包括海外学者)。笔者以为,这场持续时间不长(不到一年)的运动,不仅危害极大,而且影响深远。可以说,其开了如像遇罗克、张志新这样,仅仅因为意识形态的“思想罪”就不仅让人失去自由,而且失去生命的先例(此前虽有但比较少)。不仅“文革”中一大批思想者遇难于“一打三反”运动,而“文革”结束后的1970年代末期,如吉林的史云峰、上海的王申酉等著名思想者,也遇难于“一打三反”运动的遗毒。因为1970年1月中共中央发的那个《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多年来一直成了各地逮捕和处决 “反革命”的依据。
关于“一打三反”运动,国内有些资料性辞书类书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以及金春明、黄裕冲等人编著的《“文革”时期怪事怪语》等有所记载和披露。这里,仅录上述《国史大辞典》中的“一打三反运动”条目:
一打三反运动 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2月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通知》。这3个文件相继发出后,全国随即开展了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铺张浪费的群众性运动。简称 “一打三反”运动。同年8月,中共召开九届二中全会后,这一运动逐渐停止。一打三反运动打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但是当时全国处在混乱状况中,没有法制,办案依靠“公安六条”,加上派性严重,造成许多冤假错案。1970年2月至11月共10个月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万多名。许多案件属于冤假错案,张志新所谓“现行反革命”案(被处死)便是其中一例(张晋藩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第675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
从这个“条目”可获知,所谓“一打三反”,即“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的统称。其依据是中共中央1 月至2月连续发出的3个文件。不过,从当年的实际动作和“运动成果”来看,所谓“三反”不过是陪衬,或者说虚晃一枪,“一打”才是问题核心,是真正要义。各地雷厉风行,不遗余力开展执行的,乃是“一打”——“打击反革命”。因为“一打”显然是政治问题,是各级掌权者执法的立场和态度问题,“三反”乃经济问题,似乎无关大局。所以,到后来,“一打三反”运动直接演变成“一打运动”。从以上条目也可看出,统计出的运动成果,是“1970年2月至11月共10个月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万多名”。
关于中共中央1970年1月31日发出的《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的具体内容,该《国史大辞典》的相关条目中亦有介绍。
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 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的主要内容有:①要用战备的观点观察一切、检查一切、落实一切。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是打击帝、修、反“别动队”的斗争,实际上也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②要突出重点。打击的重点是现行的反革命分子。③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敌我,区分轻重。④要大张旗鼓地、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⑤要统一掌握批准权限。按照中央规定,杀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⑥要加强领导。必须首长负责,自己动手,具体指导,深入实施。《指示》下发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反革命分子”运动。由于受当时“左”的思想的影响,这次运动中有一些案件属于冤、假、错案(张晋藩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第675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11月)。
而中共中央发出该《指示》的背景,在金春明等人编著的《“文革”时期怪事怪语》的“一打三反”条目中有所交代。“中共中央认为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是: ‘苏修正在加紧勾结美帝,阴谋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国内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机蠢动,遥相呼应,这是当前阶级斗争中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因此,要求全党:‘放手发动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掀起一个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
看来,当年中央决策者之所以开展如此大规模的“打反”,是为应付战争的需要。中共中央似乎认为战争(尤其与苏联的战争)在即,为了不让国内的“反革命分子”成为“帝修反的别动队”(换句话说,为敌人当 “内应”),有必要于国内先来个严厉打击镇压,以防患于未然。这就是当年大规模“打反”的大背景和动因。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1月9日那份《通知》中也着重提及这个背景:“为进一步搞好战备,加强对一小撮反革命势力的专政。”中共中央这个《指示》一下,各地立即以搞政治运动的态式,展开了大逮捕大处决的浪潮(其中亦包括早已被捕入狱且被定刑后又临时加重判决改为死刑者)。
处决权在省、市革委会主任手里
从1962年下半年经济开始好转,到“文革”前,那是共和国历史上比较难得的一段好时光。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相对安定,从1963年到“文革”开始的 1966年,各地捕人及杀人数,都呈逐年降低趋势。以山东为例,从有统计数字的1953年到1990年近40年中,山东全省“改犯数”(即当年被捕判刑在监者),以1958年为最高,达55206人,1966年最低,为2436人。至于“反革命案件”,数据如下:“1958年,全省审结反革命案件 48894件,给予刑事处分48330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889名,无期徒刑917名,管制23590名,徒刑21205名。”而到“文革”发动 1966那年,则大幅降低,“1966年审结的1350件反革命案件中,历史反革命占32%,反革命倒算占13%,打击报复占12%,会道门占 9.8%。” (《山东省志·司法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399,400页,第759页) 1958年山东全省审结反革命案件 48894件,到1966年全省仅审结1350件,不足20分之一。而且其中“历史反革命”占32%。
