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交会)最近针对高盛的行动给“孤注一掷”(betting the farm)这句俗语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句俗语意味着某种行为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金融方面。在法律诉讼方面,这一俗语指民事诉讼某一方面临的风险,通常是指被告。它意味着如果一方孤注一掷、执意按照自己的逻辑推断行事,最终可能全线溃败。这一俗语很少用来形容原告,尤其很少用来指起诉受监管实体的政府控方。
然而,用著名专栏作家吉米•布雷斯林(Jimmy Breslin)的话来讲,证交会控告高盛“令自身声誉立即遭到损害”。理由很简单,证交会以前从未提起过此类诉讼:
•挑战卓越超群的高盛。
•关于一种合成衍生品交易。
•关于一项高盛损失数千万美元的交易。
•交易各方都是并不明显需要证交会保护的老练的专业投资者。
•提起诉讼是在调查一年半之后。
•在总统威胁否决任何不包含严厉监管衍生品内容的金融改革立法之后立即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时间还是在检察长关于证交会打击艾伦•斯坦福(Alan Stanford)庞氏骗局不力的报告发布之前数小时。
•显然没有事先通知高盛要提起诉讼。
•也没有寻求可能的和解。
•在一项重大行动上证交会内部按照政治派别出现3票对2票的分歧。
更重要的是,起诉发生在证交会迫切需要恢复自身公信力之时。2009年1月以来,证交会在重建自身公信力方面做了大量值得赞誉的工作。但是,它对高盛的起诉却使得之前相当一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努力付诸东流——如果诉讼失利,自不用说;即便胜诉,但如果关于证交会内部分歧和党派对立的报道属实的话,同样会产生这一后果。
回到案件本身,证交会声称高盛存在多方面的证券欺诈,但案件的基本元素如上所列。证交会称高盛售出打包证券但没有披露这一证券中存在一位做空的投资者,而且在该证券的构造者这一问题上肯定存在误导。如果证交会胜诉,它可能会巩固自己在当前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地位。然而一旦败诉,这一案件将带来巨大风险,将影响到证交会主席玛丽•夏皮罗(Mary Schapiro)和执法部主管罗伯特•库萨米(Robert Khuzami)的声誉。
这起诉讼的问题在于很难胜诉。但即便证交会胜出,它的回报也可能被证明是昙花一现的。毕竟,这宗案件并不涉及任何寡妇或婴儿之类的弱势群体,胜诉的光芒也会被诸如证交会选择起诉的时间和方式出于何种动机这样的问题所掩盖。真的值得去冒这么大的风险吗?这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问题。
问题并不像有些人所认为的,在于案件的实质。如果证交会的主张得到证明,他们似乎是指控了一宗欺诈。问题也不在于在证交会提起的诉讼中所谓的受害者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毕竟,如果一家券商能够诈骗专业投资者,那么它也可能诈骗非专业的投资者。况且,许多专业投资者正是非专业投资者的代表。再说,联邦证券法中也没有规定说谁有权欺诈专业投资者。
问题之一是,证监会在提起诉讼之前让高盛作出反应是符合它的利益的。如果高盛有机会在被控之前达成和解,那么证交会将能够得到它想要的一切,而不必面临现在的风险。另一个问题是,在证交会内部两党对立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会让人们质疑该机构的动机。也许5名委员绝无达成一致的可能,但是他们之间此前并无对抗的历史,而且新闻报道称只举行了一次会议,然后就有了3-2的投票结果。
在做政策决定之时,一定程度的分歧可能在所难免。但是通常情况下,证交会都不会在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上出现分歧,尤其是不会完全根据党派立场。时间拖后是否能够产生不同结果呢?我们不得而知。然而为何如此仓促?在经过一年半的调查、收到高盛的“韦尔斯提交”(Wells Submission)8个月之后,难道真的有必要提起这样的诉讼吗?为什么5位委员不能花更多时间来达成一致?促使其上周五提起诉讼、而非本周五或下周五的动机何在?这些问题并不必然会影响到最终结果,但法官会关注新闻报道,而这一行为存在受政治需要所驱使的可能性对证交会是不利的,即便它无需就此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高盛的律师应该确保他们在诉状被送呈之前收到通知。根据证交会的韦尔斯程序,起诉之前应该下达通知,这是惯例,然而证交会并没有这么做。但是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会确保他们在与证交会对簿公堂之前至少有最后一次和解的机会。如果律师曾经寻求这样的保证但遭到拒绝,那么高盛应该感觉到证交会此次兵出奇招。如果没有寻求保证,那么就是一个判断失误了。
政府诉讼会影响到被告一方的股价(这次亦然),还会给其名誉和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从这些方面来讲,高盛已经输了。当年安达信在地方法院败诉后最终在最高法院胜诉,然而这一胜利来得太迟了,该失去的已经全部失去了。高盛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树大根深的企业,但如果2007-2008年的经济崩溃证明了什么,任何一家公司都会因为声誉受到质疑而摇摇欲坠。
在这起诉讼当中,到底是证交会还是高盛在孤注一掷呢?抑或二者都是?