至于死刑判决,1960年代以来各地司法当局都掌控得比较严,尤其是中央将死刑核准权,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后,被真正执行死刑的,更是大幅减少。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1968年4月29日著名思想者林昭在上海被处决,应该是个特例)。“文革”初期1967年 2、3月间,一些地方,如四川、湖南、湖北等省,曾由军方主持,搞了一次大规模的“镇反”,一些省抓了数万至10万以上的“反革命”。不过,那完全是针对造反派而为,几个月后又在中央干预下释放并全面平反。
真正针对“反革命”,尤其是“现行反革命”而展开的大规模逮捕和处决行动,是在这次“一打三反”运动开展之后(此前一些省市如北京市已宣判过一批,大约是1969年10月中央发出战备令和城市疏散令之后)。
此时针对所谓“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处决权,已经从中央(原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仅处决执行前后报中央备案而已。上文提到的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中,第五项内容即专门对此作出规定:
要统一掌握批准权限。按照中央规定,杀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既然中央已将处决权下放到了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因此处决名单的拟定,以及最后处决令的签署,实际权力在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主任手里。当时的运作程序一般是先由地方革委会下设的,代行各地公、检、法职权的“人民保卫组”或是地方公检法军管会拟定名单,交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常委或是“党的核心小组”讨论批准,最后由革委会主任签字定夺。
由此可以说,1970年3月5日,导致遇罗克遇难的“第二次处决令”,即对遇罗克等19人的处决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70)刑字第30号判决书”),从职位上说,应该是由谢富治签署。因为此时谢富治的身份是北京市革委会主任,而且兼任着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主任。无论全国,还是北京市,整个政治形势已经显著变化,普遍的处决行动已然展开或即将全面展开,当局不会将遇罗克要不要处决的问题,再去找周恩来直接签署(若第一次“处决令”是周作出的,他已签署过一次了。)当然,笔者上文又提及吴德,是因为谢富治此时已癌症病重,是否是由吴德在代行北京市革委会主任的职权。牟志京文章中称“重要人士受托办理”,很大程度是影指吴德。谢富治恶名昭著,其时已是可以点名指责者。
需要提及的是,当时除北京和上海市外,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主任,几乎全部是军方将领(即当地驻军最高首长)。这有点同1950年代初的“镇反”运动相类似,主持大逮捕、大审判、大处决的都是军方负责人,搞得特别“左”,特别过火。
“一打三反”运动与周恩来
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的指示下发后,北京市首先作出了表率,一场声势空前,深挖细查“反革命”(尤其是所谓“现行反革命”)的运动,即在全国迅猛展开。从1970年2、3月开始,到当年年底这半年多时间里,“一打三反”是各省、市、自治区工作重点,大清查、大逮捕、大处决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地抓“反革命”,挖掘“反革命集团”成风(不知是否像过去搞政治运动一样下指标),尤其一些县、市,怕落后了,没有“反革命”也要生拉活扯挖出“反革命”来,且动辄整成“反革命集团”,牵连十数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笔者收集有当年家乡某区“一打三反”中一个案件的整套原始材料。几个年轻人(本是好朋友),平时爱聚一聚,讲点闲话,听听半导体收音机,偶尔放唱片听音乐。运动一来,其中一人被人举报 “收听敌台”,即成对象,被请进“学习班”(实为隔离),并成立专案组办案。随着“深入”,案情越闹越大,成全区重点之一,涉案者如“滚雪球”一般,卷进数十人之多,不仅朋友,连朋友的朋友亦未能免。仅仅因为传看过一本书,参加朋友婚礼时听过一次唱片(那时的婚礼极简单,就是吃吃糖果,借个电唱机放唱片,添点气氛,而且是公开发行的“红色唱片”),也成 “集团成员”。仅仅为之修理过一次收音机,也被打成“集团”的“黑技师”。这种“打反”,真是冤狱遍地,荒谬绝伦。
直到当年庐山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陈伯达翻船,毛泽东要趁机收拾林彪集团,于10月开始搞“批陈整风”,全党全国政治斗争目标和内容陡然转移,“一打三反”的势头才逐渐减弱,至直完全停止。否则,弄出来的冤案更多,对国人的危害更大。这场不到一年的“一打三反”运动到底捕了多少人?杀了多少人?前面提到的《国史大辞典》给出的数据是,“1970年2月至10月捕了‘反革命分子'等28万多人”。笔者手中无更确实材料,不能说这是一个缩了水的数字,但起码可以说这是一个不完全的数字。因为还有比这大几倍甚至10倍以上的对象是没被正式逮捕,却是以拘留,或是以“办学习班”隔离审查名义被“打击”的“反革命疑犯”。被正式处决者,过去看到一个材料,说是2万多人。曾经有说法,说以往“镇反”,中央给各地下达的处决数,不能低于捕人数的十分之一。按28 万捕人数计,其十分之一,在2-3万人之间(笔者估计,其中起码有一万人是遇罗克、张志新、马正秀这样纯粹的“文革思想者”),倒是符合这个比例。
最后一点,这场“一打三反”运动到底是按谁的指示发动起来的?笔者也算研究“文革”,从“文革”最初发端到终结,其一系列重大举措和转折,如“大串连”,“批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夺权”、“建革命委员会”、“清队”、清查“五·一六”、“上山下乡”、“批陈整风”到“批林整风”、再到“批林批孔”、“批《水浒》”,一直到“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等等,这些,毛泽东本人都有过指示,人们可以从毛泽东指示或讲话中找到依据。唯独这个“一打三反”运动,毛泽东“文革”讲话、文稿中却寻不到半点依据。
“文革”很长时期,在党政军实际主持中央工作的是周恩来。笔者一直认为,如果“一打三反”运动的发动和开展,不是出于毛泽东的话,那这一决策的最初出台,应在周恩来身上。况且,即便毛泽东曾经有过类似指示,但在实际执行上,一系列强硬操作指挥实践者,镇压毫不手软,也是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